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反殺案”的被告人王浪問法官:我怎麼做才是對的?_風聞
西方朔-2021-09-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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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的王浪坐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的被告席上,法官問他想説什麼。他沉默了三秒後反問,“請法官告訴我,以後遇到這種事,我怎麼做才是對的?”

2017年12月10日晚19點,王浪與朋友苗林一起到酒吧喝酒。當天晚上20時32分,李雷帶着兩個朋友也去了這個酒吧,路過王浪所在位置時,和王浪對視一會,然後拿起煙灰缸罵了一句“你在那瞪x子嘞!”並把手上的煙灰缸扔向了王浪。

當時的王浪一臉疑惑,李雷3次掀翻酒吧椅子,7次拿起啤酒瓶欲打王浪,還挑釁式地給王浪遞了個酒瓶。王浪接過酒瓶卻服軟了,叫了聲“雷哥“,不停地陪笑求情。

然而在36分13秒,右手拿着酒瓶的李雷,突然用左手用力擊打王浪頸部。在被李雷猛打一下脖頸後,王浪爆發了。之後的18秒裏,王浪用啤酒瓶先後擊打李雷5次,過程中李雷也用酒瓶反擊,後兩人均倒地。
庭審中,王浪的辯護律師把這18秒分解成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王浪用啤酒瓶擊打李雷2次。李雷也用酒瓶打了王浪頭部1次,酒瓶破了,啤酒灑到地上,兩個人都滑倒。之後王浪第3次擊打李雷,而李雷也打掉了王浪的眼鏡。
第二階段,站起來的王浪用已經破碎的啤酒瓶2次捅刺李雷,李雷踩到垃圾桶裏伸出來的塑料袋,撕扯中兩人再次摔倒。
第三階段,李雷倒地後死死抓住王浪的衣領和頭髮,跟着倒地的王浪再無還手。隨後王浪站起來,李雷也站起來走向門口。
對上述18秒的衝突,一審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王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二審庭審長達6個小時,未宣判。法官最後問王浪:“你還有沒有什麼想説的?” 王浪説“我可能是有錯的,但我還是不知道自己之後怎麼做才是對的。當時如果我不還手,就任由他打,我也就不會在這裏了。”

沒錯,如果王浪沒有還手,他就不會站在這裏,因為死的那個可能就是他了。
“正當防衞”這個詞,是我們聽説最多的一個法律術語,適用起來確是最難的。是正當防衞睡着了?還是正當防衞不正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正當防衞必須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受害人可以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抗,導致其受傷或死亡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單從刑法條文規定,未要求受害人反抗時必須具備緊迫性。但司法實踐中,我國對正當防衞行為採用了嚴格適用原則,對正當防衞的認定給予了更高的要求。
所謂不法侵害包括違法與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400多項罪名,治安處罰條例規定了45條不構成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可見,在我國不法侵害的情形多達500種以上。
本案王浪反抗的時候是否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呢?
我們從調取的視頻中可以看到,在36分13秒時,右手拿着酒瓶的李雷,突然用左手用力擊打王浪頸部。李雷這個行為顯然是在侵犯王浪的人身權利,啤酒瓶是玻璃製品,用酒瓶打人,會使其受傷甚至重傷。
即便未出現刑法規定的犯罪後果,輕傷、重傷或者死亡。打人也是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只規定了毆打的行為,即便情節較輕,也是違法的行為。本案李雷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不法侵害的。
正當防衞另一個要求是,不法侵害進行中。進行中,即從開始到結束。開始一般是指已經着手,但對於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行為,從犯罪預備開始起算時間節點。結束是指,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本案中,李雷用酒瓶打王浪頸部後,並沒有逃離現場、或者主動中止侵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喪失侵害能力,沒有被制服。此時的不法侵害行為是在進行中。
那麼,王浪的反擊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呢?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也就是説,如果一個不法侵害人僅對你實施傷害行為,你不能將他殺死,造成比他的侵害更為嚴重的後果。
我們都知道,頭部、頸部、胸部以及腹部,為我們身體最為脆弱的部位,這些部位受到啤酒瓶的打擊,除了本身帶來的疼痛感,還會帶來恐懼感。根據啤酒瓶的強度,如果持續打擊,是可能出現死亡後果的。
對於遇到一個陌生的施暴者來説,受害者並不知道這個人的性情。無法預料施暴者是否會手下留情。在被酒瓶擊打的情況下,生命顯然受到了威脅。也許打1下不會死,打20下才會死,但不能要求受害人在被打到第19下的時候,才開始反抗。
況且一般反抗行為,是會激怒施暴者的。如果到了第19下才反抗,更有可能招來致命傷害,而且當受害者被打了19下之後,將面臨無力反擊的境地。要麼反擊成功,得以自保;要麼反擊失敗,被打死。
王浪在本案中一共實施了5次行為,前3次用酒瓶擊打,未能制止李雷的侵害行為。後用碎酒瓶捅刺2次,制止了侵害行為,之後沒有再實施其他傷害行為。法律不能要求王浪在實施2次捅刺行為時,注意捅刺深度和力度,不能達到致人死亡的強度。這個要求對於處於恐懼中的受害者來説,根本無法實現。
法律從不強人所難,在受害者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自保,合乎情理。不能要求受害者從客觀上判斷自己將面臨的是重傷還是死亡的後果,從而給施暴者同等的反抗力度。
理論與實踐總是存在差距的。理論上我們認為,如果侵害者僅是打你,你不能將他殺死。但在實踐中,生命受到威脅時,往往是命懸一線之時,反擊的成功率並不高,必須在你有反擊能力的時候,爭取一切條件將施暴者制服。寧願早點為自己爭取活的機會,也不能到最後被活活打死。
就像王浪説的,如果他沒有還手,他也許就不會站在這裏受審。死的那個很可能就是他。
當然,司法實踐中,對於正當防衞的適用不易過寬,畢竟法律在保護好人的同時,更需要維持社會秩序。本案最終結果如何,還需待二審法院判決。我們期待法律給王浪一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