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駁復仇議》_風聞
Dave-2021-10-17 00:08
【背景】
《舊唐書·陳子昂傳》: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父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後師韞為御史,元慶變姓名於驛家傭力,候師韞,手刃殺之。議者以元慶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議以為:“國法專殺者死,元慶宜正國法,然後旌其閭墓,以褒其孝義可也。”當時議者,鹹以子昂為是。
《新唐書·孝友》: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

柳宗元《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於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聖,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於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譯文】
據我瞭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着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並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説,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説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説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麼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採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並傳給後代,那麼,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聖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麼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麼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於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矇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麼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並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麼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説:“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説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並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聖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説:“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麼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説:“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範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聖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後頒發下去。今後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陳子昂《復仇議狀》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
議曰:先王立禮,所以進人也;明罰,所以齊政也。夫枕幹讎敵,人子之義;誅罪禁亂,王政之綱。然則無義不可以訓人,亂綱不可以明法。故聖人修禮理內,飭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不作,廉恥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國章,殺人者死,則國家畫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慶宜伏辜。又按《禮》經,父讎不同天,亦國家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不宜誅。然臣聞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仁之所利,蓋以崇德。今元慶報父之仇,意非亂也;行子之道,義能仁也。仁而無利,與亂同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元慶之可宥,顯於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亂作。昔禮防至密,其弊不勝;先王所以明刑,本實由此。今儻義元慶之節,廢國之刑,將為後圖,政必多難;則元慶之罪,不可廢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讎,其亂誰救?故聖人作始,必圖其終,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義,其政不行。”且夫以私義而害公法,仁者不為;以公法而徇私節,王道不設。元慶之所以仁高振古,義伏當時,以其能忘生而及於德也。今若釋元慶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而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無生之節也。
如臣等所見,謂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後旌其閭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編之於令,永為國典。謹議。
【譯文】
據我瞭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有個叫徐元慶的人,他的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後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然後把自己綁起來,投案自首。
我認為:先王制訂禮義,是用來約束人們,催其上進的;嚴明刑罰,是用來整頓政治的。枕着武器,伺機報仇,是為人子女的孝義;懲殺罪人,防止作亂,是帝王統治天下的政綱。既然如此,那麼沒有孝義就不能教育人民,政綱混亂就不能嚴明法制。所以聖人制訂禮制,梳理人們的思想,整飭法令,約束人們的行動,使這些掌管法制的人不因為禮義而廢棄刑律,遵守禮制的人不因法規而妨害禮義,這以後暴亂才會不發生,廉潔知恥之風就能蔚然興起,天下就能按正道順利發展了。
然而,依據國家法律,殺人的人應當處死,這是國家統一的法規。執法不能兩樣,徐元慶應該伏罪。又據《禮》,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國家勉勵人盡孝的教化內容;教化不能馬虎,徐元慶不應被處死,但我聽説從前刑罰的產生,本來是用來制止暴亂的,講求仁德可獲取益處,人們大都崇尚德行。現在元慶報殺父之仇,本意不是作亂,只是儘子女的孝道,教子屬於仁德。講仁德卻得不到益處,與作亂一樣都被處死,這雖叫執法不二,卻不能用來教育人。在這一點,就可公開寬恕元慶的罪行。但是,如能使邪惡有了合法的產生根源,作亂也就成了理所當然的事情。從前藉助禮教來周密防範作惡,它的弊端數不勝數;先王之所以嚴明刑罰,根本原因就在這裏。現在如果認定元慶的孝道是正義的,而廢止國家的刑法,(把這)作為將來處理類似行為的原則,國家必定會多災多難;那麼對於徐元慶的過錯,不能免除責罰。每個人都有兒女,每個兒女都有父母,如果都由於敬愛父母而互相報仇,那麼這種混亂的局面靠誰來挽救呢?聖賢君主開始做一件事,必定考慮到它的後果,而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因而必須使法律全面完備。所以説:“發揚人們的正義,勢在必行。”況且因孝義而妨害公法,是仁德的人所不做的,用公法遷就私情的行為,王道就不能施行,徐元慶之所以教義高尚超過古人,正義的行為使當時的人佩服,是因為他捨生忘死達到了道德標準.今天如果赦免了元慶的罪行而讓他快樂地活着,就是磨滅了他的德行,損傷了他的義節,就不是所説的殺身成仁,捨身全節的節操了。
依我輩所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按照刑律處死元慶,然後在他的墓前立碑表彰,讚頌他的美好節操,這樣,可以使天下按正道順利發展。把這個案件載入國家法律,永遠作為國家法典,恭謹呈上建議。

韓愈《復仇狀》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 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韓愈議曰:
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又見《周官》,又見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 非闕文也,蓋以為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製,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為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贏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指矣。謹議。
【譯文】
右邊的內容,我敬受自這個月五日皇上的詔書:“有關復仇的規定,若根據《禮記》的説法,在道理上説與仇人應是不共戴天的,但若引證法令條文,殺人的人就應當處以死刑。禮教與法令兩項,都是帝王實行教化的重大根據,既然其間存在着這樣的區別,固然應當通過論説辨析商量明白,應該讓尚書都省召集有關人員共同評議,奏報聞知。”時任朝議郎行尚書職方員外郎上騎都尉的韓愈奏議認為:
臣下認為兒子替父親復仇,在《春秋》、《禮記》、《周官》等典籍中都有記載,數都數不過來,從來沒有因此而治罪的。按理説這是最應該被詳細寫進法律條文裏去的,但是現行刑律中沒有關於與殺父仇人不共戴天的條文;這並不是出現了有意存疑而未寫出的文字,假如不允許為父報仇,便傷害了孝子的心願,而且又違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訓;若允許為父報仇,人們便將會憑藉着法令擅自殺人,從而就無法阻止此類事情的發生了。
法律雖然原本是聖人制定的,可執行法律的卻只是一些普通官吏呀。作為思想、道德、行為等標準的經書條文中明確的,是由官吏們掌控的呀。所以聖人在經書裏將此中的含義反覆強調,而在刑律中又將此類條文深深隱沒,聖人的用意是讓執法的官吏一概本着法令裁決,而讓尊奉經學的人士得以援引經典而加以議論.
《周官》説: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再次尋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公正合宜的舉動,是可以的,公開殺人而且做得不夠合適的,兒子是准許復仇的。這就是老百姓之間的相互仇殺啊。《公羊傳》説:如果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復仇是可以的。不能忍耐父親被無辜殺死這種遭遇,所犯罪行還不到殺頭的地歩。如果把罪人殺死,就是皇上強加給普通老百姓的託詞,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之間的相互仇殺。《周官》又説:凡向人復仇的人,事先書面報告司法官,殺死仇人就無罪。也就是説將復仇這件事情,必須事先報告給司法官,再去把仇人殺了就不算你犯罪。
如今皇帝如此關心法令制度,是想留下為自己服務的,不僅愛惜官吏們如此遵守法令,又憐憫孝順父母兒子的心意,又要表明自己不獨斷專行,諮詢我們這些僚屬和羣臣。我認為復仇雖然名義上是相同的,但是事情的原由是不同的。有時候是平民老百姓之間的相互仇殺,正如《周官》所説,現在就可以討論。有時候是觸犯刑律被執法機關所殺,正如《公羊》所説的,在如今就是不允許的。《周官》又説,你將要復仇,向司法官吏告知就沒有罪行可言,假如是無父或無父母的幼兒或貧弱無依的百姓,心裏存着微小的復仇志願且伺機觀察對手的便利,恐怕就不能事先親自告訴司法官吏了,未必可以認為今天就能斷定了。既然這樣,那麼是處以死刑還是免除和減輕刑罰,就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將所規定的此項制度表達為:凡是為父親報仇的人,事情被舉發後,應當一概申報尚書省,由尚書省召集有關人員計議奏報,斟酌合理的情由作出應有的處治。這樣,經書與刑律(道德與法律)便都不會失去各自的意指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禮記.檀弓》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
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
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為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禮記.曲禮》
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
《公羊傳》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韓非子.外儲説下》
以罪受誅,人不怨上。以功受賞,臣不德君。
《孟子.告子下》
舜發於畎畝之中,傅説舉於版築之間,膠鬲舉於魚鹽之中,管夷吾舉於士,孫叔敖舉於海,百里奚舉於市。故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是人”一作“斯人”),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恆過,然後能改;困於心,衡於慮,而後作;徵於色,發於聲,而後喻。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
《敵戒》柳宗元
皆知敵之仇,而不知為益之尤;皆知敵之害,而不知為利之大。
秦有六國,兢兢以強;六國既除,訑訑乃亡。晉敗楚鄢,範文為患;厲之不圖,舉國造怨。孟孫惡臧,孟死臧恤,“藥石去矣,吾亡無日”。智能知之,猶卒以危,矧今之人,曾不是思。
敵存而懼,敵去而舞,廢備自盈,祗益為愈。敵存滅禍,敵去召過。有能知此,道大名播。懲病克壽,矜壯死暴;縱慾不戒,匪愚伊耄。我作戒詩,思者無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