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上訴,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09-28 11:00
據澎湃新聞報道,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司機周某春對長沙市嶽麓區法院判其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判決不服,已在上訴期內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這個案子,我們關注了很久,在民間爭議是很大的,實體和程序上都有疑點。
實體方面:根據一審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車某某探身出車窗,“周某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後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然而,根據上訴時周某春的説法,“整個從提出偏航到最後‘跳車’只有1分鐘,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車’的過程,又只有3秒鐘,這麼短的時間,我怎麼預見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麼多。”跳車本就是違反常識的危險行為,事發突然,司機能否在短時間內預見女乘客會作出如此極端的行為,確實值得商榷。

程序方面:司機周某春的妻子李某平在周某春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就聘請了律師,律師前往看守所要求會見時,卻被看守所告知:“周某春拒絕律師會見,要請法律援助律師,周某春家屬馬上會通知你解除委託。”可是李某平明確表示拒絕改變委託。而且,根據《法律援助條例》,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經濟困難的情況下才會指派援助律師,而李某平表示自己家還沒有困難到請不起律師的程度。因法律援助中心強行為周某春指派了兩名律師,佔用了全部辯護名額,導致周某春得不到自家聘請的律師辯護。而根據李某平介紹,援助律師在庭審中為周某春做辯護時只是“走過場”,沒有發揮作用。法律援助中心違法為周某春指派援助律師,無疑損害了周某春的辯護權。

而在此之外,還有個問題值得關注,就是周某春在羈押期間已經認罪認罰,釋放後又提出上訴,會不會影響自己的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説,周某春上訴,最壞的結果也只是維持原判,不會加重自己的刑期。不過根據該條的第二款,如果檢察院在周某春上訴後,同時選擇抗訴的話,情況則可能會有變化。但是就本案來説,檢察院抗訴的可能性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亮今年7月曾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凝聚共識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入有效實施》指出:“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後又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要堅持全面審查,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作出裁判。對於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能僅僅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就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量刑不當而改判加重刑罰。**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充分聽取其意見,將雙方是否達成調解和解等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保護被害人權益。”
因此周某春上訴後,不會引起自己刑期的增加,甚至可能爭取到無罪。我們期待二審法院能夠有效回應輿論關切,給司機、給民眾一個公道的判決。
做有人文情懷的好律師,歡迎關注微信公眾號:“律界佳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