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不敢認”外院的檢查結果,是行業潛規則嗎?_風聞
一杯红酒就辣条-2021-09-24 08:37
近日,國家衞健委發佈《關於加快推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推進醫院檢查結果互認,並鼓勵鼓勵將開展檢驗結果互認工作情況納入績效分配的考核指標。

圖源:國家衞健委
隨後,地方政策也有所跟進。如貴州省衞生健康委印發《貴州省進一步推進醫學檢驗檢查結果互認工作實施方案》,提出要在****2022年底前實現所有二級醫療機構檢驗檢查結果互認。

圖源:貴州衞生健康融媒體中心
2006年至今,國家陸續出台不少政策推進醫療機構間檢驗結果互認工作。十幾年過去,這一點還是很難實現。
臨牀檢****查結果互認,到底難在哪?為什麼醫生們「不敢認」其他醫院的檢查結果?
檢查結果具有時效性
疾病的發展是動態而非靜止的,這就決定了不少臨牀檢驗******結果可能隨時間,患者病情時期,病情緊急程度變化,**需要進行實時監測。
湖南某醫院檢驗科陳沁醫生(化名)舉了個例子:「腫瘤病人,一旦開始化療,白細胞水平會下降的非常快;感染病人在接受抗生素的治療過程中,PCT(降鈣素原)作為感染的檢測指標也會發生波動,需要動態監測;對於膿毒症的病人,醫生需要每天監測PCT ,血常規,超敏C反應蛋白等各類炎症指標的變化。」
湖州市中心醫院泌尿外科彭福生醫生表示:對於慢性疾病,檢查結果短時間內不會出現很大差異的檢查結果;而對於患有急性疾****病和危重疾病的患者,其病情在短時間內可能出現重大變化,甚至危及生命,所以複查是必要的。
「比如梗阻引起的腎功能衰竭,間隔兩小時的腎功能電解質檢測或血氣分析檢查都可能會出現很大變化,甚至直接影響臨牀決策。」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血液科梁贇醫生也表示認同:對於急性白血病的患者,各項檢查指標一天之內,甚至幾個小時之間就會產生急劇變化。
**病毒類檢查結果還會受到檢查抗原不同和窗口期的****影響。**陳沁醫生曾經接診過一位患者,此前在另一家檢測中心 HIV 檢查結果為陰性,但一段時間後,經多次複查確診為 HIV 陽性。
**此外,單次檢查結果可能也受到非疾病因素影響,需要複查排除干擾。**比如,劇烈運動後正常人可能出現尿蛋白陽性,血壓升高;女性經期可能出現血尿。「血小板低的患者往往需要做骨穿,這時候醫生會要求複查血小板來判斷是否為假性降低。」陳沁醫生介紹。
客觀結果,也需要配合臨牀經驗
醫生本身的經驗、主觀判斷和閲片水平,對檢查結果的準確性同樣重要。
三甲醫院的光環不光來自於優秀的臨牀醫生,更離不開與之相匹的輔助團隊,檢驗,影像等科室醫生豐富的經驗和卓越的專業素養,也是幫助疾病診治的重要環節。
這一點在基層醫生與三級醫院之間差距更加明顯。
不少醫生對丁香園表示,對於下級醫院檢查結果的不信任主要源於檢驗人員水平不一致。
「CT,核磁,尤其是B超,十分依賴醫生的操作和經驗,和主治醫生對於病情的判斷,對於難以鑑別診斷的疾病,基層醫院不常見,醫生經驗不足對疾病不熟悉,B超的解讀容易不準確。」浙江大學附屬醫院 B 超科劉蕊醫生(化名)也表示認同。
彭福生醫生表示,今年自己就接診過在地方醫院B超診斷為膀胱腫瘤的患者,轉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檢查後發現是前列腺腫瘤。
「由於彩超醫生經驗限制,基層醫院的彩超檢查有時會漏診睾丸扭轉的患者,如果按照基層醫院的檢查結果進行研判,其直接後果是患者不能及時接受手術導致睾丸壞死。」
還有部分醫生提出,每家醫院的檢查儀器、醫療設備、試劑等檢驗分析系統,都來自不同生產廠家,檢驗溯源性都是按照各自廠家制訂的,檢驗結果可能不同。且基層醫院的設備性能,結果質量和檢驗水平暫時還不能與三級醫院相比,許多詳細的檢查(如分子檢測)也無法做到。
誤診背後的法律風險擔憂
丁香園調查結果顯示,對於醫學檢驗結果互認,臨牀醫師最大的擔心來自法律風險:一旦出現醫療糾紛,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是患者?是對患者進行治療的醫院?還是出具檢驗、檢查結果報告單的醫院?

圖源:丁香園論壇
這樣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2019 年就有過類似案例發生。

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患者李某因「無明顯誘因出現上腹部隱痛不適三年,再發加重」於A院進行胃鏡檢查,提示:1、胃角潰瘍性病變(印戒細胞癌 ?);2、慢性萎縮性胃炎。病理顯示:粘膜腺體內建有異形腺體,黏膜淺層黏膜湖形成,並見「印戒樣」細胞,不能排除印戒細胞癌。
隨後,患者以「胃角佔位疑是胃癌」轉入B院,經術前討論初步診斷為:胃角部印戒細胞癌,患者接受「腹腔鏡全胃切除術 + 空腸食管-Rouxen-y 吻合術」,但術後病理回報卻顯示:考慮慢性潰瘍性病變。
據此,患者起訴B醫院存在過錯,收治後並未對其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只是根據A院的胃鏡檢查和病理就決定進行全胃切除手術,導致患者傷殘,需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B院術前檢查不完善,存在過錯,賠償20萬元。
國浩律師(天津)事務所的張永泉律師告訴丁香園:類似的案件並不罕見,對於醫療糾紛的案件,法律的關注集中在鑑定實施診療的醫院和醫生在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誤診,漏診和誤治的行為。其中誤診就包括了檢查不規範、不完善。
而對於出具檢驗結果醫院的責任,因為其常常不是被告,所以在單個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往往並不追究其責任。
從法律上看,民法要求醫師對患者要盡告知注意義務。如果醫師對患者沒有親自檢查,沒有做必要的化驗和其他檢查,就開處方或進行其他治療是違法行為。
**《執業醫師法》中也規定,醫師必須對病人親自檢查後,才能做出處置決定。**如果醫師沒做,只是憑藉其他醫院的檢查結果,一旦誤診誤治,其後果一定是這位處置醫師承擔。
讓醫****生「敢認」其他結果
面對這樣潛在的法律風險,當前不少醫院的做法是「對於不是特別重要的檢查項目,尤其是門診病人,對他院報告單一般予以認可」。
但是對**感染類檢查報告或者需住院手術病人的檢查單,**出於醫療安全等方面考慮,醫院一般會要求重做。
以梅毒和術前抗凝檢查為例,術前篩查是為了防治輸血感染和術中大出血,確保手術安全,這些術前檢查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外科,與手術直接相關的影響學檢查尤為關鍵。**彭福生醫生提到:「比如腫瘤切除手術,我們要求CT不僅能夠確認腫瘤的位置,還要能清晰的反映血管的位置與腫瘤的關係,如果之前的CT檢查不能達到要求,就需要再做一次。」
在美國,醫院不能做或者不願做的項目都由獨立的醫學實驗室完成,並出具第三方臨牀檢驗報告,機構的檢驗結果可以在各家醫院通行。美國 30% 左右的化驗單都由獨立實驗室發出,歐洲和日本約50%的化驗單由獨立實驗室發出。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吉林省、雲南省、京津冀地區、上海、新疆)達成共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認範圍或不受互認限制:**因病情變化,已有的檢驗結果難以提供參考價值的(如與疾病診斷不符合等);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過程中變化幅度較大的;檢驗項目意義重大的(如手術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檢驗結果與病情明顯不符的;急診、急救等搶救生命的緊急狀態下;患者或其親屬要求做進一步檢查的;其他符合診療需要的不可預測情形。
本文轉自丁香園,作者: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