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關係黔東南前途命運_風聞
座山雕余俊-勤俭精明效率深广2021-11-01 11:51
大標題: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關係着黔東南少數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前途命運
2021年10月30日,一大早起牀,洗漱完畢,就又犯了當下社會普遍性流行的毛病,習慣性地打開手機進行瀏覽,關注個人偏好的消息。
不經意間就看到了一則有關自己故土家園~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配置的消息。
鑑於多次被人民羣眾推舉作為代表,到有關四大班子及其機關單位部門找領導解決問題,出現領導早認識網絡暱稱“攝狼”、“俊歌”卑微的我餘俊,我卻不知道這些可敬的人是領導的尷尬,為避免以後萬一遇到領導,自己又再次出醜,於是我就趕緊打開文章仔細閲讀。
也許太過認真,又加之在過去的工作中,曾經參與過考察地方、機關、單位、部門、領導和幹部的經歷,養成關心地方、機關、單位、部門、領導和幹部的習慣;
以及退休後被全國各地行業朋友選為地區代理,養成經常性地開展行業走訪和社會調查的癖好,我就對這則似是而非的消息產生了懷疑,於是就趕快搜索相關信息,身體力行憲法的基本指導原則,去貫徹“公民享有知情權”的憲法精神。
按照那則稜模兩可文章中提到的名稱,我網絡搜索了相關信息,現在讓我和看到我這篇文章的您,一起來學習《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共同來關心我的故土家園~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這麼一個少數民族地區!
我按自己學習的習慣,在有利於閲讀的前提條件下,對《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中我自認為:
與其它法律法規條款大同小異的,進行了刪除;
是特別、是重點、是特色的,保留下來,按原文順序羅列成以下幾點,最後就是敝人的感想:
一、《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的歷程~
1987年4月20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7年7月16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6年3月25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0年4月29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20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通過。
二、《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中的重點、獲得特殊政策的和特別體現少數民族自治特色的條款~
第五條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八條 自治機關傳承和發展民族優秀文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十六條 自治州州長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第十七條 自治州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名稱牌匾應當使用規範漢字、苗文和侗文三種文字。
第十八條 自治機關制定人才開發規劃,採取各種措施從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養使用各級幹部和各類人才,並且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使用各級幹部和各類人才。
自治州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合理配備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在錄用、聘用國家工作人員時,可以對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員予以適當照顧。
對艱苦邊遠地區崗位,可以採取放寬年齡、學歷、專業及開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錄。
對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以簡化考試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考核聘用。
民族鄉和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一定數量的崗位招錄熟悉本地少數民族語言的人才。
自治機關採取特殊措施,鼓勵州內外各類人才參加自治州的各項建設工作。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苗族或者侗族的人員。
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語言文字。
對不通曉漢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
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規範漢字或者苗文、侗文。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對可以由自治州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加強農特產品、民族工業產品、民族文化產品等各類商品市場的建設,支持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商品流通和市場繁榮。
第三十九條 自治州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源為依託,發展主導產業,培育特色產業,改造、提升傳統工業,推進工業化進程。
第四十條 自治機關制定和完善優惠政策,扶持民族貿易、民族工藝品和民族特需商品重點生產企業,不斷滿足少數民族羣眾生產生活特殊需求。
對上級下達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扶持民族產業發展,支持民族文化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城鄉的規劃、建設應當體現民族特色、地方特點和歷史文化,保持民族建築風貌,保護民族文化村寨和標誌性歷史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十五條 ……充分利用民族文化與生態環境資源優勢,發展旅遊產業,開發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點的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促進民族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打造國內外知名民族文化旅遊目的地。
第四十七條 ……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屬於自治州的財政收入。
……自治州財政設立並安排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和民族工作經費。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享受上級財政支持自治州財政保證國家機關正常運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按時足額髮放、基礎教育正常經費支出的照顧。
自治州享受上級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以及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顧。
自治州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因受自然災害、國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財政減收的,報請上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自治機關確保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税收返還等優惠政策落實到縣、市。
自治州對財政困難縣和民族鄉予以照顧。
自治機關對自治州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根據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自治州實際,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條 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税法時,對需要從税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項目,報經批准後實行減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行或者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享受上級國家機關在經費、師資、設備等方面給予的照顧,設立並辦好寄宿制學校、民族中小學,採取措施資助困難學生就學,按照國家規定保障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自治州各級各類學校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
支持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實施雙語教育,並根據實際需要做好雙語師資的培養、培訓和配備工作,將民族文化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第五十六條 自治機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公共文化基礎設施,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學、藝術、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文化事業。
搶救和保護民族工藝、歷史遺蹟、文物古蹟等文化遺產,培養民族文藝人才和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挖掘、整理、保護和傳承紅色文化。
自治機關加強苗族、侗族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傳承和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編譯、出版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和圖書,關心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人員。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加強對中醫藥、民族傳統醫藥的發掘、研究和應用,發展民族醫藥業。
第五十九條 ……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
第六十二條 自治機關教育各民族幹部和羣眾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合作、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第六十三條 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並且教育他們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六十四條 自治機關在處理涉及本行政區域內各民族的特殊問題的時候,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五條 自治機關強化基層社會治理,鼓勵依法開展基層自治實踐,發揮村規民約等對社會秩序的調適和規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和民族團結。
支持和指導民族學會等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增進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為目的,依法依規參與各類民間矛盾糾紛調解。
第六十六條 自治州提倡本州少數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飾。
鼓勵自治州各級旅遊、外事接待等窗口服務行業在日常工作中着民族服飾。
鼓勵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在日常外事活動、旅遊接待和節慶活動中着民族服飾。
鼓勵各級學校校服體現民族元素和民族特色。
第六十七條 自治機關支持和幫助民族鄉和其他散居少數民族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
第六十八條 每年7月23日為自治州成立紀念日,全州公民放假2天。
自治州尊重各民族的傳統節日。
每年農曆十月初七苗年、農曆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1天。
自治州成立紀念日、苗年或者侗年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三、我餘俊由《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發出來的一些感想:
1、法律法規條例是為了解決問題,經過集思廣益,羣眾認可,普遍接受而制定出來,以最終解決問題為目的,制定的文字條款;
2、既然通過羣眾同意,就應該在獲得羣眾支持的基礎上,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大家就應該循規蹈矩地共同遵守並加以執行;
3、我餘俊人微言輕,做不成什麼大事,成不了什麼大氣候。但是,有一顆忠於具有共產主義高尚情懷的共產黨和熱愛生我養我的祖國的心,以及關愛自己故土家園和關心鄉親父老的腦。
出於這簡單、明瞭、純樸的情懷,為我愛着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我攝影、攝像、寫文章、編輯、製作、發表,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