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貨拉拉事件的辨析整理_風聞
云湄-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2021-09-13 07:58
【本文來自《對於貨拉拉案,回憶下我也曾有差點跳車的經歷》評論區】
對貨拉拉這事,司機過失致人死亡太過明顯。
一面倒的同情司機,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深夜亂改方向 多次不溝通且態度暴躁,對女性的生命安全到底意味着什麼威脅,當然也可能根本就不想理解,你跳那只是因為你笨,司機多麼無辜,一位女性的生命威脅壓根不算什麼。
擁有駕駛權、深夜、改道偏僻無人的方向、多次不溝通態度差、威脅報警多次要求停車也不停不減速、女方危險動作他也不做危機挽救。司機判過失致死已經是最僥倖的輕判,他到底是不是有犯罪動機未遂(並不一定有肢體接觸)、有沒有口頭威脅,無從查證。過失定性明確,量刑定量很難。
一直剋制沒想多評這事。不過已經看到有幾位女性寫,應該支持。死在陌生人車裏的女性不是一個,同情這位跳車的女性,她到底遇到了什麼已不可考,生命逝去的如此慘淡。甚至還圍着一堆人在努力洗刷司機的那點微末的懲戒。判一緩一,刑同過失致人輕傷。但一些人理直氣壯,彷彿沒有把你載到黑區掏出刀子那一刻前,你都是過激反應。
無論從冷靜程度還是控場周旋能力來説,自問應是遠超過大部分女性的,但我依然回想黑車都會心跳過速。也曾經是長年夜路人,有一次半夜2,3點打不到出租車,工作地是新城區白天全上班族半夜沒人,無奈叫了滴滴。司機來了我仔細看了面相挺友善,這才上車,上車前跟同事已經約好一路通信。結果上車一分鐘不到就畫風突變。公司就在城市主幹道邊,轉個彎就十字路口上主幹道,我回去方向是主幹道進城,這司機方向也是主幹道進城並穿城到另一邊,結果一上車就在十字路口掉頭朝反方向開,出城。
我特瑪心臟立即狂跳,一千隻草泥馬在狂奔。面上還是不動聲色。拿着手機笑笑問他:你是不是開錯方向了。
司機悶頭開不説話。。心臟狂跳。只看到景色飛快閃過,越開越黑。我拿出手機故意跟同事聊,然後再笑笑跟他説:你是不是不認識路?我常年混這一帶特別熟悉,我給你指路嘛。
晚上開的很快,我估摸得朝城外開出兩公里了,其實周圍的街景我已經不太認識,周圍街上路燈都沒幾個。我還是特熟的樣子跟他説,這裏掉頭吧。他一個甩盤就上了旁邊的街拐出了主幹道。然後説導航讓走另一邊,我心説你特碼大方向都反了又拐上小路,導航當然也重新選路了。但依然笑笑,跟他説:也行啊,這邊我也挺熟的,你往這方向拐。
哪怕路不熟,我也知道進城是啥方向,為了增加資深感控場感,又開始笑笑跟他神吹這邊基建如何規劃,城市佈局如何發展。。一邊拿着手機跟同事聊。一邊開着窗搭在窗口看街景。(主要是明示他老資有人在聯繫,一有事就喊,但不會跳車)。我如果遇到貨拉拉這種幾次改方向也不溝通的,肯定先微信通知聯繫人立即報警,然後威脅他不停車就報警,他依然不停車就當場狂喊救命,雖然不會跳車,但是喊晚了更開的偏,那是拿命當賭注。寧願丟臉。也可能激怒對方或許會亮刀但對方在開車只能停車,都是概率。(威脅報警都不停車的人,犯罪動機已經相當明顯。)
好不容易才開到了我勉強認識的路段,又開始跟他神吹,前面如何如何就從那兒走到某某街吧,七拐八拐終於到燈火輝煌的城區,我心裏就定了,於是提起精神談笑風生彷彿前半段走反了根本沒發生,司機有一搭沒一搭的回一句。
等要到家了,提前三十米就跟司機説,就這兒了下吧。確定他看不見了再慢慢走回去。這天車費翻了一倍,下車我半句沒提。瑪得,一口氣就想立即舉報,但也特別無力突然就啥也不想幹了,感覺像撿了條命。
其實到今天都不知道到底開到哪裏去了,當然也不會認為別的女性半夜遇到這種情況能更輕鬆應對,勝算有多少把握。我能做的就是第二天跟女同事説,別坐滴滴,實在沒車在公司等到早上也別賭。
修正彈道刑法上有個概念叫假想防衞,度娘: 假想防衞是指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衞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為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衞”。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為,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衞,不成立正當防衞。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衞。 還有一個概念叫緊急避險,不度娘了。 貨拉拉那可憐的女子其實屬於假想避險,而這個死亡結果的主要原因是她自己。刑法是講究因果關係的,這件事的核心問題是:司機的行為與女孩跳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司機有什麼錯呢?1、他涉嫌故意開僻靜路線。2、司機的惡劣態度。如果女孩跳車的行為是為了避險,那首先要確定她認為的危險是什麼?應該人身安全與被性侵的風險。 司機的些許不滿與口角,這個前因其實遠沒有達到司機會起殺心的,畢竟連言語威脅都沒有,至少證據上沒有。 那被性侵的危險呢?陌生的孤男寡女在僻靜處的封閉空間裏,女性是沒有什麼安全感的,一個普通女子這種情況下的警惕心往往都提到最高等級。然而司機並沒有調戲的言語與動作,至少證據上沒有。所以我説,這個女子的跳車行為就是她想多了,是她對人身安全風險判斷錯誤。 判決上看,法院認為司機屬於應當預見沒有預見的過失,就是説司機在女孩揚言跳車後沒有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法院認為他當時應當預見到的,這裏才是這件事的真正核心。在女孩揚言跳車時,司機是否相信她不是在“嚇唬人”。就像很多人間悲劇一樣,人們遇到跳樓自殺的,圍觀者會認為“他不敢跳,要死早跳了,還猶豫啥”,但圍觀者這麼想不犯罪,如果是前來解救的警察也這麼想就不對了,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這時警察對預跳樓者是有特殊責任的,他必須採取勸説、鋪氣墊等手段。這個司機呢?顯然當時他也對死者跳車後的風險有特殊責任,在靜止的箱貨車上跳下,是沒有太高危險的,這個危險來自於高速移動的汽車,而當時司機掌握着車的速度與制動,如果司機採取了降速、言語勸阻的行為,他就不是過失致人死亡。 舉例説明吧,我遇到過的真事。兒子開車,父親坐副駕駛,父親沒系安全帶,肇事後父親衝破玻璃摔出車廂死亡,兒子被判刑。兒子對死亡的父親有主觀惡性嗎?顯然沒有。但司機應該要求同車人系安全帶,應該預見不繫安全帶有風險,因為司機受過駕駛員考試的培訓。所以,當有人上車時司機就要要求系安全帶,司機發現成員解開安全帶時,應該要求繫上同時降低車速。 這個案子為啥司法機關不敢讓家屬聘請的律師上案呢?因為司機是否聽見“揚言跳車,解開安全帶,探頭”“自己是否勸阻,是否有效降低車速”只有他的供述能夠證實,是屬於“人嘴兩張皮”的事,如果遇到不良律師稍稍一提示,司機就可能撒謊或者翻供。 所以我們分析案情應該分析的不是司機的駕駛路線問題,也不是口角態度的問題,這些都是誘因。應該分析的僅僅是“女孩揚言跳車後到跳車這個簡短時間段發生的事”。 一邊與同事説話一邊寫的,有些凌亂,抱歉。09-18 08:39
你這段作者也回答到核心重點了。但我要説幾個重點假想避險的前提是假想,而有駕駛權的司機在強制限制人身自由不停車的情況下,並不是受害者假想避險。章瑩頴案知道的吧,上車就直接走向死亡沒有任何躲避的機會,也就是説,在乘客人身自由被強制限制的情況下,犯罪意圖可以是預謀也可以是即興的,只要強制限制存在,就不是假想的危險。
乘客多次質疑和要求停車,他停車了或者解釋安撫讓對方理解同意他偏航正常了,**這是個人載客司機的職業要求和基本職業道德,**那不是他的過失和犯罪,但他如果不對乘客的生命安全負責,如果他有空暴躁吵也沒空解釋和停車,定他過失就是確鑿的。(這裏完全沒必要討論預防的犯罪是哪種性質,具體是搶劫撕票還是性侵還是其他犯罪,因為跟定性沒任何關係,別人就是認為人身自由被強制限制帶離了,需要司機做出澄清或者停車。而司機拒絕。)如果過失導致沒人傷亡,那就是糾紛;如果過失導致別人重傷,那就是刑事責任,如果是死亡責任更重。
但是你後面説的非常好。他的過失責任就在於他的應對是放任,而沒有做到應當做的解釋挽救、同意停車等行為。另外本案的口供是無法證偽或者證實的。所以一個沒良心的律師是完全可以教唆司機翻供的。死者4次質疑,因為還有聯繫人,司機沒法否認,但他現在都可以推説是幾十秒內魔幻發生的4次爭執和跳車,已經極力撇清了,如果是個沒良心的律師完全可以教他説根本完全沒聽到,從法理的角度雖然可以不採信,但也無法量重刑,甚至非常麻煩。其實同樣有人意見是要求重判,但我的看法是隻能理解法院輕判,確實證據條件太差了,死者出事前沒有固定證據的意識,實質報警和通知聯繫人固定證據應該永遠在口頭威脅報警衝突之前。
guan_16070049992531警方通報中的,不是口供,是警方認定的事實。你接觸過警察審訊嗎,你以為説什麼警察就聽什麼?你以為警察辦案就是一羣二百五過家家嗎?還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如果真是這樣,司機一口咬定一切好好的,那個女人突然發神經跳車,豈不是一點事都不會有?還定罪確鑿。如果沒有警方通報中的事實認定,有什麼因果邏輯定罪?1)因為女人跳車,所以司機有罪,2)因為偏航,所以女人跳車,所以司機有罪?哪個是你所謂的因果邏輯?真不知道説你什麼好09-19 13:19
口供裏吵架時間的多少,影響的是量刑,**除非他翻供説他根本沒吵架沒聽到,**定性可以重推。就按他這個奇葩説,他也有時間承認他聽見了4次質疑 要求停車和他的吵架回嘴,因為此前的事心有不滿才暴躁賭氣對待。但賭氣4次質疑不解釋原因,威脅跳車也沒緊急答應停車,這就叫職業過失,職業要求他應當對乘客解釋偏航安全質疑或停車。你當個人載客司機你可以不管乘客的4次路線安全質疑並拒絕停車要求嗎?你可以狡辯説你無法準確預見乘客是選擇跳車、還是拿刀捅你、還是報警叫救命、還是繼續跟你吵架,但你沒盡職是確鑿的。 儘管他已經把責任推到了一個最有利的空間,但除非他翻供説沒聽到沒吵,也沒有死者的聊天記錄和監控能駁斥他,那定性確實才是意外。
我不知道你們為什麼要對採集證據 對質口供 極其不利的死者窮追猛打,一開始就説了沒錄音監控,所以吵架只能是口供性質。口供合不合理你自己演一遍,5次對話、一次跳車、剎車、開門、下車、查看、打電話報警,這些規定動作板上釘釘,一共就一分多鐘,5次爭執+跳車也就差不多四五十秒,可以不思考不喘氣的方式極限發生。而死者在這幾十秒之前有沒有質疑提問,如果沒被記錄,是不是就事實=沒有質疑?當然有些人就是要先設定臆想死者是神經病,但也拿不出死者精神病的醫學證據,死者不能開口,所以死了也要被人污名。可能死者的命在一些人眼裏一文不值?至於你喜歡怎麼省略式推理,那隻代表你能力所及的事。引用某節目嘉賓的話來説,如果業內無質疑,要求法院都按你的心意判案,恐怕做不到的。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591904&fixcomment=33726102 輿論一邊倒的同情司機,為什麼就不能正視司機的過失?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593085&fixcomment=33784192 對於貨拉拉案,回憶下我也曾有差點跳車的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