李維嘉代言翻車被多人維權,這種情況下明星用負責嗎?_風聞
做人最重要的是开心-2021-09-09 09:59
9月8日,有網友爆料李維嘉被罵失德藝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飲公司跑路,導致加盟商受騙。多人赴湖南台維權,現場大喊:“李維嘉,你騙我血汗錢,你良心何在?”

根據已知的信息,網友推測這家茶飲公司就是李維嘉作為品牌大使的茶飲“快樂方程式”,


圖源@快樂方程式
“快樂方程式”此前加V認證顯示所在地為廣東,但友情鏈接“快樂方程式官網”,卻跳轉進入了“袁記串串香加盟”的頁面。


有記者通過企查查瞭解到:廣州新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被標註為“失信被執行人”“經營異常”。失信被執行人高風險提示:“該企業當前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企業”;限制高消費高風險提示:該企業因自身失信被限制高消費。

圖源九派新聞
通過@快樂方程式 的官博可以發現,李維嘉在去年9月7日成為品牌大使開始,除了線上的海報形象宣傳,還參加過線下的品牌活動。

很戲劇的是,“快樂方程式”認為以頂流IP+品牌大使的模式進行營銷,“定能為品牌增長賦能。”
而現在,卻是跑路翻車一場空。

那麼,名人代言一個品牌,如果品牌的負責人跑路,翻車了之後它的代言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早在汪涵代言的愛錢進翻車時,大家就在網上討論過這個問題

圖源@勤奮哥
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種包含宣傳服務、肖像權與姓名權使用授權內容在內的綜合性合同。在為廣告主提供代言服務、授權廣告主使用其肖像、姓名時,明星對於代言產品或者服務之外的廣告主的經營行為通常難以瞭解。
因此,一般情況下因廣告主非法經營導致的違法犯罪活動,代言人不承擔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代言人也應當為其代言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及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外的虛假廣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仍代言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視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