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ADS-B信號不違法,但之後如果傳輸給了境外,就觸犯了《無線電管理條例》_風聞
Johnathon-2021-11-01 07:27
【本文由“英年早肥的大尾巴狼”推薦,來自《論壇招募“志願者”,實為刺探我國航空數據》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御龍上青冥
- ADS_B就是正常的民航通用運行設備,在特定機場和航線(多為繁忙空域),必須裝備、開啓,否則拒絕航線申請。因軍航和民航在空管上截然不同的需求,軍機是忌諱這東西的,只會在極少不得不開啓的時候,或臨時加裝,或乾脆申請特許例外。在地面手持該設備接近軍航較多的地區,可視同間接獲取該地空中飛行器極為粗糙的水平信息,但日積月累下來,經專業分析人員過手,就會得到涉密的信息。比如起飛、降落的密度、每日可供附近機場高強度運行的時間段;起降間隔的時間,又可分析出飛行速度;配合衞星遙測的地形,可算出航線走向。於是,附近機場低空運行的三維航線圖就差不多了。
個人認為無資質的用户使用這東西,都不説涉嫌國安方面的問題,《無線電管理條例》之類的法規是肯定違反了。
前半段是很翔實的科普,但如果讀過《無線電管理條例》,你就不會説最後一句話了,至少不會不分清白紅棗地認為違反了上述條例。
1. 《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章規定:使用單收電台不需要取得執照,與此同時,該章節對接收行為作出規定的條目,都是針對需要執照的電台而言。
2. 《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或者電波監測。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境內電波參數資料。」
因此,純粹地接收ADS-B信號不違反規定,也不需要個人具備任何資質或許可,但是接收了之後向境外傳輸接收到的數據,違反了第五十五條規定。
詳見我的熱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