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網網友鄙視的和稀泥式調解,其實是基層解決矛盾最普遍、最有效、成本最低的手段_風聞
修正弹道-2021-10-15 23:41
這兩年觀網網友普遍鄙視當前基層組織、行政單位、司法系統最經常採取的對矛盾、糾紛、案件調解處理手段。認為正是這種和稀泥式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放棄了法律的嚴肅性,背離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依法治國16字方針,其實黨的十八大又重新提出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這十六字是中國新時期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
在最近的宅基地糾紛轉化為惡性刑事案件的新聞中,觀網網友普遍認為這個案件的發生是基層不作為、治理能力欠缺、組織渙散、濫用調解手段造成的,並樸素的賦予了殺人犯正義的光環。這是錯的。
估計大多數發言的網友並沒有基層工作經驗,對基層矛盾糾紛的複雜性認識不足,認為這些事只要秉公辦理、勇於擔當就可以三下五除二的解決掉的。其實理論上與法律規定上調解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事實清楚”,那些沒有把事實弄清楚就”齊不齊一把泥”的和稀泥式調解、執法是不符合規定的。然而,現實中的矛盾糾紛它往往就是“事實不清,也查不清”,除了調解,你能怎麼辦?
回來説這個新聞中的糾紛,殺人者分別與三個鄰居存在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網友的普遍觀點是,既然政府已經批准了建房申請,三家阻攔建房就是違法的,一開始誰阻攔抓起來就完事了。真是這樣麼?
從昨天當地官方初步調查看,很可能殺人者以前的舊房沒有取得土地證,如果舊房有證,這個證書上應該標明地塊的“四至”與面積,這樣就簡單了,只要這次翻蓋新房符合規劃等條件再有人阻攔就可以執法了。如果土地的權屬問題不搞清楚,誰敢執法?
按照正常的解決矛盾流程,殺人者應該通過法院訴訟先解決土地的權屬問題,從個人功利的角度看,老房不應該先拆除,應該就着建築物在時取得合法手續。本案的殺人者沒有選擇訴訟途徑來解決問題而是選擇了信訪,根據我這些年在基層的經驗分析,這個人其實是明白的,他家的地權糾紛通過民事訴訟(需要誰主張誰舉證)得到的法律結果可能達不到自己的訴求,或者本案由於歷史久遠,自己沒有舉證能力。
依法治國新的16字方針中的“全民守法”,僅僅是要求我們“不犯法”嗎?不僅僅是這樣的,他還要求我們“在法律的框架中解決問題時要認同證據證明了的法律事實”。這句話不好表述,我舉個例子。
你借給了朋友10萬元錢,沒有寫字據,現在人家賴賬了,訴訟途徑你無法勝訴,這時候就要“認倒黴”。你冤不冤?冤。然而這個社會並無法賦予你“無證據的正義”。你認死理去上訪,也只是徒勞。説白了,當老好人其實是有很高的成本的。所以,我們老祖宗教育我們要“親兄弟明算賬”要“先小人後君子”。
本案中,爭議最大的地塊是咋回事?我猜測一下,一户人家有這麼一塊地,兩個兒子。過去,那塊地不值錢,老人去世後大哥將地塊給了別人,兄弟可能當時年紀小,也可能當時沒將這塊地當好的,就“沒有同意也沒有阻攔”,至少在當初轉讓地權的協議上,老二沒有簽字。現在這塊地值錢了,兄弟來主張權利。這時候應該怎麼辦?兩條路。
1.最普遍的做法,雙方在村裏調解下,由地塊的實際佔有人給老二一些錢,然後雙方或者三方重新簽訂協議。你説這不就是和稀泥嗎?對,就是和稀泥。這就是多少年來基層工作者形成的經驗。誰也不用吹牛,在網上神乎其神的諸位可能在現實中連自己家的鄰里關係、兄弟關係,婆媳關係都處理不好,也就在網上虛擬的裝裝神罷了。
2.訴訟解決。走這種途徑的往往是有一方通過法律諮詢後,確認自己可以打贏官司的。如果訴訟你不走,調解還不認出錢,那就雙方打架看誰家豁的出去唄。還有第三種嗎?有。確實有聰明人遇到類似事情時,人家不找政府,自己擺擺席、請請酒就把事情解決了,當然你平時不走人情,人緣差,擺酒也沒人蔘加的。這個社會就是這麼現實與事故。
不調解這種情況你讓基層組織怎麼辦?村、鎮、派出所,哪家有權力確定地權歸屬?有權力的就是人民法院,你還不去,你賴誰?上訪?只能在自己扮演的苦情戲份裏越陷越深,最後或者鬱鬱寡歡或者走向極端。
當然,也可能我估計錯誤,原本的老宅是有證的。那這事就簡單了,歷史上政府已經用公權力背書了這家的土地所有權,那原址上重建房批覆後,這家就可以建設。不認可的鄰居只能去法院訴訟或者就建房批覆提出複議。
估計這又是一個捱罵的文,但我看到網上諸君都在同情殺人犯,我就忍不住想發出來。在我們的當今社會下,任何一個殺人犯都不值得一絲同情,一個成熟的輿論氛圍甚至都不應該討論殺人犯的對錯,因為社會不能允許殺人者是對的,他只能是錯的,不能論對錯。
我們的社會治理能力需要提高嗎?太需要了。首先要加強基層法院建設,第二要簡化辦案流程。最後就是教育與成熟的輿論環境建設。
最後加一些跑題的事。封建社會皇權不下縣,現在我們是村民自治。除了我們的有效治理能力延伸不到村一級之外,純粹的基層這塊是通過政府治理不了的。原因就是一個:太複雜。問題一馬車,辦法就兩個,調解、給錢。一個摻雜着情理法,社會關係、某一方的堅持程度、某一方的“社會能量”,主持者的個人威望與人格魅力……最後拿捏形成的彌補雙方分歧的最大公約數。無限責任政府的負擔任何社會都揹負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