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月底才發上個月工資,法院判決補償勞動者十一萬元!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1-12 22:08
你有為公司發工資太晚而苦惱嗎?最近深圳中院的一份判決可以説大出了勞動者的一口惡氣。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深圳龍五在2003年9月27日入職深圳鵬某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通過銀行賬户轉賬發放上個月的工資。”**到了2019年2月25日,龍五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2019年1月工資及休息日加班工資為由,向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龍五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114元,因此離職後,龍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10267元。但是仲裁委不予支持。
龍五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判決還是不予支持。

龍五繼續上訴到深圳中院,而中院支持了龍五的訴訟請求。因為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
“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
第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也就是説,按月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最遲不能晚於次月的22號。公司與龍五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28日或30日前發放上個月工資,顯然已經超過了法定發放工資的期限。

這個結果一出,公司不服,申請再審。理由是**“15年來都是這樣發工資,龍五從未對此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和放棄。”**但廣東高院認為,龍五十五年沒提出異議,並不能推斷出其已經放棄相應的權利,通俗地講就是,我不説,但不代表不要。最後高院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公司因此支付了龍五110267元的離職補償金。
從公司跟龍五簽訂的《勞動合同》看,公司月底才發員工上個月的工資,其實相當於變相地讓員工交了一個月工資的押金,使員工拿着一個月的工資,卻要幹兩個月的活,算盤打得很妙。只可惜公司弄巧成拙,遇到了聰明的龍五,最後不僅得老實地將工資全部發放,還貼進去11萬元。
龍五的勝訴提醒我們勞動者學好法律是多麼重要,遇到不遵守法律的公司,離職的時候就能運用法律武器給公司一個狠狠的教訓。不過大家也不要見此就貿然地效仿,因為本案依據的法規《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只在深圳市有效。其他地方的朋友就得提前查查當地有沒有對應的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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