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難的本質在於法律執行問題_風聞
不是苦力的苦力娃-2021-10-16 19:16
調解,訴訟(行政),都是為了解決矛盾糾紛
調解是柔性的,訴訟(行政)是鋼性的
調解的初階就是平等個體間的低烈度博弈,點到即止,雙方接受,矛盾處理好。
中階是家族,羣體,行業,團體,村居委等相關但外部的力量介入,具有一定權威,具有一定的仲裁性質。較大程度介入雙方矛盾,以法律或非法律的準繩,給出較為合理的處理方案,通常還帶有其他權利的介入,綜合影響雙方達成協議。
高階是,政府以及某些權威的介入的帶有強制力的調解。兩種表現,一,損害一方權利強行調處 二,權威裁決,雙方基層滿意或不得不滿意。
高階調解的好處是,權威加持的調解履行和矛盾的壓制可能性極高。不要以個人角度,以社會角度,很有效果,很有效率。比如公安的一些調解。
世間無兩全法,多數成功的調解,也是不可能真正讓雙方完全滿意的。只要達到認可即可。
怕的是,不認可!
一方不認可,還強行調解,或壓着調解先行,都是壓制矛盾,製造矛盾,積累矛盾。
損害的是國家權威,法治權威,社會利益。
為什麼有一方不認可的可能?不外乎調解方案非法(不合理),一方不懂法。
調解方案非法或不合理暫且不討論
不懂法,不服法,是多數調解難的根源
調解難得多方的不懂法,不服法,必然是執法者在若干年的執法,審判等法的履行執行過程中未做到嚴格執法,充分體現法的權威的結果。
因此他們認為規則不是合理性和法律,而是自己的利益有無得到擴張。或調解者的利益—矛盾是否被壓制。
如此,怎麼調解?調解應該是國家法度指導下的若干社會規則的民間的矛盾處理方式
本身,是法治的前延。而眾所周知我國的法治是不健全的,權威是有損的,執行是非鋼性的。
矛盾糾紛調解處理不了,司法介入後也不能及時處理,司法判定後,執行不了。
有了這個預判,各方又如何完全做到法律指導下的調解矛盾?一方既無法律強制的恐懼,對方也無能借力其他權威支持。幹嘛調解?佔着目前利益不好麼?
而我國法律執行體系如果嚴密,而眾所周知調解是可以保留較多利益的,畢竟這是柔性博弈。而司法審判,法律執行下,那就是丁是丁卯是卯,總的來説,沒調解效果好—對各方利益而言。
但是調解不了,法律就會自動執行/履行
幹嘛不調解呢?
不要以為他們不懂法,他們懂得很!
劉邦的約法三章,除了傻子,無人不懂,得到高度執行。為什麼能夠高度執行?
因為劉邦約法三章,初期可能比所謂的先進的資本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執行起來更到位,更嚴肅,更嚴格。(歷史侷限性大家都懂,不用較真)
我們得法律執行明顯不到位,因此調解自然難
因為,他們不傻!法律沒體現其鋼性,羣眾們,執法者,司法者們自然也不在乎了。都不在乎了
能不調解難????????
大家都在做利益計算!!!!!
任何一個潑婦,當你告訴她調解挺好,司法會殺頭
她必然老老實實的讓出侵佔鄰居的幾壟菜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