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產業化終將落地,新品種審定辦法意見稿發佈_風聞
鹰击长空-黑名单专治乌贼、反智、喷子、谣棍和杠精2021-11-15 15:16
來自微博@洪廣玉。
【轉基因作物產業化已確定】如果快的話,轉基因玉米預計明年就可以推廣,慢的話後年推廣。
11月12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修訂《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的徵求意見稿,這個《辦法》就是業內盼星星盼月亮盼了近20年,涉及轉基因作物產業化的關鍵配套文件。此前,轉基因產業化推進不了,從法規上來説,就是因為缺失了轉基因品種審定辦法,“無法可依”。當然,業內都知道,表面是法規,實質是政策問題,是想不想推進的問題。
最近一年來,中央已經釋放了很多推進生物育種的信號,這次修訂《辦法》,就是為了推進轉基因產業化。我諮詢了多位業內人士意見,可以確定,根據這一辦法,國產已發放安全證書的轉基因玉米、大豆是可以進行品種申請,進而產業化了,已經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接下來就是時間問題——何時可以推廣?根據擬修訂的《辦法》,品種審定需要有品種實驗的數據(通過這些數據來判定品種的性能),而轉基因品種轉入受體品種(這個受體品種就是適應地方種植的常規或雜交品種)還需開展一年或兩年的生產試驗。
而在實際上,轉基因研發相關單位一直在為產業化做準備,已經積累了很多生產數據。但有個問題,現在進行品種審定的是農業部種業司,而研發單位此前做的試驗數據是在農業部負責轉基因安全證書申請的另一個司下面做的,這個數據是否會認?
如果這個數據能直接認,就省時省力,順利的話明年就可以通過審定,然後就可以推廣,如果不認,則要再做一年生產實驗。
我個人判斷,目前的主基調是儘快推進,所以這個數據應該會認,所以預計明年就可以實質性地推廣轉基因作物了。
第二個問題:水稻也屬於主要農作物,那轉基因水稻可以進行品種申請嗎?
答:從法規的字面意思來看,並沒有限制轉基因水稻去進行品種申請,但實際上,主管部門會不會批?這是個問題,它取決於政府的態度。我個人判斷,目前是不會批轉基因水稻的。
我查了下,對於這一重要事件,目前主流媒體居然沒有太多討論,可能是轉基因產業化真的來了,大家反而難以置信,這次來真的了?
我個人很理解,因為長期以來對轉基因產業化的消極、不作為已經深入人心,在法規出來後,即使是業內人士表現得也非常謹慎,因為法規不代表一切。希望這一次有關部門不會讓大家失望。

相關新聞:
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部分種業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2111/t20211112_6382094.htm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及現代種業發展有關決策部署,農業農村部對三部種業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形成了《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部分種業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徵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部分種業規章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2日。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1月12日
徵求意見稿全文下載: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2111/P0202111126564667428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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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 評價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全文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2111/P020211112656466742802.pdf
農業農村部決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鼓勵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建立或共享專用的試驗基地。”
二、對附錄Ⅰ作如下修改
(一)將“二、轉基因植物試驗方案”中的“品種、品系”修改為“轉化體”。
(二)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2 修改為:“試驗轉基因植物材料數量:一份申報書只能
申請 1 個轉化體,其名稱應與前期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對應。”
(三)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3 中的“應在批准過環境釋放的省(市、自治區)進行”修改為“應在試驗植物的適宜生態區進行”。
(四)刪除“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3.5.10。
(五)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1 修改為:“項目名稱:應包含目的基因名稱、轉基因植物名稱等幾個部分,如轉 cry1Ac 基因抗蟲棉花 XY12 的安全證書。”
(六)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2 修改為:“一份申報書只能申請轉基因植物一個轉化體,其名稱應與前期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一致。”
(七)刪除“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3
(八)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4 修改為:“首次申請安全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年內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評價後提出是否准予延續及延續有效期的意見,由農業農村部作出決定。”
(九)將“三、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報要求”4.7 修改為:“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 2 個及以上轉化體雜交獲得的轉化體組合,應當從生產性試驗階段開始申報安全性評價。“使用已經取得安全證書的轉化體進行轉育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在生產應用前,還應當提交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特徵特性一致性檢測報告。”
三、將有關條款中的“農業部”修改為“農業農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