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吉林,“責任自負”_風聞
停机坪-停机坪官方账号-2021-10-19 10:49
前幾天接到乘務員投稿,説在南航吉林分公司新出台的規定中,“乘務員上下車摔倒,個人要負主要責任。”
規定中提到:今年以來,客艙部發生多起乘務員在執勤期間受傷事件,不但對乘務員個人身體造成了傷害,也嚴重影響了客艙部正常運行秩序,且造成一定的安全後果。此類事件已引起集團、股份客艙部、分公司等上級單位的高度關注和重視。為減少乘務員受傷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強化乘務員自我防護意識,現提出對乘務員受傷風險管控工作要求。
針對員工在上下車容易受傷的現象,南航吉林分公司給如何上下機組車明確了規範:
1.乘務員上下機組車時,需有一隻手抓住扶手等可以借力的把手,尤其是雙台階機組車,下車時需特別注意觀察腳下台階。
2.如果乘務組過夜箱包物品較多,乘務長需組織組員統一下車後,留一名乘務員在機組車上將箱包傳遞給車下乘務員,嚴禁乘務員兩隻手均提有箱包上下車。
而針對員工在其他區域,諸如上下客梯車、在出港辦公樓、過夜酒店、包括機上運行階段時容易受傷的節點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實話實説,這些規定確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乘務員關注摔傷風險。
但在責任劃分上,我有些不同的意見:
1.乘務長為執勤期間(從上機組車到執行任務完畢下機組車為止,包括駐外期間)乘務組員受傷管理的責任人,需對組員受傷風險進行提示及管理,發生人員受傷不安全事件,受傷乘務員本人為主要責任人,乘務長為管理責任人。
2.乘務長人員受傷“三提示”:
(1)乘務長在航前協作羣內及航前協作會上,對組員上下機組車、上下飛機、機上運行階段、駐外期間(如適用)人員受傷風險進行提示,對具體受傷風險防護措施進行要求;
(2)在下機組車前對組員下車安全進行提示;
(3)在下機前通過內話提示組員下客梯車/工作梯注意安全。
我不是很理解。
乘坐機組車受傷的案例,在航空公司裏並不罕見,崴腳的、骨折的、半月板損傷的,設身處地的想一想這個場景,便能知曉一二。
行李箱、高跟鞋、地面坑窪、匆匆忙忙,諸多因素加在一起,導致我們在上車時會崴到腳,下車時會摔下去。特別是一些過夜航班歸來,大包小包東西本來就多,雙手滿滿當當,顫顫巍巍走下機組車,有時候鞋跟一絆,就連人帶箱的滾了下去。
別説乘務員穿着高跟鞋,哪怕是我之前穿着皮鞋,也要慎之又慎,常在河邊走,一天上下車差不多要七八次,不得不謹慎。
這並不是危言聳聽。
僅此而已嗎。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見過那種,機組車師傅脾氣不好特別趕時間,你一隻腳剛踩在地面,他就發動車子的。我見過,還不止一次。
但是,討論所有事的前提,是沒有人會在主觀意識上刻意、故意讓自己受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説白了,工傷都是意料之外的傷害,如果因為發生這些無法預料到的傷害,讓乘務員自己承擔主要責任,讓乘務長承擔管理責任,那麼南航吉林分公司的規定,是否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悖呢?
再換句話説,是不是明確了這個責任,就能有效減少摔傷事件的發生呢?
是不是對乘務長和受傷的乘務員進行追責,就能讓其他乘務員避免意外呢?
民航慣例是一套機組都是機長帶隊,機長負責制,那要不要把這個安全指標也壓給機長呢?
稍微一想,這套管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邏輯便站不住腳。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一個現象,就是在航空公司裏,鑑定“工傷”特別難,尤其是客艙部,特別不想給乘務員鑑定工傷。
我一個朋友在某次飛行中,蹲在地上整理餐車,一個顛簸,把她顛起來又摔下,當時只覺得疼,落地後拍片子,尾椎骨骨折。
但就是這樣,航司依然不給她算工傷,甚至病假期間要求她每隔兩天去公司裏交一次假條。
這還是人乾的事嗎?
可這種事,幾乎在很多公司裏都有。這其中是不是有什麼隱情?是受到了何種壓力?還是為了完成某項KPI指標?
太令人寒心。
不切實際的考核指標,不合邏輯的追責機制,層層加碼的一刀切管理,只會把基層推的更遠,這又算不算一種懶政?
説實話,很多人對於藍天的熱愛、對企業的忠誠奉獻,都是在歲月的洗禮中,伴隨着這些所謂“傳統”,燃燒着我們的青春,慢慢流逝的。
破罐子摔下之後,就基本不會再拾起來了。
作為公司,你覺得呢?
來源:微信公眾號“停機坪”(id:tingjiping789),作者:停機坪大表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