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法院判決:撤銷贈與!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1-04 20:39
近日發生件令人憤慨的事情。據荔枝新聞報道,3年前,蘇州陸英老人將拆遷所得房產全部給了孫女李某,雙方約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給老人居住,同時承擔贍養義務。
奶奶將房產留給孫女,孫女承擔贍養義務,這本是個好事,不成想,得到房產後的孫女李某對奶奶不聞不問,奶奶生病期間連醫藥費也不願意出。老人沒人照顧,無奈自己住進了養老院,但自己的養老金又無法支付養老院的費用,於是老人將自己居住的那套房產出租出去,用租金來補貼養老院的費用。

事情到此,已經很令人氣憤了,沒想到李某貪心不足蛇吞象,做了件更令人大跌眼鏡的事情。李某覺得房屋系自己所有,奶奶無權將房屋出租,即便出租,租金也應該給自己。但是租客表示自己是跟老人籤的租房合同,不願意把錢交給李某。李某索要租金未果,便要租客搬離,甚至還將租客起訴到法院,但被法院駁回。

不履行贍養義務還則罷了,連奶奶住養老院用的租金也要貪,這種行為徹底寒了老人的心。老人遂將孫女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對孫女的贈與。法院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予。最終,法院判決支持老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判決可以説是大快人心,很多網友拍手稱快。那麼法院如此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由於當初贈與李某房產的時候,老人約定了李某的贍養義務,因此李某對奶奶不履行贍養義務,屬於違反贈與合同的行為,老人有權利撤銷贈與。

但也有朋友可能會問,並不是每位老人都會在贈與的時候留一手,要是當初沒有約定李某的贍養義務,老人還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嗎?
這就得看李某對老人有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了。在道德上,孫女贍養奶奶是理所應當的事情,可是在法律上,孫輩對祖輩並沒有直接的贍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而根據新聞,老人的兒子雖然離世了,卻還有個女兒在,所以李某對奶奶並不具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也就不能適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但是如果老人要不回來房子,讓這個不盡孝道的李某利用奶奶的疼愛平白地賺得盆滿缽滿,相信大家也無法接受。而當法律的規則窮盡,卻得不出滿意的結果時,我們還可以動用法律的最後一道底線,那就是法律原則。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顯然,即便李某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卻也是與孝親敬長的傳統美德相悖的,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老人即使在贈與房產時沒有約定李某的贍養義務,也並非必然就會吃這個啞巴虧。
不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官的權力有限,運用法律原則判案風險較高,並不是每位法官都有這樣的勇氣。所以為了保險起見,我們在出於情義贈與他人財物時,應當像本案的老人一樣,對贈與附加一定條件,給自己的權利增加些保障,不能將希望完全寄託在他人的道德自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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