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觀察 | 美國國際貿易主要法律工具及趨勢預判【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1-10-27 20:47

走出去智庫觀察
日前,大成律師事務所和美國科文頓-柏靈律師事務所主辦、走出去智庫和道瓊斯風險合規協辦在線研討會——“國際貿易、跨境數據合規主題研討會——經濟制裁、出口管制、數據保護”,對貿易管制、爭議解決、數據保護等當前熱點問題進行分析研討,旨在提升企業在跨境投資與國際貿易領域的風險防控水平,並進一步提升中國企業全球化經營中的合規管理水平。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北京大成總部高級合夥人蔡開明律師在主旨演講中指出,拜登政府繼續以“美國國家安全”、“新疆人權”、“香港民主”、“南海島礁”、“軍民融合”、“網絡及數據安全”等為由,綜合運用各項法律政策工具制定對中企的限制措施。對此,近來我國集中出台了一系列體現“對等原則”的反制法律法規,中國企業面臨着中美“雙重合規”的挑戰。中企需要從根本上提升風險防控能力,並關注外國法律法規及執法動態的前沿諮詢,提前預判發展趨勢。
中企如何應對“雙重合規”的風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蔡開明律師演講的重點內容,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拜登上任以來,美國專門指向中國的法案趨多,各法案普遍使用“強迫勞動”、“侵犯人權”、涉疆、涉港、涉疫、涉南海等為由對中國企業進行打擊。
**2、**美國法在美國境外適用於無美國連接點的非美國主體即為美國法的域外效力,出口管制、經濟制裁、反腐敗等領域是美國法域外執行最常見的領域。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當前,在複雜的國際形勢下,中國企業越來越重視海外合規風險,這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避免高管的刑事責任。目前美國已與上百個國家/地區簽訂引渡協議,美國的長臂管轄給走出去企業高管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二是合規管理可以幫助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提升競爭力。如果企業不瞭解國外合規政策,就無法在國際市場開展業務,而做好合規管理的企業則可以順利開展國際業務;
三是做好合規可以賺取無風險或者低風險的利潤。如果企業合規管理不完善,可能面臨違規的鉅額罰款。
一、近期美國對華政策概覽
1、美國立法趨勢
(1)專門指向中國的法案趨多
代表性的法案如《美國創新與競爭法案》,該法案集合了《無盡邊疆法案》、《戰略競爭法案》、《應對中國挑戰法案》以及參議院部分委員會提出的兩黨立法。重點內容包括:1)與香港民主問題和與新疆人權相關的制裁;2)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範圍的變化;3)建立知識產權違法者清單;4)建立中國政府補貼清單;5)美國資本市場中的中國公司年度審查報告等內容。
(2)普遍使用“強迫勞動”、“侵犯人權”
2021年7月13日(當地時間),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國土安全部、貿易代表辦公室及勞工部聯名發佈更新版的《新疆供應鏈商業諮詢公告》,要求美國主體警惕與涉及新疆所謂“強迫勞動”的實體交易而或產生的聲譽、經濟及法律風險。
2021年8月2日,美國國務院、貿易代表辦公室以及國土安全部的官員在美國商會的網上會議批評中國新疆所謂的“強迫勞動”現象,呼籲開展跨部門合作,防止“強制勞動”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3)雙向管制
通過出口管制和經濟制裁措施,在進出口方面對中國企業的產品進行限制。
此外,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加強對中國對美投資的審查。
(4)高度關注供應鏈安全
2021年6月8日,白宮依據拜登於今年2月簽署的《審查供應鏈的行政命令》進行供應鏈審查併發布關鍵供應鏈百日審查報告。主要涵蓋四個審查領域:汽車、電話等產品中使用的半導體;電動汽車中使用的大容量電池;藥品以及對技術和國防至關重要的稀土元素。
**2、**美國執法新趨勢
• 多國協調行動
• 多部門信息共享
• 多部門聯合執法
• 多渠道獲取信息(通過外國銀行、美國的供應商)
• 打擊靈活、精準
**3、**合規新趨勢
• 多法律領域的合規交叉
• 多邊合規壓力
• 合規要求更接近業務端,企業需求是深度合規
• 系統管控取代人工判斷
二、美國出口管制制度—— 基於物項
1、美國法的域外效力和適用
美國以綜合國力為依託,憑藉着強大的科技實力、美元的牢固地位、廣闊的國內市場等優勢,是目前國內法在域外適用最為普遍的國家。
美國法在美國境外適用於無美國連接點的非美國主體即為美國法的域外效力,出口管制、經濟制裁、反腐敗等領域是美國法域外執行最常見的領域。
2、美國出口管制制度
****(****1)****實施出口管制的主體
根據物項的不同用途,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IS)監管兩用物項及少量純民用、純軍用的出口,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局(DDTC)監管軍事用項的出口與臨時進口,核管理委員會和能源部監管核材料的出口。
****(2)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法規
·《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 ECRA)
·《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
·《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 ITAR)
其中,EAR是核心,企業適用EAR需重點關注以下四個方面:物項編碼、目的國/地、最終用户、最終用途。
****(3)EAR管制的物項——軍民兩用物項以及部分純民用、純軍用的物項
a.位於美國境內的所有物項,包括美國自由貿易區和從美國過境的物項;
b.所有原產於美國的物項,無論位於世界何地;
c.含有超出特定比例的美國成分的外國產品;
d.外國使用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生產的特定“直接產品”;以及
e.由位於美國境外的大型設備或其主要組件生產的商品,前提是該大型設備或主要組件是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的“直接產品”。
不受EAR管制的物項:
a.美國政府其他部門/機構專屬管轄的物項;
b.部分影印製品;
c.公開的信息和軟件(專利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4)實體清單(Entity List)——目前BIS使用最頻繁的黑名單
列入原因:美國BIS認為相關實體“參與有悖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活動”。
列入後果:
a.絕大部分情況下,向該實體出口、再出口或轉移受EAR管制的所有物項(包括純民用物項)將不適用許可證例外,需要事先申請許可證。
b.絕大部分情況下,許可證申請適用“推定拒絕”的審查政策;極少的物項適用“逐案審查”的審查政策。
被列入後的應對:
a.注意“美國連接點”(例如“視同出口”)
b.識別相關交易——擬出售的物項及擬購買的物項(關注採購端而非銷售端)
c.關注關聯方風險
d.審查合同條款——合資、合營企業條款及下游客户的銷售條款
****(****5)********軍事最終用户清單(MEU List)及軍事最終用户/途(MEU)規則
MEU清單**:**
2020年12月21日,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BIS)公佈了首批“最終軍事用户清單”(MEU List),列入了58箇中國實體(部分實體以集團劃分,實際為71個獨立實體)。
MEU規則**:**BIS於2020年4月28日公佈的兩項擬議規則於同年6月29日生效:取消了許可證例外CIV;加強了對中國、俄羅斯、委內瑞拉的軍事最終用途/户的管制。
2021年3月5日,BIS將緬甸列為受軍事最終用途/户出口管制限制措施約束的國家。
****(****6)****被拒絕人員清單(DPL)
• 將受全面的出口管制,如不能直/間接以任何方式從美國出口任何EAR管制物項或者從事EAR管制的任何行為;
• 將被剝奪出口特權(export privilege),不得使用、適用許可證例外;
• 與被拒絕實體附屬的、其所有、受其控制或責任地位的關聯個人、商號、公司或商業組織,在貿易或相關服務的行為中,也可能受到該被拒絕實體的負面影響。
****(****7)****未經核實清單(UVL)
列入原因:
a.外國實體正在參與或已參與涉及EAR管制物項的交易,但BIS無法核實參與交易的該等外國實體是否“善意”(bona fides)或合法性,無法判斷最終用途;
b.若BIS啓動了最終用户核實程序,但根據物項的出口申報文件中所列的外國實體的地址及聯繫方式不能查到該實體的存在;
c.若BIS向東道國政府機構請求其核實最終用户或提供某些文件時,東道國政府機構不回覆或者拒絕該請求、或拒絕將該請求及時納入計劃、或者阻止將該請求及時納入計劃。
列入後果:
向被列於UVL中的外國實體出口、再出口或轉讓EAR管制物項不得適用許可證例外,並且在交易之前,該外國實體需提供包含規定內容的“未經核實清單聲明”(UVL statement)。
**(8)**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要求需要結合物項的ECCN或EAR99編碼、目的國/地、最終用途、最終用户進行研判。判斷步驟如下:
1)判斷相關物項是否受EAR管制;
2)若受管制,確定該物項的ECCN或EAR99編碼;
3)若有ECCN,根據《商業管制清單》(CCL)確定該物項的管制原因;
4)根據《商業國別清單》判斷該物項去往目的國/地所適用的許可證要求;
5)根據EAR第740部分判斷向目的國/地輸入該物項是否適用許可證例外情況;
6)結合物項的最終用途、接收方(包括中間主體)是否被列入黑名單綜合研判相關物項是否需要申請許可證。
(9)EAR對中間機構的規定
1)範圍:收款方、購買方、收貨方、通知方、代理商、貨運公司、船公司、報關代理、收款銀行、付款銀行、供貨方;
2)主觀狀態:明知或應知(Knowledge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
(10)EAR責任制度
行政責任:
a. 罰金:最高308,901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
b. 可能會被列入“實體清單”、“被拒絕人員名單”等限制性清單。
刑事責任:過錯責任
a. 罰金:最高100萬美元;
b. 犯罪的自然人或負責的高管可能會面臨最長20年的監禁。
(11)BIS出口合規計劃(Export Compliance Program)

三、美國經濟制裁制度——基於對象或行為
1. 實施制裁的主體
·美國國務院經濟制裁政策與實施辦公室(SPI):負責制定和實施經濟制裁的政策;
·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主要監管經濟制裁的實施;
·美國司法部(DOJ):介入調查與經濟制裁相關的刑事案件。
2. 制裁措施
凍結財產和財產權益、限制出口、禁止交易、限制貸款、限制援助、干擾國際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禁止交易政府債券或存放政府資金、禁止參與政府採購、禁止外匯交易、禁止銀行交易、禁止投資、制裁高管、禁止高管入境等。
3. 美國現行的經濟制裁項目
(1)針對國家/地區的制裁:先後對伊朗、古巴、蘇丹、津巴布韋、敍利亞、白俄羅斯、朝鮮、索馬里、利比亞、中非共和國、布隆迪共計11個國家或地區。
(2)與國家/地區相關聯但並非直接針對該等國家/地區的制裁:伊拉克、敍利亞、巴爾幹半島、剛果(金)、黎巴嫩、也門、俄羅斯/烏克蘭、南蘇丹、委內瑞拉、尼加拉瓜、馬裏、香港、緬甸、埃塞俄比亞共計14個國家/地區。
(3)現行的針對特定行為的制裁:擴散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恐怖主義、毒品與麻醉品交易、粗鑽石貿易、跨國刑事犯罪、惡意網絡活動、違反人權及貪腐的行為、Magnitsky案件、外國勢力影響美國選舉活動、以制裁打擊美國敵人法(CAATSA)制裁項目(針對伊朗、朝鮮和俄羅斯)、俄羅斯的“惡意行為”、中國“軍工複合企業”共計12個領域。
4. 制裁依據
(1)法律
一般法:
·1917年《與敵國貿易法》(TWEA)
·1945年《聯合國參與法》第5節(Section 5 of UNPA)·1976年《國家緊急狀態法》(NEA)
·1977年《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IEEPA)
·1985年《國際安全與發展合作法》(ISDCA)
·《2012財年國防授權法》(2012 NDAA)
·2017年《通過制裁打擊美國對手法》(CAATSA)
特別法:
針對特定國家/地區以及特定領域的制裁法律
(2)法規
針對特定國家/地區以及特定領域的制裁法規(regulation)
(3)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總統簽發行政令,決定並公告制裁對象、制裁依據以及制裁措施。例如,2018年8月6日,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第13846號行政命令,對伊朗重啓(re-impose)特定製裁。
(4)指令(Directive)
美國行政機關落實制裁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在俄羅斯制裁中,OFAC通過發佈四個指令禁止美國主體與被列入SSI清單實體進行特定商事交易。
(5)許可證
OFAC可通過頒發通用許可證(general license)以及具體許可證(specific license)以授權原本美國製裁項目禁止的特定類型的活動與交易。
5. 經濟制裁的效力層級
• 一級制裁:針對美國主體以及存在美國連接點的外國主體與被制裁對象的交易。
• 次級制裁:針對無美國連接點的外國主體。次級制裁不涉及刑事責任。
常見的次級制裁領域:
·針對國家:伊朗、朝鮮、俄羅斯、敍利亞、委內瑞拉
·針對行為:恐怖主義、擴散行為、侵犯人權及貪腐行為
6. 常見的“美國連接點”(US Nexus)
(1)美國主體(US Persons)
• 美國公民與永久居留者(綠卡持有人);
• 在美國境內的主體;
• 依據美國聯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及其境外分支機構
(2)美國境內
(3)美國原產物項
(4)使用美國金融體系
7.OFAC制裁清單
(1)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
(2)行業制裁識別清單(SSI清單)
(3)規避制裁的外國人清單(FSE清單)
(4)受代理行賬户或清算賬户制裁的外國金融機構清單(CAPTA清單)
(5)非SDN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清單(NS-PLC清單)
(6)非SDN伊朗制裁法清單(NS-ISA清單)
(7)中國“軍工複合企業”清單(NS-CMIC清單)
8.OFAC責任制度
(1)行政責任:無過錯責任
• 罰金:每宗違規交易可被科處最高311,562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
• 違反規定的主體自身也可能會被列入SDN等黑名單。
(2)刑事責任:過錯責任
• 罰金:最高100萬美元或交易金額兩倍的罰款(取其較高者);
• 最長20年的監禁。
9.OFAC合規框架承諾
2019年5月,美國財政部發布了《OFAC合規承諾框架》,指導企業更清晰的瞭解OFAC對有效經濟制裁合規計劃(SCP)的要求。
有效的經濟制裁合規計劃成為違法企業被減輕處罰的依據,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違法企業和OFAC達成和解的可能性。
經濟制裁合規計劃(SCP)包括五個要素:管理層承諾、風險評估、內部控制、測試與審計、培訓。
四、美國對華的其他主要法律工具
1、****《反海外腐敗法》(FCPA)
(1)FCPA核心條款:反賄賂條款、會計條款。
(2)FCPA管轄範圍:在美發行人、美國主體、在美國境內從事腐敗行為的企業或者個人以及通過美國銀行系統、通訊系統(如電話、短信、傳真、郵件等)從事腐敗行為的主體等。
(3)法律後果:並非只有賄賂成功才構成違法,試圖影響公職人員便足以構成違法。
a.行政處罰:行政罰款,被禁止參與聯邦交易活動、被剝奪出口權、被禁止進行股票交易等。
b.刑事責任:公司——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高管——最高25萬美元和/或最長5年的監禁。
2、CLOUD ACT雲法律
(1)背景:微軟 vs. FBI案
(2)採取數據控制者標準
(3)抗辯通道:1)信息所涉的用户並非美國人,也不居住在美國;2)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會導致服務提供者觸犯某一“適格外國政府”的法律。
(4)存在的法律衝突
• 中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 中國《國家安全法》
• 中國《網絡安全法》
• 中國《數據安全法》
• 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
(5)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 Cloud Act適用於在美國註冊成立或者總部在美國的公司,以及在美國有實質性的存在的企業。
• 我國尚不屬於“適格外國政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尚無法有效格擋Cloud Act的“域外效力” 。
**3、**CFIUS國家安全審查
(1)FIRRMA將審查範圍擴大至“非控制性投資”及部分不動產交易,需重點關注TID企業:關鍵技術、關鍵基礎設施、敏感個人數據。
(2)強制申報
• 對北美行業分類系統下27個敏感行業中對美國TID企業的投資(“例外投資者”、“基金例外”)
• 交易中涉及外國政府具有重大利益的投資(外國投資者在TID企業25%的投票權+外國政府對該外國投資者49%或以上的投票權)。
(3)申報時限:在交易完成前至少30天進行申報。追溯期;自願申報的安全港。例如TikTok。
(4)法律責任:最高25萬美金或擬議交易總額(二者取其較高者)的行政罰款。
4、****《安全可信通訊網絡法》
2020年3月12日生效的《安全可信通訊網絡法》授權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決定和公佈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風險的通訊設備或服務清單,禁止美國高級通訊服務商將聯邦補貼用於購買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通訊設備或服務,併為通訊商移除、更換和替代通訊網絡中構成此類威脅的通訊設備或服務提供資金補償。
目前,該清單如下:
• 華為及中興生產的通信設備(包括該企業或用該設備提供的通信及視頻監控服務);
• 海能達、海康威視、大華科技生產的視頻監控及通信設備(在其用於公共安全、政府設施安全、關鍵基礎設施的人身安全監控和其他國家安全目的的範圍內,包括該企業或用該設備提供的通信及視頻監控服務)。
**5、******信息和通信技術及服務(ICTS)擬議條例
(1)2019年11月27日,為了實施第13873號行政命令,商務部提議實施該條例,2021年1月19日,商務部公佈了ICTS的臨時最終規則,規則已於3月22日生效。
(2)該規則規定美國商務部長有權審查美國人與外國人進行的特定交易,該等交易涉及由外國對手(包括中國)所有、控制、管轄、指示的個體設計、開發、製造、提供的ICTS,並對美國構成不當或不可接受的風險。
(3)ICTS交易是指任何獲取、進口、轉移、安裝、買賣或使用ICTS的行為,包括正在進行的活動,例如管理服務、數據傳輸、軟件更新、維修以及用於用户下載應用程序的平台搭建或數據託管。ICTS交易還包括任何旨在規避行政命令的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個人購買ICTS物項不屬於ICTS交易。
(4)主要涉及領域:關鍵基礎設施、網絡基礎設施、敏感個人數據、廣泛銷售的監控及網絡設備、廣泛使用的網絡軟件、新興技術。
6、美國財政部“中國軍工複合企業”清單(NS-CMIC清單)****
2021年6月3日,拜登簽發《關於應對與“中國軍工企業”相關的證券投資威脅的行政命令》,修訂了此前特朗普簽發的第13959號行政令,旨在禁止美國投資者交易“中國軍工企業”發行的證券及相關衍生品。該清單主要針對軍工企業、軍民融合相關企業以及在境外使用及用於“侵犯人權”的監控技術相關企業。
自2021年8月2日起,任何美國主體不得購買、出售附件中共59家“中國軍工企業”公開發行的證券、其衍生證券及用於為該等證券提供投資機會的證券(簡稱為“購買其公開發行的證券”),但在2022年6月3日之前,僅為全部或部分剝離其持有的上述59家“中共涉軍企業”的證券,可進行有償購買或出售。
後續被認定的“中國軍工企業”自被認定後的60日起,任何美國主體不得購買、出售其公開發行的證券;但截至被認定之日起365日內,僅為全部或部分剝離其在該等企業被認定後的60天內所持有的證券,可進行有償購買或出售。
7、美國國防部“中國軍事企業”清單(CMC清單)
2021年6月3日,美國國防部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條公佈了47家在美經營的中國軍事公司(CMC清單),國防部聲稱將強調並應對中國軍民融合展戰略。截至目前,美國暫未公佈被列入該清單的後果。
根據第1260H條,在美經營的中國軍事公司是指,從事商業服務、製造、生產或出口活動的下列實體:1)直/間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PLA)或其他隸屬於中央軍委的組織所(實益)擁有、控制或者以官方/非官方的身份代表/理其行事;或2)被認定對中國國防工業的“軍民融合”政策做出貢獻的主體。
8、清潔網絡行動
2020年4月29日,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宣佈“5G清潔路徑”(Clean Path)。
2020年8月5日,蓬佩奧宣佈擴大“清潔網絡”行動(Clean Network),新增了包括“清潔運營商”、“清潔應用商店”、“清潔應用程序”、“清潔雲”及“清潔電纜”五項重點內容,點名了華為、百度、阿里巴巴和騰訊,還呼籲全球限制華為參與當地5G建設。
2021年6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發行政命令,撤銷了特朗普政府對社交媒體應用TikTok(抖音)、微信以及針對QQ錢包等8款APP的3項禁令。新的行政命令要求美國商務部評估與****“外國對手”(包括中國)相關的應用程序,並“酌情採取行動”****。根據美國商務部最新備忘錄,該行政命令將處理對多個應用軟件的審查申請,將在標準決策框架下嚴格評估和解決外國運營的應用程序帶來的風險。
9、反洗錢——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
根據《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等反洗錢法律的規定和授權,美國具有反洗錢監管職能的核心監管部門主要是隸屬於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
《美國愛國者法》第311部分授權財政部長,一旦發現有合理理由可以得出某一外國法域、外國機構、交易類別或賬户類型存在“洗錢擔憂”的結論時,可以要求本國金融單位和金融機構針對上述存在洗錢問題的實體採取“特殊措施”,包括禁止/限制開設或維持代理行賬户或清算賬户。
10、其他方面
·301調查
正式立案:2017年8月24日
跨部門301調查委員會組成:USTR、財政部、商務部等
**·**731調查——反傾銷
法律依據:1930年關税法第731節
針對事項:企業低價搶佔市場
**·**701調查——反補貼
法律依據:1930年關税法第701節
針對事項:因政府扶持導致的不公平競爭
·337調查——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1930年關税法第337節
典型性調查——特定進口產品的知產侵權
非典型性調查——鋼鐵337
調查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目的為禁止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包括:價格壟斷、竊取商業秘密、原產地規避)。
·201調查——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201節
WTO保障措施協定——措施門檻高
·421調查——特別保障措施(專門針對中國,2001-2013)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進口至美國的產品進行全球保障措施調查,對產品進口增加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作出裁定。USITC完成調查後向總統提交報告並提出措施建議,由美國總統做出最終措施決定。
·232調查——國家安全調查
法律依據:1962年貿易法第232節
由美國商務部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進行立案調查,並在立案之後27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美國總統在90天內做出是否對相關產品進口採取最終措施的決定。
五、趨勢預判:美國未來經貿政策
1、美國****總體對華政策:
拜登政府繼承政治遺產,繼續以“新疆人權”、“香港民主”、“南海島礁”、“軍民融合”、“網絡及數據安全”等為由,綜合運用前述各項法律政策工具。
·更加註重決策依據的可靠性
例如:移除所有“中共涉軍企業”(CCMC),調整“非SDN中國軍工複合企業清單”(NS-CMIC清單),依據新法頒佈“中國軍事公司”(CMC)清單。
·更加註重聯合盟友共同對抗
例如:今年3月,歐盟、英國、加拿大同美國製裁中國新疆有關實體。
**2、**仍在評估全面對華政策
經濟制裁:
**·**伊朗、古巴制裁政策基本不變。
**·**根據阿富汗局勢,可能擴大、升級對該國別的制裁,此前主要為恐怖主義等制裁項目。
出口管制:
拜登政府將加強對高科技、敏感技術的出口管制。
六、中國的反制措施條文解讀
中國《反外國制裁法》重點解讀
1、對“內政”和“歧視性措施”需做廣義理解,管制、制裁及其他(採購、投資、入境)以及針對中國的專門法案;
2、制定、實施——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以及推動立法執法的主要個體;
3、管制清單:
• 主體——親屬、任職高管組織實際控制的組織
• 限制措施——入境限制、境內資產凍結、限制禁止相關活動(廣義理解,包含投資)
4、決定終局、不得複議、不得起訴;
5、中國主體必須遵守,否則禁止限制相關活動(廣義);
6、任何主體不得執行,法院訴訟;
7、聯合工作機制,不一定設在外交部;
8、企業沒有報告義務;
9、境內企業不包括香港澳門。
**中國《阻斷辦法》**解讀
1、針對次級制裁(沒有美國連接點);
2、中國當事人有報告義務(遇到限制後30天 交易主體 + 貿易鏈條中的其他主體);
3、報告後商務部再判斷是否頒佈禁令;多部門聯合機制,商務部牽頭;
4、中國主體可以申請豁免,外國主體沒有豁免通道;
5、一方不執行中國禁令,造成另一方中國主體損失的,可以起訴(被豁免主體除外);
6、一方當事人在基於外國次級制裁規定而在境外司法區域起訴造成中國當事人損失;就第一個訴訟造成的損失,中國當事人可以在中國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個訴訟,要求彌補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尚不確定;
7、商務部的禁令應該不侷限於交易本身,而是針對某一類特定情形頒佈的禁令(比如對某國行業或某特定對象的次級制裁效力);
8、中國主體遵守中國禁令而遭受重大損失的,政府給予必要支持(廣義理解);
9、報告為保密制,商務部啓動評估機制後,啓動評估流程信息是否對外界公開尚不確定。
**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解讀
1、針對對象——外國實體;
2、處罰條件——
**·**國際主權、安全、重大經濟利益;
**·**中斷正常交易;或採取歧視性措施(外國企業過度合規),且嚴重損害中國主體利益
3、處罰措施——限/禁入境、限/禁對華進出口、對華投資、居住/工作、罰款及其他;
4、啓動調查方式——依據舉報或自行調查;
5、啓動調查後會發佈通知,給予被調查方充分的舉證權利;
6、改正期限——不採取措施;期限內改正,可以移除;
7、移除路徑——限期內改正,可移除。當事人可以主動申請移除,商務部亦可依照職權移除;
8、豁免——中國主體可申請豁免與被列入實體的必要交易。該豁免做狹義理解,僅僅涉及豁免申請的交易本身;
9、主管機構——多部門,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其他具有反制效果的最新立法動態
我國近年還集中出台了一系列體現了“對等原則”及帶有間接性反制效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48條明確了“對等原則”,即對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和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44條規定了“域外適用效力”,可以對發生違法行為的境外實體進行依法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36條明確規定:……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41條明確規定:……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信息。
七、中國企業的合規應對
當前,中國企業面臨着中美“雙重合規”的挑戰,對企業的合規建設與執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中企可在以下方面加強合規應對:
• 根據業務場景、業務類型評估風險,建立三維度風控體系(風險庫、業務線、職能線);
• 剛性合規結合柔性合規;
• 重點關注交易對象、重點區域、重點部門;
• 兼顧管控合作伙伴;
• 循序漸進完善內部合規:合規制度、合規體系、合規指引、合規手冊、合規系統、合規報告;
• 關注外國法律法規及執法動態的前沿諮詢,並預判發展趨勢;
• 綜合運用中國反制工具,如:國家秘密法、數據出境;
• 聘用PR/GR的同時運用;
• 考慮替代供應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