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FLG訴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失敗_風聞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2021-11-03 17:02
綜合美國法院新聞網、華盛頓觀察家報、紐約法律雜誌等媒體報道(作者:厲潔),紐約聯邦第二巡回法庭10月14日宣判,宗教保護不適用於FLG抗議場所,FLG的邪教名聲使其爭取同情的努力變得複雜。這起歷時6年7個月的濫訴案,以FLG敗訴告終。
邪教FLG濫訴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六年半
2010年以來,FLG人員經常聚集在紐約皇后區法拉盛的人行道上,擺桌子(展台)、發傳單,宣揚邪教FLG、鼓吹“三退”,展示所謂中國虐待FLG人員的信息,包括器官摘取的圖像。“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經常抗議他們的表演,稱FLG為“邪教”。

為打壓反對者,13名FLG人員於2015年3月3日提起訴訟,聲稱“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的抗議活動違反了《自由進入診所法》(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 Entrances Act,簡稱FACEA)。
《自由進入診所法》於1994年簽署成法,禁止任何人故意傷害、恐嚇或干涉“在宗教禮拜場所”行使其宗教信仰的另一人。

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Chinese Anti-Cult World Alliance)是一個由美籍華人於2008年成立的反FLG組織。負責人朱立創(Michael Chu),李華紅(女)。該組織長期在紐約抵制邪教FLG的遊行示威、法會、神韻演出等活動。
法院裁定:在紐約皇后區散發小冊子的FLG人員無權按FACEA受到保護
2018年4月23日,一名地區法院法官在判決中支持了FLG的指控。
2021年10月14日,紐約聯邦第二巡回法庭裁定,FLG人員不能將抗議地點定為“宗教禮拜場所”。據此,在皇后區散發小冊子的FLG人員無權按FACEA受到保護。
法院認定,“宗教禮拜場所”是指宗教信徒集體承認或宗教領袖指定為主要聚集或舉行宗教禮拜活動的場所的任何地方。FLG在法拉盛的桌子不符合此條件,因為無可爭議的記錄顯示,原告及其同修主要將這些桌子視為抗議中國共產黨涉嫌抹黑FLG的基地,而不是宗教禮拜的基地。也沒有證據表明FLG宗教領袖將這些桌子指定為主要聚集或舉行宗教禮拜活動的場所。

第二巡回法庭推翻了地區法院對原告的部分簡易判決以及相應地拒絕對被告的簡易判決,併發回重審,以進行符合本意見的進一步訴訟。
巡迴法官蘇珊·卡尼(Susan Carney)持主導意見判道:“證據表明,圍繞小桌的爭議是由FLG頭目的教義引發的……但這種政治和社會行動……並不能將行為發生的公共空間轉變為‘宗教禮拜場所’。”
另兩名巡迴法官皮埃爾·萊瓦爾(Pierre Leval)、約翰·沃克(John Walker)也簽署意見,贊同上述觀點。
法官:FLG充滿爭議
法院發佈的判決書稱,FLG充滿爭議。被告認為FLG“類似邪教”,信奉令人不安的觀點。如,被告反對FLG的教義,即信徒不應服藥治病,外星人造訪過地球,不同種族有不同天堂,混血兒將進入“屬於其主要精神種族的天堂”。原告對這些是FLG的教義沒有異議。

法院判決表明,邪教FLG教義反科學,宣揚種族歧視,在美國也不被認可。
美國實行判例法,今後FLG將不能將抗議地點擅定為“宗教禮拜場所”,以獲得宗教保護。
此前,FLG濫訴趙致真案也以失敗告終。
2020年1月14日,位於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的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駁回FLG對趙致真的訴訟。邪教FLG對趙致真先生長達15年的濫訴終結。
1999年4月25日,FLG非法圍攻中南海。事件發生後,武漢電視台“科技之光”節目組收到一些李*洪*志早期合作者和同事、鄰居聯名親筆簽署的信,揭露李*洪*志的欺詐行為。時任武漢電視台台長的趙致真派出三人攝製組到長春,按照信上提供的地址和電話找到當事者進行了電視採訪。回來後,粗剪了一個長度30分鐘,只有訪談而沒有解説詞的資料片《李*洪*志其人其事》。由於當時FLG話題尚屬敏感,加上片子內容單薄,因此並未播出。

1999年7月22日,中國政府依法取締FLG,中央電視台向全國播放了他們製作的同名專題片《李*洪*志其人其事》, 中間採用了“科技之光”節目組在長春拍攝的部分採訪鏡頭。
2004年夏天,剛從武漢電視台台長職位上卸任不久的趙致真與妻子一同到美國,參加在耶魯大學就讀女兒的畢業慶典。7月14日,正當他們二人在學校附近的小山上摘桑葚時,卻冷不防接到了美國康涅狄格聯邦法庭公差送來的法律文書。幾個FLG成員對趙致真突然發難。
2014年,美國康涅狄格州一名聯邦法官以缺乏司法管轄權為由駁回了此案,而FLG成員仍提出修正訴訟請求。
趙致真先生的律師、來自新澤西州的布魯斯·儒森(Bruce Rosen)説,這起案件是“FLG對在美中國官員提起的10幾起未遂案件中的最後一個,這些案件試圖讓中國官員難堪並認定他們犯下可怕的罪行。”儒森強調:“這是一起偽裝成酷刑案件的誹謗訴訟”。
邪教FLG通過誣告濫訴打壓批評者
2000年以來,FLG不斷在境外誣告濫訴,企圖用馬拉松式訴訟和天價律師費打壓華文媒體和批評者,但鮮有勝訴。

加拿大《華僑時報》創辦人、社長周錦興就曾被FLG濫訴。
2001年11月3日,周錦興創辦的《華僑時報》因在廣告信息版中刊登了原FLG人員何兵幡然悔悟的文章,遭到FLG的大肆圍攻。此後,FLG糾集232人,以“誹謗罪”聯名將他告上了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要求賠償2320萬加元。
2008年12月,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FLG第三次上訴。至此,這個耗時7年官司以FLG敗訴畫上句號。
“他們的目的多麼狠毒,就是想置我於死地!就是想杜絕所有反對聲音!”周錦興説,訴訟期間,FLG還要求法庭頒發禁止令,禁止登有關FLG的文章。

2005年12月,加拿大魁北克高等法院宣告周錦興勝訴。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李*洪*志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FLG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