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保護李子柒嗎?——簡評陳平老師的觀點_風聞
深思的蓝-2021-11-14 10:08
今天看到眉山劍客陳平老師評論李子柒與杭州微念公司糾紛的短文,題目是《處理李子柒事件應當修改公司法,保護發明家而非資本家》。
原文不轉載了,可到陳老師的主頁查找。我看見短文下面一些網友的評論,有支持的,有反對的。
支持的當然是指責資本家在強勢佔有不義之財。反對的則説應該保護資本家的企業家精神。是他們讓經濟變得繁榮。
我看過李子柒的視頻,但是對她和微唸的合作內情不瞭解。他們誰是發明家,誰是資本家,或者,誰是製片人,誰是編劇,誰是演員,我不瞭解,因此我無法評論。但是,就“發明家和資本家應該保護誰”這個問題,我想談談我的看法。
一般來説,“沒有了資本家,資本還在那裏,而沒有了發明家,發明就真的沒了”。
這話聽起來有點霸道,但似乎有點道理。可是也會有人反駁,“沒有了資本家,資本還在那裏,但是企業家精神沒有了”。這聽起來好像也有道理。
要想妥善處理這類糾紛,其實首先要弄清兩個關鍵問題:
1.財富是誰生產的?
2.怎樣使用財富更科學,更好?
因為近期寫過相關文章,所以我來説一下自己的觀點。先説財富是誰生產的。
我在《模式之爭背後的歷史玄機》一文裏專門有一節討論了“財富是誰生產的”這一問題。我認為,正確的“方法”使人的“活動”變為勞動,“勞動”生產出價值(財富)。沒有正確的方法,“活動”不能變為“勞動”,也就不能生產價值(財富)。所以我認為:
1.提供“方法”的創新者對財富生產貢獻最大。沒有勞動者,他自己可以勞動。沒有資本家,大自然就在那裏,創新者可以自己去積累資本,速度慢一些而已。
2.勞動者對財富生產的貢獻居於次席。因為沒有正確的方法,他不能生產財富。沒有更好的方法,他不能生產“新增財富”。
3.資本家對財富生產的貢獻在第三位。他既沒有創新,也沒有勞動,只是提供了生產資料,提供了資本。但生產資料和資本也是創新者和勞動者的生產成果,所以資本家其實是“純剝削”而“不生產”財富的。
因此,陳平老師説“保護發明家而非資本家”是有道理的。當然,實際情況可能複雜一些。回溯資本的發展脈絡,很多資本家早期就是發明家,優秀的企業家,起早貪黑甚至忍辱負重的勞動者。他們的“資本”來自於他們的“創新”和“勞動”。因此細究起來,“資本家精神”和“企業家精神”是非常不同的。
“資本家精神”的本質是投機和鑽營,最後“損不足以奉有餘”,而“企業家精神”則是認認真真地創新和踏踏實實地苦幹,他們是使財富從無到有的英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第二個問題:怎樣使用財富更科學,更好?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回答。誰掌握正確的方法,更好的方法,就把財富交給誰使用。因為擁有好方法的人能使財富增殖,使經濟發展,使更多的人收益。
財富分配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則”,還要遵循“科學原則”。這是個“雙原則”約束的事情。
“公平原則”就是,誰對財富生產貢獻大,誰就多拿,反之少拿。
“科學原則”就是,誰掌握財富生產的好方法,誰就掌握財富。注意,是掌握“使用權”而非“擁有權”。
那麼,當發明家和企業家從合作變為反目之後,是要保護發明家還是企業家利益呢?這需要搞清楚幾個前提。
前提一,自然科學對財富生產的貢獻更大、更直接;社會科學次之。
所以,發明家作為自然科學的創新者,對財富生產的貢獻更加“直接”,起更加核心的作用。企業家作為社會科學的創新者,作用次之。如果二人反目,應向發明家的利益傾斜。
前提二,要分清在具體案件中,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誰在創新。發明家和企業家誰在創新。
當發明家的創新更多,而企業家創新較少,甚至沒有創新,只是企業經營的“勞動者”時,應更多保護發明家的利益。反之,發明家的發明已經停滯不前,不能在普通的企業經營管理中實現新增財富,需要創新的企業經營才能實現新增財富或維持現狀時,應更多保護企業家的利益。如果分不清或者不好分誰的貢獻更大時,應向發明家適當傾斜,因為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經濟發展缺“發明”,不缺“資本”。
也許有人會問,這樣會不會影響企業家的投資積極性?出錢多,獲利權靠後,承擔的風險還大,久而久之會不會沒人願意當企業家,沒人願意投資?這不就影響經濟活力了嗎?
我覺得不會的。論述略長,所以請讀者移步到我的知乎文章《模式之爭背後的歷史玄機》,在下方評論裏有我與網友討論這個問題的三條回覆,裏面説了我的看法。
知乎名稱:深思的藍。
文章鏈接如下:https://zhuanlan.zhihu.com/p/429460579 (或到知乎主頁的“文章”裏查找這篇文章)
最後我想説,我支持陳平老師的“設立保護創新的專業上訴法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