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規觀察 | 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探析【走出去智庫】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021-10-28 19:57

編者按
由走出去智庫(CGGT)提供學術資源支持的《深圳法治評論》2021年第三期已經付印,本期主題聚焦法治助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國家戰略。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 40 週年慶祝大會上強調,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紮實推進高質量發展的示範,打造國際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羣。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北京大學朱蘇力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台灣香港澳門法研究中心主任陳欣新研究員、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張亮教授、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郭天武教授、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劉俊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院長楊凱教授等國內知名學者在本期雜誌中,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城市示範建言獻策。
《深圳法治評論》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深圳市司法局主辦,定位於高端領導決策讀物,聚焦深圳法治建設,刊發高水平、可實操的應用性政策研究,輔助市領導及本市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治建設方面決策。
自2020年創刊起,走出去智庫(CGGT)即為該高端決策讀物提供學術資源支持。
深圳藍海大灣區法律服務研究院合規委員會主任施俊侃的文章《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探析》刊登在《深圳法治評論》2021年第三期合規欄目,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該文,供關注企業合規管理的讀者參考。
要 點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合規不起訴制度為企業運營創造了一定的激勵制度,促進企業合規體系的建立與落實,為企業後續的合規經營打下堅實基礎。
2、合規不起訴制度一般適用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雖然該制度目前不適用於犯有嚴重罪行的企業,但不排除將該制度作為部分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3、企業合規不僅為企業創造價值,也為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企業核心人員提供了相應的保護。尤其是合規制度中設定的責任分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業核心人員因業務合作伙伴、上下游客户、下屬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施俊侃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深圳藍海大灣區法律服務研究院合規委員會主任****信達律師事務所合規與監管委員會主任在後疫情時代背景下,加強對中小微民營企業的保護,推動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成為促進經濟復甦的一項核心議題。與此同時,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加強檢察機關的社會治理參與程度,推動檢察制度改革,我國檢察機關開始探索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
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內涵與價值
所謂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是指對於涉嫌輕微犯罪並可能被提起公訴的企業,檢察機關若發現該涉案企業有意願建立合規體系,矯正其違法犯罪行為,可以責令該涉案企業在一定的考驗期內,就其違法犯罪事實提出針對性的合規體系搭建計劃,構建並執行企業合規體系,而後檢察機關根據對涉案企業合規計劃的驗收情況,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企業合規體系搭建程序的不同,合規不起訴制度主要包括兩種模式:檢察建議模式和附條件不起訴模式。檢察建議模式也被稱為“不起訴後建議合規模式”,主要是指檢察機關在對涉案企業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後,向該企業送達構建合規體系的建議書,要求企業在一定的考驗期內建立合規體系。該模式的主要缺點在於,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缺乏一定的強制性,企業是否落實合規體系的構建,以及如何構建該體系,均不在檢察機關的監督範圍內,由此影響到企業合規制度目的之實現。相比之下,附條件不起訴模式(又被稱為“不起訴督促合規模式”)對促進涉案企業構建和落實合規體系具有更大的優勢。在該模式下,檢察機關在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通常會設定一定時限的考察期,監督企業構建並具體落實合規體系,而且僅在檢察機關對該合規體系驗收合格後,才對涉案企業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涉嫌刑事犯罪的企業獲得不起訴的處理,對企業本身、檢察機關和社會而言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積極作用。對涉案企業而言,獲得不起訴的處理意味着該企業不必因其違法犯罪行為而被迫終止運營或破產,同時企業僱員也免遭失業風險。
更重要的是,合規不起訴制度為企業運營創造了一定的激勵制度,促進企業合規體系的建立與落實,為企業後續的合規經營打下堅實基礎。與此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對企業適用合規不起訴制度,在處罰不合規的涉案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同時,也進一步促進企業合規經營與管理,並完善檢察機關在促進企業合規中的作用。從社會層面來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運用減少了企業破產的風險,既有助於穩定經濟,也對創造有序運作、合規運營的社會環境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初步探索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初步探索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同時,也制定了相應的指引和政策。這些政策均明確強調檢察機關在合規不起訴制度運行中的作用,即“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更好落實依法不捕不訴不提出判實刑量刑建議等司法政策,既給涉案企業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範今後可能再發生違法犯罪,也給相關行業企業合規經營提供樣板和借鑑”。此外,這些政策文件對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啓動主體與啓動時間、運行機制與流程等方面也作出詳細規定。
第一,在適用對象上,依照檢察機關的相關指引與政策,合規不起訴制度既適用於企業犯罪案件,也適用於企業經營者、管理者、關鍵技術人員等重要生產經營人員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個人犯罪案件。
第二,在適用條件上,合規不起訴制度一般適用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雖然該制度目前不適用於犯有嚴重罪行的企業,但不排除將該制度作為部分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第三,對於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啓動主體和啓動時間,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明確,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啓動主體是檢察機關。但為促進社會綜合治理,發揮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效果,其他的公權力機關,如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甚至有關權力機關、監督機關、代表委員個人,也可以在具體案件中提出適用該制度的建議。對於該制度的啓動時間,《方案》要求檢察機關在適用該制度時,應當將該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建議和依法適用不起訴制度相結合,但並未明確規定具體時間,或為確定該時間提供相應指引。
第四,地方檢察院出台的政策都對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運作機制與流程作出詳細規定。一般而言,在檢察機關對涉罪企業審查起訴之前,都需要先判斷合規不起訴制度是否適用於該企業,並向企業徵詢是否適用該制度的意見。如果確定適用該制度,則檢察機關確定該企業的合規考察期(目前各地時間不一致),在考察期內由企業聘請或檢察機關指派專業的合規監督人員,制定合規計劃並交付執行,最後由檢察機關在考察期滿後驗收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合規不起訴制度面臨的困境
我國檢察機關在探索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過程中主要面臨三大困境:
**第一是合規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範圍問題。**就目前來看,大多數試點基層檢察機關將該制度適用於企業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而該制度無法適用於涉嫌嚴重犯罪的企業。
這就會導致那些涉嫌嚴重刑事犯罪,但又具有建立合規體系意願的企業無法通過適用該制度來獲得刑事激勵,這些企業可能也因此無法獲得建立合規體系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合規不起訴制度的實施效果將受到限制,無法產生更為廣泛的社會效應。
**第二是監督模式的選擇問題,即企業應當選擇檢察機關主導模式還是獨立監督人模式。**根據歐美國家的實踐,檢察機關在與企業簽訂暫緩起訴協議後,都會委派一名合規監督員到企業監督合規體系建立的進程。根據我國的實踐,在檢察機關主導模式下,檢察機關根據協議可以選擇委派專業的獨立監督員來監督企業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執行;在獨立監督人模式下,通常由企業自行委任具有專業知識和相關資質的人員,如律師、會計和税務專業人員。選擇何種模式更有利於企業推進合規體系,實現合規不起訴刑事激勵的制度目的,仍有待進一步探究。
**第三是合規整改和驗收標準實效性的問題。**涉案企業自願承諾開展合規整改後,檢察機關會要求涉案企業提交合規整改方案和專項合規計劃,並在一定期限內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成效進行驗收。但在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缺乏明確的合規整改計劃和驗收標準的指引,使得檢察機關在督促企業合規整改和驗收整改成效方面,存在只關注合規管理流程,不注重實質性的合規體系重建的問題,如合規風險預防、識別和應對等。檢察機關難以從實操角度考察企業合規整改的有效性,使得涉案企業的合規整改與驗收容易流於形式,不利於合規不起訴改革目標的落地。
企業合規體系的搭建
企業合規經營的關鍵在於合規體系的搭建。要使合規管理形成企業經營的“防火牆”,保護企業免受因合規風險帶來的嚴重影響或重大損失,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經營管理模式,搭建針對性的合規體系。搭建行之有效的合規體系離不開合理的制度和程序、高層參與、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培訓和溝通、監督和審核六大組成部分。
**第一,企業應制定合理的制度和程序。**作為企業合規體系的核心,制度與程序是所有員工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主要涵蓋以下四方面:一是企業行為準則,這是企業經營管理和文化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包括企業願景、使命、核心價值觀、合規方針、社會責任等方面。二是企業合規管理制度,這是企業合規部門進行合規管理的程序性規章制度,包括合規組織制度、合規風險管理流程、合規審查流程、違規舉報、調查與處置流程、合規報告程序等內容。三是職能部門管理規章,不同的職能部門涉及不同的合規規範的執行與遵守。例如,管理、財務、人事行政、法務、內控等部門均有相對應的合規規範。四是業務合規流程,企業各業務領域涉及不同的合規規範。例如,傳統的業務合規流程、網絡安全合規流程、產品合規流程、跨境電商領域合規等,具備較強的專業性,需要企業合規部門與業務部門合作制定和修改相關的業務合規流程。
**第二,企業合規運作應有高層的參與,形成較為成熟的合規組織體系。**高層參與能夠使企業形成上下連貫的合規組織結構,如公司自上而下設立合規委員會、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中的合規部門,合規部門直接向公司合規委員會和首席合規官彙報。這樣能夠確保企業管理層及時識別合規風險並採取應對措施。
**第三,企業應建立合規的防範體系,包括風險評估、盡職調查以及培訓與溝通。**防範體系針對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採取預防性措施,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風險評估,即定期或不定期地識別與評估企業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二是盡職調查,即合規部門針對已存在的合規風險進行調查和研究,形成合規風險報告,並研究制定和實施降低風險的措施。三是培訓與溝通,企業需要定期組織培訓和溝通,一方面確保員工瞭解最新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等方面內容;另一方面也能保證企業高層管理者與其他層級員工維持一種穩定的溝通,使企業高層管理者的合規理念與態度順暢傳達至企業各層級員工,形成合規文化。
**第四,企業應建立合規監控體系,包括監督與審核。**監督是指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或員工在開展業務活動時,都應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可持續的管理與監督,檢查每一項業務活動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審核是指企業的合規部門與審計部門相互獨立地對企業活動中的違規行為進行審查,確保企業的合規體系在全球各地得到良好的貫徹執行。
合規不起訴制度在我國的發展讓我們意識到,企業合規不僅為企業創造價值,也為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企業核心人員提供了相應的保護。尤其是合規制度中設定的責任分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業核心人員因業務合作伙伴、上下游客户、下屬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試點基層機關在對合規不起訴制度的不斷探索中,也會積累相應的經驗,以此建立符合我國社會特點和社會發展的合規不起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