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鎖車內身亡父母會被判刑嗎?_風聞
陈敏_CS-禁毒科普作者-与毒品的战争,关乎人类生存,任重而道远2021-09-24 08:14
從法律角度來講,判刑沒有問題,但理想很美滿,現實很骨感,因為父母的疏忽大意導致自己的孩子死亡的,在我國幾乎沒有聽説過被提起公訴而承擔刑事責任的。

如果不相信的話,我提供一些類似的案例,大家可以查查這些去世孩子的父母有沒有判刑。

2015年4月,上海男子帶着19月的女兒外出辦事,將孩子鎖在車內自行離開。等到想起車內還有孩子時,時間已經過去了數小時。當他匆匆趕回打開車門時,發現孩子雙手握拳、全身發紫,最終由於被困時間太長,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6月27日下午,在湖南湘潭一小區,一名小男孩被發現死在自家車內,車窗玻璃上滿是手指印。死者爺爺稱,當時孫子跟着父母外出,回來時在車上睡覺。他們以為孫子還跟着父母,等家人發現異常,孩子已經在車內死亡。
2019年10月4日,湖南益陽,一名3歲男孩在自家車裏死亡。據瞭解,孩子的父母外出喝喜酒,喝醉後直接回家睡覺,把後座的孩子遺忘在車裏,等發現時,小孩已無生命體徵。
2019年4月,湖南益陽一個爸爸開車送女兒上幼兒園,爸爸接了個電話,還玩了下手機,然後就忘記孩子在車上沒有下去,直接下車鎖上了車門。下午放學媽媽去接孩子時,才發現孩子並不在幼兒園,尋找後發現孩子躺在自家小車後排座椅下面,已經全身發紫、沒有了生命體徵。

至於原因在下面這篇《刑上“粗心”家長不合適》裏講得很清楚(首先申明本人並不贊同,作者請自行搜索):
【同樣是兒童被留車內導致的死亡事件,因責任主體不同,在實際中所面臨的責任後果就不一。如果是因為父母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車內造成的,沒有刑事偵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被忘在校車內造成的,則幼兒園園長、接送老師、司機等都有可能會被判刑,而且毫無例外。
這是眾多的事例所得出的處理結果,並非基於法律的排他性規定。之所以會有如此一邊倒的結局,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關鍵在於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完全不一樣。這種社會危害性,與中國傳承了幾千年的“家事”觀念息息相關。
在校車上發生的悲劇,不在“家事”範圍內,有着明顯的社會危害性,不處分人,受害者家屬不答應,難以平息民憤,也無法預防類似悲劇發生。因父母粗心大意在私家車上發生的悲劇,其父母既是這一事件中社會危害性的致害者,更是最大的承受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
這也就是公眾為何在看待這種事件時會陷入“家事”思維模式的原因:人家父母又不是故意的,最不希望看到這一結果的是孩子的父母,最傷心的也是孩子的父母。
正是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大家安慰受害者家屬還來不及,誰又還會去質疑要不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
在這種認知條件下,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假如公安機關介入到這些事件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偵查,又會是怎樣的局面?假如司法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決“粗心”父母刑罰,公眾會不會又是罵聲一片?
公眾其實早就從這些悲劇中得到了警示,清楚地知道了把孩子放在車內會給孩子帶來致命的傷害,再追究孩子父母的刑責,這種警示意義也加深不了多少。如此,法律實施的羣眾基礎就不牢固,就難免不會陷入執法的尷尬境地。
法律的實施與一國國情息息相關。國外發生的“兒童被留車內事件”,父母得付出坐牢的代價,這是基於當地國情決定的。在我國現有國情下,還不宜將“粗心”家長納入到刑事追責的範疇中來,這也與刑法的謙抑性是一脈相承的。
即使從現有刑法的規定來看,“粗心”家長的行為從一定程度上符合過失犯罪的情形,但是社會危害性不大,也應當按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當然,在兒童被留車內悲劇一再發生的當下,如果還有家長自認為沒有問題還“經常如此”,由此導致悲劇重演的話,這種過失犯罪的情形也就越過了顯著輕微的程度,理當追究刑責。否則,就還會有更多的孩子在這種“明知而輕信”的僥倖下遭受不測。這也應該成為懲罰“粗心”家長的一條法律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