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角,而不是標籤——從“殺人是不是實踐?”看馬克思主義實踐觀_風聞
驱逐舰051-人民主体的历史和政治哲学。2021-09-26 06:04
有同事説自己在講馬原的實踐觀時,有學生問“殺人是不是實踐?”這位同事認為不是,因為殺人算不上“改造世界”。學生問:“如果殺的不是一般人,而是比如説某國總統呢?那難道不會改變這個世界嗎?”
其他幾位同事也加入討論,大家都傾向於認為“殺人(以及其它犯罪活動)不是實踐,因為實踐是改造世界的活動,應該創造正面價值”,但又覺得不太對勁。一個同事舉了“美國原子彈轟炸日本”的例子,説這也是“殺人”而且是殺了幾十萬人,對日本軍國主義來説,這沒有任何積極價值,但對美國來説這就有積極價值——總之同事的意思大概是這樣的:
1. 一件事是不是實踐,應該是一個事實判斷,應該是所有人都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2. 一個活動是不是“創造正面價值”,是不是“好”,是不是“犯罪”,這個得看對誰來説:扔原子彈對美國好,對日本不好;無產階級革命對無產階級好,對資產階級來説就是犯罪;
3. 按照2來判斷是否實踐,那豈不是説美國可以認為美國扔原子彈是實踐,日本也可以認為美國扔原子彈不是實踐?無產階級可以認為無產階級革命是實踐,資產階級也可以認為無產階級革命不是實踐?或者同一場戰爭,對戰勝方來説是實踐,對戰敗方就不是實踐?
4. 這豈不是直接違背1嗎?
5. 更麻煩的是,這豈不會導致“成功了的實踐才是實踐,失敗了的實踐就不是實踐”這樣明顯的矛盾嗎?
同事們要我發表意見。我當時的看法大概是:
1. 實踐應該是積極的;
2. 因此殺人不算是實踐;
3. 但你硬要説殺人是實踐的話,也行;
4. 但它是一種錯誤的實踐;
5. 但這種錯誤的實踐之為錯誤,還是由實踐(人民羣眾為主體的改造客觀世界的實踐)來證明的——人民羣眾進行物質生產,進行社會革命,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等等實踐,改造社會的效果比殺人好得多,這也就證明殺人是錯誤的;
6. 因此:
6.1實踐在本質上、總體上仍然是積極的,因為即使有殺人這種錯誤實踐,它的錯誤也是被並且一定會被實踐自身所證明和糾正的;
6.2認定一件事是否是實踐的標準也不是主觀的,因為剛才我們明明認為殺人不好,但還是承認了殺人是實踐,可見我們並不是以自己的主觀感受為標準來判斷某事是不是實踐——這也就不存在同事們所擔心的“同一件事情,甲可以説是實踐,乙可以説不是實踐,各執一詞,難分伯仲”的困難了。
我能聽出來,問這個問題的同學以及幾位參與討論的同事感到這個問題的主要麻煩,就是:“殺人”這種聽起來很不好的事情如果也是“實踐”的話,和我們馬原課賦予“實踐”的那樣偉大的積極意義在邏輯上如何相容?而我給出的看法是可以讓這兩者得到統一的。
當時,我們在口頭交流中都沒有把話説得這樣清楚,但事後“覆盤”一下,根據大家已經説出來的部分所體現的論證目的和邏輯脈絡將沒説出來的那些環節補全,各自的論證結構基本就是上述這個樣子——這也就是為什麼我經常要將自己想過的、説過的、與別人口頭交流過討論過的東西用書面形式整理出來,並且多次建議同學們也應這樣做,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會把自己那些模糊的、發散的、跳躍性的想法、説法整合成一個比較一致、連貫、嚴密的系統論述。
但是,越是讀哲學和思考哲學問題,我就越感到我們對很多概念和問題的理解,會有一個辯證發展的過程。比如在黑格爾的書中,你能發現他對很多概念、原理的把握和解釋,前後是不一樣的甚至可以是相反的,但你又很難因此去指責他自相矛盾或違反了同一律,因為你會感到那是思想本身的一種辯證的、必然的展開。黑格爾認為,任何真正的、面對現實的哲學思考,決不能只滿足於遵守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只滿足於在純主觀的範圍內讓自己自圓其説。
在這個問題上,我更深層次的想法是這樣的:
殺人(或者其它這類事情如偷竊等等)算不算實踐,這其實並沒有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答案。
這就是説,我們對”A事項(例如“殺人”)是不是實踐?”這個問題的回答,並不是把這個A事項做一個形式邏輯的歸類,換言之,並不是將A當做一個種概念(子項)歸到“實踐”這一屬概念(母項)之下,而是在運用一種比這複雜得多的思維方法。
舉個例子:
“我們去醫院就診打針”是不是實踐?“呆在家裏不動”是不是實踐?
我們都會覺得不像,因為這些是生活瑣事,不配冠以“實踐”的美名:如果這些也是實踐的話,那豈不是説我吃口飯也是實踐,洗個澡也是實踐?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不就諷刺過這種喜歡給極平常的事物加上大字眼比如把“二加二等於四”、“拿破崙死於1821年5月5日”説成“絕對真理”的人嗎?
但是,如果在新冠疫情期間“就診打針”或“呆在家裏不動”,完全有可能就是參與了防控新冠疫情的偉大實踐——接種疫苗,保持社交距離、居家隔離,等等。
如果按照形式邏輯的歸類法,對於“A是不是實踐?”是應該有一個簡單答案的——提問的同學以及參與討論的同事,看來就是在期待着如下的簡單答案之一:
1. 如果A完全可以歸入“實踐”中去,那麼A是實踐;
2. 如果A沒有任何子集能歸類到實踐中去,那麼A不是實踐;
3. 如果A有某些子集能歸類到實踐中,某些不能,那麼能歸入的那部分是實踐,不能歸入的則不是。
按照歸類法,“新冠疫情期間就診打針”比“就診打針”的內涵更多,因而外延更小。那麼,如果“就診打針”全都不是實踐的話,那作為“就診打針”的一個子項的“新冠疫情期間就診打針”就更不是實踐了。——這就如同“所有中國人都不是美國人”,所以“中國湖南人都不是美國人”就更不在話下一樣。
但現在就出現了似乎很矛盾的情形:
1.“就診打針”不是實踐;
2.“新冠期間就診打針”卻是實踐。
這就提示我們,我們在回答“某事(如殺人)是不是實踐?”時,應該採用的,可能是一種和形式邏輯分類法不同的思路,這就不大容易有提問同學所期待的那種簡單的答案。
如果我們所使用的每個概念,都有了確定而不變的內涵,那麼當然也就有了相應的確定外延,我們當然就可以只考慮怎樣將某個概念歸入某個更大的概念,考慮怎樣縮小或擴大某個既定概念的外延。
但問題是:
當概念不是“既定”的時候呢?當概念還沒有明確的內涵,而我們又必須運用這個概念的時候呢?其實,當概念、邏輯、思想面對和深入現實因而真正成為“哲學”的時候,往往都是這樣的情況,這時我們看到的往往都不是形式邏輯分類法所設定的那種含義單純、畛域清晰、涇渭分明、秩序井然的理想狀態。
我們回答“A事項是不是實踐?”時,面臨的往往就是這樣的情況。
這個時候,A的內涵尚不明確,因此“歸類”或者增減內涵、縮擴外延,都無從談起,也不會有任何意義——我們所能考慮的,是有沒有必要以及如何給出一定的社會背景,賦予A一個內涵,而“賦予內涵”並不是“增加內涵”,它並不縮小外延,而是讓A有了外延。
“殺人”這個概念的內涵是高度不確定的,而我們將它置於一定的社會背景中,就有可能讓它的內涵顯現出來或明確起來:是刑事犯罪,是正當防衞,是政治刺殺,還是進行戰爭…..?
而一旦這樣給出了背景,我們就會發現,我們已經賦予了“殺人”以某種“實踐性”:進行戰爭、政治刺殺(如那位同學自己説的)都是社會政治實踐自不待言,即使是“刑事犯罪”(注意,殺人也只有在一定社會背景下,比如在有法律的社會里,才成其為刑事犯罪,換言之,殺人之成為犯罪,也正是立法、執法等等社會政治實踐的結果。這些社會實踐將殺人規定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換言之,沒有這些社會制度,“殺人”的意義,會完全不同,那麼一個殺人者就會連“殺人犯”也當不成——這也凸顯了“殺人”的“社會實踐性”)也不乏某種“改造世界”的“實踐”意義——讓我們想想《紅與黑》裏的那位野心勃勃、以“小拿破崙”自許,謀殺自己情人的的索黑爾於連。儘管我們可以説這種“實踐”意義是狹隘的、病態的、扭曲的,但這並沒有否認它們有這個“實踐”的意義,這正如我們説理想都是崇高美好的,但我們也説某些人的理想是自私狹隘的,人不應該有這樣的理想——但當我們這樣説的時候,我們其實已經默認了那種自私狹隘的理想某種意義上也是理想,只不過變得畸形了,所以我們才要按照真正好的理想的標準來批評它,要求它。我們説實踐不該是這樣,你不該殺人,你不該這樣實踐,其實也承認了你這做的確實是一種實踐,正如我們批評説“人不該像你這樣”,“你不該這樣做人”、“你這哪還像個人?”,其實前提是已經承認了你確實是人,所以我們才拿人的標準要求你這個人,而不是拿雞的標準要求鴨。
當然,對於“殺人”,我們有時也認為不必給出什麼社會背景,我們就將其當作個人品質惡劣的表現,或者個人情緒的發泄,認為沒有必要考察它的“社會實踐意義”,沒有必要把它當作“實踐”來考察,這當然也是完全可以的,但這種“不給背景”,正好也是對它內涵的一種明確。
總之,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主要的意義並不是給我們一種把現成概念進行分類的方法,好像這個世界上已經有了一個筐子叫“實踐”,然後有一大堆“殺人”、“盜竊”、“打針”、“吃藥”之類的概念,然後我們來研究其中哪些可以裝到這個筐子裏去,哪些不能,而且非得給出一個固定答案,否則就是馬克思主義“不靈”了。所以當有個同事説“我當年學馬哲的時候怎麼沒想到“殺人是不是實踐?”這樣的問題?我真笨”的時候,我回答説:“這有什麼好自責的?這説明你當年真正把馬哲的實踐觀給學懂了啊”,因為我認為這説明她當時心裏很清楚(儘管不一定能明確表達出來):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不是要你一個個來研究“殺人是不是實踐?”、“搶劫是不是實踐?”、“性行為是不是實踐?”(這是列寧所説的“捉跳蚤者”才會樂此不疲的問題)……雖然現在有些居心險惡但是智商欠費的人,經常拿這種兒戲般的瑣屑問題來“為難”馬克思主義,要求馬克思主義者和他們一起沉溺在這種兒戲裏,“明確回答是或不是”,還以為自己這就有了了不得的哲學智慧,但這除了證明他們是一些淺薄、貧乏、無聊,根本不能進行理論思維的庸人以外,不能説明任何問題——而是有其深刻得多的意義。
它給我們的是一種看問題的眼光或者説視角,就是説我們要把人(不管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的思想以及活動放到人類改造自然、改造社會並從而改造自身的這個宏大的社會歷史中去考察,聯繫具體條件,去從不同角度具體分析它們與社會歷史,與人自身發展的關聯或者説相互作用,並從中得出能夠指導我們將這一社會歷史實踐和人的自身發展做得更好的結論——當我們這樣做的時候,才算告別了那種拿“實踐”兩個字當“標籤”到處貼的幼稚做法(這種跟“貼小廣告”一樣的做法,恰好是最脱離實踐的也最庸俗化的),而是真正在“用實踐的眼光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