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女生因生活費不夠辱罵父親,網友怒了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0-21 19:06
近日,一段留學生因生活費不足辱罵父親的聊天記錄截圖引起網友熱議。根據新聞和網友們挖掘的信息,事情的時間線是這樣的:
2016年,女生在澳大利亞讀大學預科,因成績不好回國重新讀高中。2019年只考上專科,覺得專科配不上自己,又要去西班牙的薩拉曼卡大學留學。父親每月給她的預算是一萬元,但這個女生每個月都用超。父親工資只有1.3萬,便希望孩子能體諒自己的不易,自己已經51週歲,已經老了,不可能一直養她。可女生充耳不聞,轉手就把聊天記錄曝光到網上,對父親進行侮辱。沒想到網友並不買賬,批評是女生自己的問題。
這件事的起因是女生覺得生活費不夠,那麼,在西班牙每月一萬元到底夠不夠花呢?結合幾位有留學經歷網友的評論,一萬元在歐洲是一箇中產家庭一個月的開銷,完全可以不縮手縮腳地生活。所以女生的哭窮是完全沒道理的。反而是她父親為了支付女兒的留學開銷,晚飯都是靠一碗小米粥和一碟青菜對付的。
隨着事情的發酵,女生以往的劣跡也被網友扒了出來。在2020年春,從西班牙回國的她,為了拒絕隔離而跳窗逃跑,防疫人員發現後立刻將她控制,進行了強制隔離。她不僅辱罵父親,還辱罵過母親,稱母親是160斤的瘋母豬。

從法律上講,子女成年後,父母對子女就不再有撫養義務了。這位51歲的父親給23歲的女生每月支付一萬元的生活費,本質上屬於贈與,是情分而不是本分。女生不僅不感恩,還怪父親給的不多,是很讓人不齒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反向解釋就是父母對能夠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沒有撫養義務。那麼,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進一步做了規定。該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這個女生今年已經23歲,完全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要是放在以前,這個年紀的人都已經成家立業了。當然,因為大學生有學業要完成,無法全職工作,需要家裏支持,這可以理解。但也正因這筆錢是父母的贈與,我們就更應該感恩父母的無私奉獻,儘量節約開支,減輕家庭負擔。而不是把父母當成提款機,貪婪地索取,甚至責怪父母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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