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良厚:《教師法》修訂應該更明晰定性教師_風聞
热心冷眼-冷眼风云 热心天下 人敢做 我敢说 2021-10-30 07:41
《教師法》修訂應該更明晰定性教師
達良厚
《教師法》修訂在即,強調提高教師准入門檻無疑與時俱進,突出師德師風第一標準更是理所應當。但還有一個前提條件——教師的定性,應該更明晰起來了。

讓我們先看看現行四部法律對公務員、律師、醫師和教師的定性:
《公務員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
《律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醫師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醫師,是指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衞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教師法》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四個定性,公務員、律師、醫師比較明確,公務員更是權責分明、待遇分明。教師的定性則有點模糊,而且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照此定性,很多人比如父母等均可認定為教師,因為父母明顯在行使育人專業工作。勞教人員、監獄管教人員也應該發放教師資格證。而有些人雖取得了教師資格證,但也不可認定為教師,因為他們並不在從事教書育人的專業工作。

更麻煩的是,經常攪動教師、政府和社會敏感神經的教師參公待遇問題,時不時又攪動起來。這表面看來是《義務教育法》“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規定惹的禍,其實根源是我們對教師的定性沒有明晰所致。
以前我們把教師和公務員統一定性為幹部,雖有拖欠教師工資之事,卻並無工資不平之患。現在倒過來了,拖欠幾乎沒了,但參公不平之患則時不時發酵,而且差不多成了追公務員屁股的永恆魔咒了。
解決之法,根本點是給教師更明確定性。要麼把教師納入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範疇,而不是現行的參公、準公;要麼像律師、醫師一樣定性為獨立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人員,可以合法有償服務。
如果再關聯到本次修訂教師法聚焦提高教師准入門檻和強調師德師風,教師的定性更明確問題也有根本性意義、前提性意義。
別看當下考教熱僅次於考公務員,這不是教師職業全面真正熱了,更多是當下應考者還沒有找到更好更易考取的職業門路。
更令教師有話不敢説的是,在紀律制度上,在師德師風上,要求教師不斷向公務員看齊,向官德政風看齊,而且一些地方還把諸如扶貧一類的非教師工作加到教師頭上,但一旦涉及參公待遇時,儘管法律明文規定,儘管中央三令五申,一些地方總不那麼爽快,甚至能拖則拖。
還有我們在處理師德師風問題時,不時有拔高之嫌,或者把一些個案的教紀教風隨意提升成師德師風,或者把本應進行柔性教育的師德師風剛性化成嚴厲的法紀制裁。

這除了我們從來沒有區分教師的現代職業屬性和傳統的師父屬性外,難道就不與我們至今尚不明晰的教師到底是公職人員,還是事業人員,還是職業人員有關?至少一個籠統的“專業人員”是不能明晰起來的,即使加個“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定語,教師的範疇依然寬泛啊。
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