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進祖國完全統一進程_風聞
纟野村夫-2021-11-01 12:16
推進祖國統一進程,可依靠國家法的強制實施,漸進式行使台灣藩踞區國家主權,最終實現祖國完全統一。
近期國家可先行使台灣藩踞區空域主權,實施常態化巡航,儘快確定藩踞區東南西北防空識別區,禁止外國軍機入侵,而後禁止台灣軍機升空。接着行使台灣藩踞區海域主權。最後行使台灣藩踞區陸域主權,徹底排除外敵干擾和制伏抗統武裝。
完成上述程序後,就可進行政權重建和法制重構了,最終實現消除藩踞和祖國完全統一。
附錄:台灣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
一、台灣統一方式
台灣和大陸同屬一箇中國是歷史事實和兩岸法理決定的。台灣與大陸主權不可分割,也不允許分割。鑑於台灣地區人口和土地面積均僅佔中國總體的一小部份,因而大陸是中國的主體,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台灣只能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
大陸與台灣治權分離問題是中華民族刻骨銘心的心結。解決國家治權分離問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十四億中國人和海外華人的共同夢想。
鑑於台灣島內民意和政治組織實力發展變化趨勢,基本上可判定台灣和平統一已喪失可能。因此,釆用武力統一與和平統一相結合,通過國家法的強制實施來實現祖國完全統一,不失為解決台灣問題的一種方法。
中國大陸經過70年的發展,已實現了武統台灣的經濟和軍事實力。但單一釆用“摧毀與消滅”的武統方式,不符合時代潮流和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國家和平統一已喪失可能的情況下,只能“武統”與“和統”相結合解決台灣治權分離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具體操作可通過漸進式行使國家區域主權的方式實現。
中國全國人大可擇機發布行使台灣區域主權的國家統一法令,啓動國家統一程序。 國家可先行使台灣海域和空域主權,而後再行使陸域主權,接着控制枱獨分子和外國反華分子進出台灣暨實施《非常時期台灣出入境管理法》等部份法律。
完成上述統一程序,同時消弱抗統武裝實力後,國家軍隊可實施定點打擊台灣境內頑固不化的軍事及其政治指揮機構目標,消滅頑固不化武裝主力後實施全面登陸作戰。
頑固不化武裝被制服或反正後,愛國愛台者可繼續服役,並整編為台灣特區警備部隊;冥頑不化者,責令退役或遣散。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
政權重建工作組進駐台灣,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制定台灣特區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清理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廢止或修改不合時宜的部份。
台灣特區基本法,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即中央政府涉台事務主要是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和外交;台灣特區政府自治事務主要是經濟、民生、教育和治安,以及協調立法、司法、審判和社會治理的正常運轉與改革創新。
賦予台灣特區自治事務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關税制定權。
依據台灣特區基本法,清理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廢止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保留可繼續適用的法律。同時,健全台灣特區自治事務配套法律和確定中央政府涉台事務配套法律。
涉及國家主權、安全、國防和外交的案件,應實施台灣終審權例外原則,即由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重審生效。觸犯國家在台灣實施的法律或人大常委會的司法解釋,應按國家刑法規定的刑罰標準量刑。
滯台逃犯處置,遵循一國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緝的滯台犯罪嫌疑人或逃犯,台灣警方應直接抓捕或協助內地警方抓捕,並把逃犯直接移交內地警方;外國政府請求引渡的滯台逃犯,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協調處置。
台灣特區政權重建與法制重構後,中央政府主要派出三個駐台機構協調處理台灣事務。三個主要駐台機構為國防部駐台公署、外交部駐台公署和安全部駐台公署。
(本文作者吳選村,完稿於2019.12.05,修改於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