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經濟學博士的智商幾乎等於零!_風聞
虎落平阳-2021-10-26 12:19
【多餘的話】
陳稻田: 對“高房價,低收入”居民如何徵收房產税?
發佈於2021年10月26日 00:00 陳稻田 為FT中文網撰稿
眼下,中國房產税的正式實施不再有懸念。不過,未來房產税徵收的範圍和力度是否能達到理想的水平,卻很大程度取決於對徵税過程中一些關鍵細節的解決。因為關鍵細節不能“打通”而導致整體方案打折遷就,這在歷史上發生過。本文針對一個關鍵細節,嘗試解決在居民房產價值很高但是收入不高的情況下,如何有效徵收房產税的問題。
假想這麼一個情況,有一個三口之家居住在一個特大城市,他們只有一套房產用於自住,目前房產市值1000萬,負債為零。假設房產税按照市值徵收,税率是1%,居民户需要每年上繳10萬元的房產税。假設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是12萬元,這樣,該居民户幾乎是交不起税的,儘管他們身家千萬,非常富有。在一些特大城市的原住民中,這種情況可以説是常見。如果要求這户居民每年足額繳納房產税,他們的生活水平會急劇下降,徵税成本將非常高,以至於徵税幾乎不可行。
這種較為普遍的困難情況可能是房產税難以推行,以至於拖延很久的一個重要原因。面對這種困難,很多的建議則是“開口子”的方法, 對居民户給予高額的免徵面積,根據收入水平做出各種税收減免,不一而足。 在中國的改革歷程中,方案留“口子”的情況很多,以至於很多基本的事情在幾十年之後還在不斷的改革調整當中。在房產税的設計當中,我認為這些“開口子”,“搞例外”的思路完全不可取。試想一下,如果對於價值千萬的房產都徵不到税,房產税的實施還會有多大意義呢? 高價值房產徵不到税,房產税就可以説是失敗的。 問題在於,對上述居民户的情況,如何使他們能夠繳納房產税,不顯著影響當前生活水平,又能夠降低徵税成本呢?
本文的建議是,對於應繳房產税佔比可支配收入過高的居民,可以把部分税款推遲繳納,推遲到未來房 產過户的時候,由房屋的買方或者繼承者來“繳納”這筆推遲的房產税。下面以上述居民户的例子來説明這個方案。
假設户主夫妻同時死於2050年。從2021年到2050年,每年需要繳納10萬元房產税(假設房價不變,税率不變)。該居民户由於可支配收入不高,每年只能繳納1萬元(當期繳納房產税最高額可以進行設定,比如不超過可支配收入的10%),每年欠税9萬元。在21年到50年的30年中,總共欠税270萬元(簡化期間,這裏不考慮欠税的應計利息)。在2050年房主夫妻去世,假設這個房產將被賣出,因為買家需要支付270萬的税款才能完成交易過户,因而買家只願意出價730萬(1000萬減去270萬,假設2050年該房子的市價仍然是1000萬)。 在這裏至關重要的是,這筆房產税在名義上是買家支付的,而實際上是原房主承擔的。這就解決了房產很值錢,但卻缺乏現金繳税的問題,我們只需要把税遞延一下,換一個人來代為繳納。如果房產由子女繼承,道理是一樣的,只有子女繳納足額房產税之後房產才能夠過户到子女名下。如果子女交不起税,政府就可以把房子強制賣掉,1000萬房價款扣除270萬的税款後其子女可得730萬元。
在操作細節上,税務局每年在計算出拖欠房產税後,和房產產權登記部門打通數據,把欠税的金額記錄在該房產名下。買房的人可以查閲到該數據,因而出價的金額會在正常房價後扣除需要代繳的房地產税。
税跟着房子走,而不用跟着人走,這是本方案的核心。税不繳清,則房產無法過户,現有房主死後,房產將沒有合法主人。這個約束力極其強大,且易於執行,其帶來的第一個巨大優點就是能夠大大降低徵税成本。我認為房產税的一個很大障礙就是徵收成本過高。中國的税大部分都是流轉税,很大原因可能就是因為徵收成本相對低,最明顯的就是工資收入所得税由單位代扣代繳。而本文建議的方法,税款的支付責任轉移到未來的房屋產權接手者手裏,這將極大降低房產税徵税成本。
第二個重要優點是,由於降低了徵税成本,因此不用對地產税徵收方法進行過多的本地化、特殊化處理,便於中央政府設計更加全國統一的地產税税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方面,進行了很厲害的減税競爭,正常税收的缺乏也是土地財政興起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房產税的徵收上,有可能存在一個低税率的競爭,例如,如果別的省份都是高税率,執行低税率的省份可能會吸引大量的買房者,從而通過賣地獲得收入成為增加政府收入更有吸引力的途徑。而如果各個省份都試行低税率,那麼房產税的推出可能達不到財政轉型,社會轉型的預期目的。
本文所建議方法的第三個好處是,這種徵税方法不會對“低收入房主”的當前生活水平造成太多影響。
這個方案的缺點也很明顯,那就是部分税額會拖欠很久才會被徵收到。 不過,相比於優點,我覺得這個缺點是很小的。由於居民預期壽命是可以算出來的,而房產不能過户的強大約束也保證了房屋的後續主人會繳納税款,在未來能夠確定有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即便地方政府短期缺錢,也是可以通過融資安排解決的(比如以上述未來税收作抵押融資)。
收入是增量,財富是存量,而收入流入到手的一剎那就變成了財富存量。只對增量,而不對存量收税,是不夠公正的,造成很多扭曲現象(例如一個常見的現象,一個掙工資的普通人繳納的税可能遠遠高於一個持有豐富房產的富人)。另外,工資收入的財富增量伴隨着現金流入,房產增值帶來的財富增量則是沒有伴隨現金流入的,這也導致政府傾向於對工資收入徵税。而我們所有的道德取向,所有的社會進步理念,都是推崇勞動的。房產税的普遍徵收將極大改進提升整個經濟體系的激勵機制,促進社會公平,併為很多的社會制度改革(比如户籍制度、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注入新的持久動力。
對於實施一個全面的、全國統一的房產税,本文在一個關鍵細節上的思考和建議有可能會起到重要作用,希望是這樣。
(本文作者為經濟學博士,金融從業者。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責任編輯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