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開除三名嫖娼學生,並予以公示,居然會被認為是侵犯隱私?_風聞
马上就好咕咕咕-2021-09-26 16:43
最近,復旦大學有三名學生因為在校外嫖娼,被復旦大學開除並予以公示的新聞在晚上引起了激烈討論。


復旦大學的警示公告
雖然復旦大學官方表態,將三名學生開除學籍,並將處罰公示在校內是為了警示其他師生,但該舉措還是引發了爭議。
比如有些人就認為這個舉措十分合理,畢竟在我國嫖娼是違法的,學生違法那麼理應開除。



至於關於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雖然個人隱私的確值得保護,但這種保護也是分界限的。
@紅星新聞:
當然,爭議最為熱烈的還是學生嫖娼是否屬於隱私,復旦大學能否將這樣的信息在處分決定書中公佈出來,哪怕是在校內公告欄公開。
在這裏,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何為隱私。在民法典的定義中,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那麼,嫖娼這樣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個人隱私呢?個人隱私當然值得保護,但是保護在法律上也是有界限的。嫖娼行為是對社會性道德、善良風俗的侵犯,當所謂個人不願意公開的“隱私”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則需要權衡兩者之間的關係。
從法律性質和程序來看,對嫖娼行為的行政處罰是公權力機關對違法行為的懲罰,而這樣的懲罰結果是需要公開的。正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
這種公開既是使處罰決定接受監督,也未必沒有對他人予以警示教育的意味。因此,學校處分並公示的內容是學生違法被處罰的事實,即便在公示內容的信息表達上做得並非盡善盡美,也不宜過於苛求。事實上,復旦大學在此事引發熱議後做出回應表示,學校是希望通過這些案例起到警示作用,維護學校良好的育人環境。懲罰的預防意義,有時甚至比懲罰本身更重要。
但也有人認為,嫖娼的確違法,但畢竟不是強姦,而且三人已經承擔了相應的處罰,學校就算只公示在校內也足夠讓三人在社會意義上死亡了,這樣的處罰似乎有些過頭。



而同樣,也有人從多方角度分析,認為復旦大學的處罰實屬不妥。
比如有微博大V就認為,雖然學校規定和法律規定是分開的,三名學生已經收到了行政處罰,那學校是否在進行校規處罰這一點是根據學校自己來進行判斷的。
而復旦大學開除三名學生學籍的行為是符合教育部的相關規定的,所以可以算得上是合情合法,但將處罰公示與校內這一點,似乎有些不太妥當。
@江丄孤舟:
其實學校的紀律處分不同於治安處罰,二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不違反行政處罰的一事不二罰原則。
學校的開除決定是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學校可以開除學籍;以及復旦大學本校的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開除決定也經過了校長辦公會議的審議決定,也保證了被開除學生的申訴權利,程序上似乎沒有問題。但學校的條例只是內部的規章制度,嫖娼是否屬於教育部法規所規定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行為”有待於商榷。嫖娼當然是違法行為,當然是錯誤,但值得斷送三位優秀學生的前途嗎?
他們的父母付出了巨大的犧牲,社會也投入了很大的資源,難道就不能給留校察看處分,留條悔過之路嗎?年輕人生理需求旺盛,偶爾失足,難道就十惡不赦嗎?教育應當教化和哺育,不必嫉惡如仇,不必勢不兩立。
同樣也有另一篇文章,就從個人信息保護法對該事件進行分析,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獲得當事人同意,就進行校內公示的這個行為,是違法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
根據《個保法》對“告知-同意”的要求。首先,校方需根據《個保法》第17條對相關同學進行告知。若“未公開的違法犯罪記錄”確為敏感個人信息,則根據第30條還需額外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其次,校方的公示行為還需要取得相關同學的“單獨同意”並具備“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5條第2款: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採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繫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且不論部門規章是否屬於“法定義務”之“法”。僅就條文來看,除非“難於聯繫”,否則校方是沒有法定義務公示相關處分決定的。從學生角度來看,如果可以自行選擇,大概率是不願意相關處分決定被公示的。
退一步説,本條是為了保障受處分決定被實際送達。即使需要公示,也可以進行非實名制公示。
綜上,筆者傾向於認為,若此事發生在《個保法》生效後,除非校方對相關事宜進行充分告知並取得三位學生的“單獨同意”,否則校方的公示行為是違反《個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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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從社會影響上來説,處罰警示的目的的確是為了警示公眾,並讓公眾可以監督日後是否會出現類似的案件發生,所以一般公開的那些處罰通告,是為了讓人看到,那些與公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監管領域的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公開,目的何在?一是為了實現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二是為了通過信息公開,發揮信息作為監管工具的作用。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行使,主要是在處罰決定和違法信息涉及公眾利益的場景;並非所有的違法和處罰信息都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
例如,食品安全違法和處罰信息、產品質量違法和處罰信息等,與公眾利益存在密切聯繫,故應當予以公開,這有助於公眾知曉並作出選擇,用腳投票、防範風險。因此,在這些情況下,違法和處罰信息公開,主要目的並非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聲譽制裁,而是為了發揮信息監管與公共警示的作用,以信息公開引導市場和社會主體的行動。
但在社會管理領域的處罰情形中,違法和處罰決定信息一般並不涉及公眾利益。例如,個人因交通違章受處罰的信息,並不直接涉及公眾利益,對此類處罰決定予以公開,更多是對個人聲譽的影響,其中所藴含的公共管理目標到底是什麼,並不清晰,正當性基礎尚有待明確。
這大概也是上海公安機關沒有公示“嫖娼”和“賣淫”相關行政處罰的原因。比較有意思的是,在上海“吸毒”的相關行政處罰是被公開的。因為吸毒的人幾乎是處於意識喪失的狀態,而且清醒狀態下自我控制也很低。吸毒者更需要外部監督甚至是控制,因此為了公共安全也應當進行公示。
似乎公示相關行政處罰,供人唾棄,並非行政處罰制度公示設立的本意。
也因此,該文章作者認為,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行政角度來看,復旦大學的這個處理似乎都不太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