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是資本打造給勞動人民的幻夢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09-16 22:06
最近上海李女士月薪8000卻貸款60多萬元買健身私教課的事情引起網友們的關注。據瞭解:為健身減肥,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李女士向健身公司支付63萬餘元,購買了多達747節健身私教課,課程一度排到了2034年,大部分是通過貸款支付。買課後,月薪約為8000元的李女士每月需要還貸3、4萬元,還款壓力讓她不堪重負。2020年8月12日,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肝血管瘤,醫囑建議避免劇烈運動。李女士起訴健身公司,要求其退還課程費56萬元。法院一審判健身公司退還李女士課程費19萬餘元。

這件事裏有三個法律知識值得我們留意,分別是格式條款、合同情勢變更和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健身公司作為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健身訓練的商業機構,其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優點在於方便,缺點在於其內容往往有利於制定合同的一方,消費者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制定方設計的坑裏。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我國《民法典》第496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據悉,健身公司與李女士簽訂的14份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格式條款,比例竟高達20%。也許是健身公司在一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李女士盡到了提醒、説明義務,因此法院對該條款未予認可。
而李女士以“情勢變更”為由想要解除合同,那麼根據《民法典》第533條的規定: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李女士是由於身體疾病的原因,不宜再進行劇烈運動,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對她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個人認為,以“情勢變更”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應當予以支持,但不知為何法院不予認可。好在健身公司沒有對此事糾結下去,同意解除合同。而《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故雖然健身公司20%違約金的格式條款不被法院認可,但李女士還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李女士要支付5%的違約金。
至於李女士要求退還56萬元課程費的訴求,顯然難以得到支持,因為她已經消費了40餘萬元的課程,餘額只剩下206800元,故法院在扣除了李女士要支付的違約金後,判決健身公司退還李女士課程費19萬餘元。

在這件事上,有很多網友批評李女士消費不理性,花錢沒數。確實,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經濟實力和消費需求有清醒的認知,雖然遭遇上值得同情,但產生的後果也應當坦然接受,畢竟作為一個成年人,敢做要敢當。不過健身公司這邊的過度推銷,顯然也值得我們反思。他們抓住了女性身材焦慮的心理,放大了身材在女性審美、擇偶中的地位,刺激女性為追求完美身材而消費。其實身材好不好,並不影響我們過上健康快樂的生活。我們會發現,很多唸叨着減肥,卻屢屢減肥失敗的女孩,其實過得依然很快樂,工作沒有因為減肥失敗而變糟,朋友沒有因為減肥失敗而疏遠,還是那個無憂無慮的豬豬女孩。

到這裏也就不得不提到近些年來興起的消費主義文化。資本基於其逐利的本性,發展技術,生產產品並不是單純為了能讓人們生活變得更好,而是為了從勞動人民手上拿走更多的錢。如果勞動人民勤儉節約,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那麼資本所生產出來的商品就難以被消化。於是商家們便想方設法地製造各種焦慮,如身材焦慮、容貌焦慮、學歷焦慮。商家先讓有這方面缺陷或自認為有缺陷的羣體感覺到危機,然後搬出各種經過他們改造後成功的經典案例賦予這些羣體信心,從而讓這些羣體心甘情願地掏出自己的財富甚至信用,為商家的利潤買單。其實事後很多人會發現,他們所一度看重的缺陷在自己生活上的權重並不大。消費,是資本打造給勞動人民的幻夢。
因此大家今後在選擇消費的時候,還是要多思考一下,這究竟是不是自己的必需性消費,如果是虛榮大於必需,那自己的經濟實力能不能夠支撐起這份虛榮。多問自己這兩個為什麼,無疑有利於培養理性消費的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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