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網友用平台人臉識別功能,隨意拍攝傳播他人親密照?_風聞
普通路人Y-2021-09-26 15:22
剛才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有網友通過搜狗平台的人臉識別功能,將廣西音樂節上的一位中年遊客誤認為是廣西某一大學學院的院長馮某,並大肆傳播該遊客與另一位女遊客親密接觸的照片。

目前馮某已經報警,該事目前還處於調查階段。
而針對該事件,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的王莉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就曾表示,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公開、製作或者使用當事人的肖像,否則很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肖像權。
對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在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進行了突破性的立法規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再次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由此看來,被視為“製作”的攝影、攝像、雕塑、繪畫等方式進行肖像製作應當首先獲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否則就可能構成侵權。
不過這樣的解釋讓一部分人感到疑問,如果真的按照該規定上説的會構成侵權,那我在公共場合拍了一張照片發到網上,是不是也會構成侵權呢?



也有人贊同王律師的話語,沒經過別人同意就將別人的照片發到網上,然後按照自己的意思胡亂發文,的確已經侵害到了別人的權益了。

同時也有微博大V認為雖然現在具體規範起來有些複雜,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在公共場合可以拍攝,但不能侵害到他人的權利。
同時創作者也應該注意自己的作品是否有侵權的內容。
@小眼昏花:
鏡頭之下,公共場合的隱私權這事你怎麼看?
一邊是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一邊是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如何拿捏好度?
按照以前的標準,公共場合的拍攝一般不會形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因為其實是以前拍攝是個硬件門坎較高的活,而拍攝之後再發表,又有傳播渠道門坎。拍什麼,發什麼,往往都是掌握在媒體和媒體人的手中。以前也有在公共場合“亂入”鏡頭帶來的隱私權和肖像權爭議。
但當時的矛盾主體,主要是亂入的人和媒體之間的爭議。從司法實踐中看,一般來説,在公共場合拍攝新聞圖片或者視頻,不會對被亂入的人的隱私或者肖像構成侵權。重要的一點在於,媒體使用公共場合拍攝的素材,因為沒有侵權的故意,是正當的職務或者職業行為。(這裏要強調的一點是,公共場合也分多種,醫院也屬於公共場合,但醫院裏拍攝亂入的,就很有可能構成侵權。)
但隨着移動互聯終端的普及,以前的門坎被沖垮了。人人皆是攝像頭,不僅拍攝門坎沒有了,傳播門坎也降低。在公共場合拍攝的事件幾率也越來越多,發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不僅是馮院長這個事情,之前那個摳腳大媽的,也是有類似的爭議。在公共場合的拍攝,到底構成不構成侵權,哪些需要打馬賽克,哪些不需要打馬賽克。哪些是公民的監督權,哪些屬於濫用權利?
目前的法律還缺乏規則性的細化。但有些原則是可以遵循的:
一、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公共場合拍攝有這個權利,但不能侵害到其他人的權利。比如,一些現在一些搞街頭户外的網絡主播,很可能就涉嫌侵權。
二、價值位階原則。不同的權利背後體現了不同的價值。不同的權利主體的利益產生衝突時,要保護價值位階高的權利,適度約束價值權利低的。當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衝突時,可能更需要保護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的保護又不能無限制的傷害個體權利。比如,大媽當街摳腳。曝光其摳腳的行為是公共利益的保護,因此不侵犯個人隱私。而網暴對其造成傷害的根本,也在於網暴行為本身,不在於曝光。
三、善意原則,它強調的基本原則是誠實信用、公平客觀、不損人利己。網絡空間利益的多元化,權利衝突是必然,如何處理好權利之間的衝突,其實還任重道遠。立法,應該及時跟上。比如,一個人,有沒有要求被互聯網遺忘的權利?這個人如果從互聯網中獲得了利益,他要不要放棄一些自己的權利?這些其實蠻有意思的。

這件事也讓很多人,對平台可以使用人臉識別隨便獲取個人信息的事情感到擔憂,甚至有人直言現在已經沒有絲毫隱私可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