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李小青涉“套路貸”被公訴一案_風聞
有梦的人企服-2021-10-03 08:16
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李小青涉“套路貸”被公訴一案
近日,一張關於林小青律師一案,檢察院申請撤訴的截圖,在法律人朋友圈刷屏了。
2019年8月2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林小青案撤訴。倘若消息屬實,毋庸置疑,這一結果將對律師執業具有重大影響力。
案情回顧
2019年4月,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指控為惡勢力團伙成員引發關注。
林小青被控以訴訟手段敲詐勒索。
4月9日,以魏某偉、宋某舟為首的17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套路貸”犯罪一案,在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涉惡團伙成員包括被檢方指控的36歲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林小青。雖然是公開審理的重大案件,但當地法院並未安排庭審直播。
4月11日,西寧市城中區檢察院的微信文章稱,該案系掛牌督辦的涉惡案件,也是該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辦理的全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該案也因為一位律師同案被提起公訴引發全國律師的廣泛關注。
起訴書指控,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為由招攬到客户。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各種費用的名義扣減貸款,使被害人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遠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
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聘請為法律顧問。檢方指控認為,林小青作為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
根據西寧市城中區檢察院在庭上發表公訴意見及指控的起訴書、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林小青構成犯罪的事實有:與涉案公司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因公司員工意圖開走一個債務人抵押的車輛和債務人發生爭執而報警,林小青曾到派出所參與調解;參與被害人羅某起訴涉案公司,林小青作為律師進行應訴,後該案調解結案;律師名牌被擺放在公司,強化了該犯罪集團成員內心的犯罪意志,林小青法律顧問的身份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幫助該犯罪集團的共犯。
該案經過媒體披露後,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律師羣體引發爭議:
▲ 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為何被定性為同夥犯罪?
▲ 提起訴訟被認為是敲詐勒索的手段,是否合適?
▲ 如何界定律師執業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邊界?
該案備受業內關注
此前,據上游新聞報道稱,一份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關於西寧分所林小青律師因律師執業行為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情況通報》(以下簡稱《情況通報》)在網上流傳,經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多名律師求證,證實了這份《情況通報》的真實性。
《情況通報》稱,在2019年初本案發生後,律所派專人前往當地,委派辯護人為林小青做了無罪辯護。在開庭之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緊急向全國律協求援,引起全國律協的高度重視。全國律協遂委派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旁聽了案件審理過程。“事務所仍將持續一切努力,避免林小青受到刑事處罰,目前仍在堅定跟進各項工作。”
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曾向澎湃新聞證實,他受全國律協指派參與旁聽該案審理過程,已經向全國律協會報告了有關情況,相關工作已經結束,除了朋友圈那段話外,不便對案件發表別的評價看法。
尚倫生在微信朋友圈中寫道:
檢察機關其實是維護律師執業權利的主體責任人。但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將依法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為企業提供正常、正當法律服務的律師,定性為參加惡勢力集團犯罪,並認為提起訴訟也是敲詐勒索的手段。我認真旁聽了9日的法庭調查,我不知道公訴人對於律師職業的特殊性瞭解多少?我也不知道檢察機關是如何界定律師執業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邊界的?當律師的服務行為按照行政規定、行業規範都不能責難的情況下,又如何成立犯罪呢?三級檢察機關如何高度重視不是關鍵,關鍵要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不能貪多求大降低認定標準(這也是最高檢領導講的)!哪個刑事錯案的形成少了提起公訴的環節?
據報道,一份《青海省律師協會關於對林小青案件有關事宜的通知》發至西寧市律師協會:“省律協組織部分協會領導和專委會成員討論研究後,一致同意你會關於對林小青辯護人對其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一案作無罪辯護的意見。”
庭上,林小青律師的辯護人表示: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談到了案件的警示意義。我們也不得不考慮這個案件的警示意義。本案的指控引發了一個思考:換成其他律師為青海合創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其怎樣做,才能免於被刑事控訴?是否可以説無論這個律師怎麼做,只要他為青海合創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就是對該公司犯罪行為的幫助,就是同案犯?如果這樣,律師的職業安全將取決於其當事人是否犯罪。這種觀念將使得中國所有的律師處於恐慌中,律師制度的崩潰指日可待!公訴機關對林某某的指控,不僅關涉林某某個人的命運,這一指控的標杆性意義在於,一旦指控成功,它摧毀的不是律師執業權益,而是律師制度本身。
而今天,當我們聽到了青海西寧林小青律師案已經得到公正的處理,此刻,我們必須致敬為林小青律師一直不懈聲援的法律同仁們,尤其是兩位辯護律師,面對當前高壓打黑的形勢,堅持為律師權益發聲,發當事人發聲。值得點贊!
掃黑除惡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它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下進行,只有法治才能防止掃黑除惡淪落為新的運動式執法。律師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一環,也是確保掃黑除惡不會偏離法治軌道的重要保障。蝴蝶翅膀的震動可以影響整個世界的氣候,每個個案對正義的堅守也能匯成法治中國的宏大敍事。
對於林小青案,不少法律人也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律新社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對該案的解讀《誰怕律師?從律師涉黑説起》整理如下,並全文刊發兩輪辯護意見。與大家一起分享。
誰怕律師?從律師涉黑説起
近日,林小青以律師身份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成為兩項指控的被告人牽動着眾多法律人的心絃。
根據起訴書,林小青律師因為被控“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青海合創公司”)提供法律服務而身陷囹圄。
起訴書指控青海合創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間,違法發放貸款,並採取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惡意訴訟等手段,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騙取被害人財產。2017年7月,林小青律師被青海合創公司聘為法律顧問,為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
青海合創公司被控通過“套路貸”實施多起詐騙和敲詐勒索行為,而林小青律師則被檢察機關認定為詐騙和敲詐的幫助犯。
《起訴書》指控林律師是“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所以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所有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同時,林律師“作為青海合創公司法律顧問,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對羅樂實施敲詐勒索”。
根據該案辯護人發佈的辯護意見,公訴人認為:林律師的法律顧問的名牌擺放在青海合創公司,強化了該犯罪集團成員內心的犯罪意志,林律師法律顧問的身份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即是幫助該犯罪集團的共犯。
如果辯護意見準確地轉述了公訴人的意見,那麼有理由認為,公訴機關對惡勢力犯罪以及律師職業的特殊性都缺乏足夠的認識。
單純從入罪的角度,要想認定對黑惡勢力存在客觀上的幫助行為非常容易。外賣小哥的送餐,司機受僱開車,飾品店銷售大金鍊,紋身店紋身,影視劇的暴力鏡頭,甚至領導的合照與墨寶,都在客觀上為黑惡勢力提供了物理上的幫助或者心理上的鼓勵。
如果採取這種做法,那麼對幫助行為的認定就幾乎等同於隨心所欲天馬行空了。但刑法理論普遍認為,上述行為屬於日常生活的中立幫助行為,不屬於刑法上的危害行為。對此,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僅因臨時僱傭或被僱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矇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律師的職業行為雖然不同於中立幫助行為,但也享有廣泛的刑事豁免。在刑法理論中,律師的職業行為屬於正當業務這種重要的出罪事由。
醫生對病人進行外科手術,拳擊運動員在比賽中傷害他人,從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是隻要行為人遵循了業務規則,就可以排除行為的犯罪性。
同醫療行為、競技行為一樣,律師的執業只要沒有違背法律和業務規則,就享有刑事豁免。公訴人在辯論階段曾經認為:關於律師執業豁免,《律師法》只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裏只涉及委託人“不願意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不是指委託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對於委託人的犯罪行為,並不存在這樣的執業豁免。
這種認識顯然是對律師刑事豁免的過於狹窄理解。對私權利來説,“法無禁止即可為”;對公權力來説,“法無授權即禁止”,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律師業務不是公權,因此,認為律師只能從事法律所允許的業務,這是對法治的誤解。相反,正確的理解是: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律師可以從事的正當業務,就享有當然的刑事豁免。
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種雛形,對黑惡勢力進行打擊非常必要。但是黑惡勢力並不是百分之百的黑,有時也可能存在介於黑白之間的灰色地帶。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性、經濟性、破壞性和對抗性四個特徵,缺一不可。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性特徵。法律的規定是“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追求經濟利益既可以通過走私、販毒、綁架、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也可以通過開設公司、企業等正常的經濟活動。
既然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有可能從事正常的經濟活動,那麼作為其雛形的惡勢力就更有可能從事正常的經濟活動。
對於惡勢力開展的正常的經濟活動,工商部門可能會頒發合法的營業執照,税收部門可能進行正常的收税,如果律師為這些正常的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自然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據辯護意見,公訴人的邏輯是:既然林律師是常年法律顧問,那麼就“應該對該公司業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該發現該公司犯罪事實”。在這,公訴人首先混淆了故意和過失的界限,認為律師有義務發現公司的犯罪事實但由於疏忽沒有認識,這隻能説林律師存在過失,但無論如何也無法推導出故意。
更何況,即便按照公訴人的邏輯,如果只是對惡勢力合法的經濟業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無論從社會一般人立場,還是從普通的律師立場,甚至從刑法專家立場,都很難認識到顧問單位具有黑惡性質,除非開啓上帝視野。
要求律師在為每一個企業提供法律服務都同時探究該企業是否涉黑涉惡,這顯然是對律師職業的過高苛求。試想,連國家機關都無法僅從組織的經濟行為就判斷出其黑惡本質,又如何能夠期待律師做出這種判斷呢?因此,律師只應對其所服務的法律業務負責,而沒有必要為業務以外的行為承擔不應有的責任,只要律師在自己所從事的業務中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宜追究刑責。
試想,當醫生為帶着大金鍊的紋身患者治病,醫生即便知道患者系黑惡勢力成員,治好後還會搞事,即便患者事後實施了嚴重的犯罪行為,醫生難道就構成幫助嗎?或者,法院曾經為表面合法的套路貸做出過判決,是否也要倒追責任,認為屬於黑惡勢力的幫助犯呢?如果這樣,任何職業的穩定性都會動搖。
因此,不要認為律師懂法就推定其對所服務的機構是否屬於黑惡勢力有清楚的認識。
如果這樣,律師的企業顧問服務幾乎要陷入停滯,律師如何僅憑對機構的有限參與就能夠得知企業的真實意圖和發展方向呢?連司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判斷都尚需時間去甄別、判斷,涉案不深的律師就更不可能輕易知道。
沒有必要把律師等同於事後諸葛亮。只要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律師對黑惡勢力的工作有過多的參與,就不能推定律師能夠認識到所服務的企業屬於黑惡勢力。
一直以來,有一種誤解,認為律師拿人錢財,幫助壞人,而司法機關則一心為公,打擊壞人;兩者是對立的,前者為私,而後者為公——即便打擊壞人有過激之處,也總能在“為公”兩個字上找到辯護。但何為“壞人”?持這種觀點的人往往自有結論,而不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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