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箇中國原則”:英文為何不要用“Policy”一詞?_風聞
外宣微记-外宣微记官方账号-2021-11-10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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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收到一位讀者提問:工作中遇到一份法律文本,我方説“One-China principle”,但外方想改為“One-China policy”,這兩種表述是否有區別?
這個問題很重要,值得科普。
2017年,美國著名智庫布魯金斯學會發布一份題為“One-China Policy Primer”的報告。報告開宗明義指出:
The One-China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the One-China principl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這句話告訴我們,“One-China principle(一箇中國原則)”是中國提法,“One-China policy(一箇中國政策)”是美國提法,二者不能劃等號。
中國的“One-China principle(一箇中國原則)”基本涵義很明確: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美國的“One-China policy”涵義比較複雜,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在中國人最關心的“台灣地位”問題上,卻玩起了“模糊”: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這裏的“acknowledge”約等於“take notice of”,即,美方“認識到/注意到”中國的立場。什麼意思?
美國著名脱口秀主持人John Oliver在今年10月份的一檔節目中曾一語道破:“We acknowledge…, butdidn’t agree with…”。
這就是美國在台灣問題上的“戰略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表述。
文刀君週日在華東政法大學的講座中談到美國對台的另一處“戰略模糊”表述,分享給各位:
The U.S. will provide arms for Taiwan “to maintain a sufficientself-defense capability” (Taiwan Relations Act 《與台灣關係法》)
對於“美國是否會武力保台”,《與台灣關係法》沒有明確表述,但這句話裏的“sufficient”給人留下了想象空間。究竟什麼程度算“充足的自我防衞能力”,由“總統和國會”決定。
“模糊性”是法律話語的一個重要特點。在台灣問題上,美國官方該模糊時就模糊,該準確時也不含糊。
布魯金斯學會2017年的報告給特朗普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DO NOTuse the phrase “One-China principle” (the PRC term). Instead, continue the practice of referring to “our One-China policy.”
布魯金斯學會的這項建議對我們也是一個提醒:我們要堅持用“One-China principle”,不用“One-China policy”!這是“原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