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跳車案件的一些案例分析_風聞
且听夜唱-2021-09-17 19:37
首先聲明,本人非法學專業背景,也不具有司法系統內的工作經驗,以下言論僅代表個人主觀看法。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過失致人死亡,跳車,無罪”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可搜到15篇文書:

這15個案子挨個看下來,凡是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司機)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判決書中都有一句“應當預見被害人可能跳車,由於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同時還列舉了相應證據,如果被害人威脅司機要跳車或打開車門嚇唬司機等,同時司機沒有在第一時間採取行動的。凡是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司機)無罪的,都是檢方無法舉證證明被害人有明確告知司機要跳車。
接着以“過失致人重傷,跳車,無罪”為關鍵詞檢索可搜到5篇文書:

其中兩個案子是過失致人死亡的,emmm,檢索系統有待升級啊,不過這兩個案子也符合我上面説的要件。一個過失致人重傷被定罪的案件因為司機存在重大過錯,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作為駕駛員,在下車前應確保車輛處於安全狀態,應當進行卸檔、拉手剎、熄火等操作,但其在發動汽車後因疏忽大意沒有熄火就直接下車,致車輛前行將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劉某1撞至重傷。
另外兩篇文書是19年廣州出租車司機李青來的案子,一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

“按照正常人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一般規律,其不可能預見到被害人會通過車窗跳出車外這一情況”
回到長沙貨拉拉這個案子上,根據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尺度來看,貨拉拉司機是否有罪的關鍵在於搬家的貨主有沒有明確威脅司機自己要跳車,而從之前警方通告來看,我認為是無法證明的,那麼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疑罪從無原則就無法給司機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