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還在“值班”的勞動者不平_風聞
祝渝华-遮面如同遮天!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2021-11-16 11:06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仍然有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可這延長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只要冠以“值班”的名稱,就把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化為烏有,不但高於正常工資的工資報酬得不到,連正常工資的工資報酬都沒有。要延長的工作時間被稱作“加班”的才能得到工資報酬。“值班”、“加班”只是同一個事情的不同叫法,勞動法上只有“工作時間”,沒有“上班”、“加班”、“值班”,或者説,在法律上叫“工作時間”,在社會上叫“上班”、“加班”、“值班”,在法律面前,“上班”、“加班”、“值班”通通都是“工作時間”,都受法律的統一約束,凡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不管是叫“加班”還是“值班”,都應當支付高於工資一定百分比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也強調“值班人員”的工作應算標準工作時間。只要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不管工作的內容是什麼,即使這延長的工作時間是處於休息之中,這仍然是工作過程,因為勞動者要為此付出時間,而“時間”正是勞動者工作的法定計量單位。不管什麼工作性質,“值班”跟“上班”、“加班”一樣,在“值班”期間勞動者隸屬於用人單位,要把自己的時間交給用人單位支配;受其管理和約束,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擔負工作責任,都是對外輸出勞動量或勞動價值,所以“值班”、“加班”都屬於勞動過程,都是工作時間的延長,都應該享有勞動者的權利,承擔勞動者的義務。《勞動法》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簡單地説,只要明白兩點就行了,第一,“勞動法”所提的是“勞動者”,不管這些勞動者在什麼單位,凡是中國境內的一切勞動者都是“勞動法”適用的對象,不論機關事業單位的也好,企業單位的也好,私營企業的也好,外資企業的也好,凡是勞動者都受勞動法的保護。第二,“勞動法”所提的是“工作時間”,不論“上班時間”、“加班時間”、“值班時間”通通都是“工作時間”,都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值班”制度是文革前法制基本為零的時期形成的管理方式,帶有強烈的人治色彩。文革前由於沒有法律的約束,致使“值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任何單位都可以隨便安排人員值班,隨便規定值班時間,任意剝奪勞動者的權利。在“值班”這種制度下,勞動者要承擔應承擔的責任,但卻不能取得應得的利益,這裏進行的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互換,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利益的掠奪。不過,一則那時候中國大陸的企業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理論上勞動者就是企業的主人,主人為自己的企業服務當然可以不計較報酬。(後來很多企業解體的時候,不少的勞動者確實分到了企業剩餘的財產,以及享受了一些政策福利,在這時候“主人”才像是主人。)二則在那狂熱的年代,人民羣眾幹人民工作,連流血犧牲都在所不惜,難道還應該為一點時間斤斤計較?現在經過改制,大多數全民所有制企業都改成了股份制,集體所有制企業基本上銷聲匿跡,現在的企業裏勞動者已經不不再是主人了,即使那種“主人”只有義務沒有多大權利。羣眾如今都忙着享樂,2015年,中國國內旅遊突破40億人次,出境遊客數量達到了1.2億人次,大家都沉浸在自認為“不幸福”的享受中。 主人雖然不當了,命也不革了,但“值班”這種主人的義務和狂熱時代的作法卻流傳了下來,成了用人單位掠奪勞動者的武器。我們現在已經進入了法治社會,國家要依法治國,社會各方面的活動通通要依照法律進行,企業管理也應該依照法律而不是依照習慣。勞動法已經施行20年,但“值班”這種嚴重違背勞動法的原始管理方式卻仍然普遍存在,特別是在醫院,“因為幾十年來都是這樣所以現在還是要這樣,”用人單位根本無視勞動法的存在!勞動者在“值班”期間,不論做什麼或什麼都不做,總之他們是用自己的時間滿足了用人單位的需求,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用人單位就應該為這段時間付給勞動者相應的報酬,可用人單位只要把加班改稱為“值班”,就無償“購買”了勞動者的時間,勞動者在“值班”這個通俗稱呼的遮蓋下,不僅得不到“勞動法”規定的加倍的加班工資,甚至連本來應得的基本報酬都得不到。有人説值班不是上班,所以沒有工資,這裏首先需要確定值班是不是“工作”,如果承認“值班”是工作,那就應該依法給付工作報酬,如果認為“值班”不是工作,那用人單位有什麼權力限制別人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的人身自由?這不是嚴重侵犯人權嗎!即使是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資等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17號 )的規定,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或每天實際工作時間和每月工作天數也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月工作20.83天)。並且,用人單位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還必須得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否則就是違法。所以“值班”制度不僅違反勞動法,還嚴重違背了商品社會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這哪裏還有社會公平!“值班”與現今這個法制社會格格不入,就像一個異類。社會主義法制應該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在公平正義的規則中進行活動,保證社會成員權利義務的一致,“值班”制度的存在,就使得勞動者在這方面權益的“保障”和“保證”幾乎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