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持刀捅死奔馳車主,悲劇因何而生?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1-15 20:18
近日,在廣東廣州天河路一停車場出入口發生一起命案。因停車場管理糾紛,保安持刀捅傷一車主,車主經搶救無效死亡。由於案件還在偵辦中,官方沒有透露太多細節。在網上則有網友總結了這樣幾種説法:
1.妻子開的車,開車太快被保安批評,老公下車理論,被捅。
2.保安要求出示健康碼,老公拒絕,口出髒話,引起矛盾,下車先動手打保安,被捅。
3.保安沒事找事,老公合理批評,引起矛盾,被捅。
4.停車問題引起糾紛,老公要面子下車動手,被捅。
還有位疑似目擊者的女生在網上留言説:“這個還真不能怪那個保安 我和閨蜜拿着奶茶在那都嚇一跳,男車主先侮辱保安再先,然後兩個人就打起來了,那個男車主打不贏保安然後到車上去拿的刀,給保安反殺的。”

以上説法真實性都有待進一步證實,但其中多種説法都指向了受害人夫妻是矛盾產生的源頭。而且這件事的主要焦點,是保安作案的兇器是從哪來的。兇器的來源,將直接影響該案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衞。如果留言女生所説情況屬實,刀是由被害人因打不過保安而從車裏拿的,那麼被害人就負有使衝突升級的主要責任。保安奪刀反擊便具有了正當防衞的性質。那麼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説,如果保安成立正當防衞的話,要麼因無限防衞權被判無罪,要麼因防衞過當被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而反之,若刀是保安的,則要考慮是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這兩罪的結果雖然都是人死了,但引起的刑事責任卻有很大區別。前者的量刑在刑法上依次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後者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行文順序來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是優先從死刑開始考慮的,後果較故意傷害罪為重。
由於兩罪的結果相同,所以在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時候,需要綜合各方面因素加以考慮。例如,作案刀具是鈍器還是鋭器,鋭器顯然比鈍器更容易造成嚴重後果,如果使用的是鋭器,即便保安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的死亡,那麼也可以認定保安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的心態;再如,刺傷部位是否為要害,是否進行了補刀,刺傷要害和補刀的行為都容易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因此更容易被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又如,傷害行為發生後,有沒有采取救治措施,撥打120或者及時給被害人止血,這關係到對主觀惡性的認定。上述因素都有待進一步的偵查查清。

然而,因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加之我國對死刑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即便保安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也很小。也就是説,就算保安受到刑法處罰,他付出的代價也是遠比被害人失去生命要輕的。
從目前的輿論看,同情保安的網友居多,認為被害人和妻子本就理虧在先,還不尊重保安,不配合保安的工作,最終釀成慘劇。這也提醒我們,無論一個人取得了多大財富,多高地位,對他人都該平等相待。其實很多矛盾的化解,差的只是一個簡單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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