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餐廚垃圾,被判刑!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17 22:06
來源:浙江檢察
2021-11-17 21:08
近日,由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特殊”盜竊案 一審宣判,被告人賈氏兩兄弟因犯盜竊罪均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TA”特殊在哪兒?
偷盜目標怪
非金非銀,而是“飯店餐廚垃圾”
涉案金額少
涉案650元,金額低於刑事立案標準
偷點“便宜垃圾”也犯罪?
先來了解下為什麼偷“飯店餐廚垃圾”
賈氏兄弟原先各自做着小生意,由於行情不好,也都在琢磨新出路。恰巧,兄弟倆的一個親戚在做回收地溝油的活計,而且收入可觀。於是哥倆從親戚那兒“取經”後,回湖租賃了一個養雞場,通過把廢油加熱,油水分離後灌桶賣給具有相關資質的環保科技公司獲利。
起初的半個月,他們通過從小吃店回收和窨井蓋裏面挖油的方式獲取地溝廢油,辛苦卻也踏實…

直到某天,他們開着麪包車路過一家火鍋店後門時,發現過道處有一個白色塑料桶,裝滿了火鍋餐餘油脂。倆人一琢磨,這連桶帶油的,價值少説也得六七十,轉手後不都是利潤!搬走!
嚐到了甜頭的兄弟兩人,在隨後的日子裏接連作案十一起,直到一火鍋店員工報案…
涉案金額低於刑事立案標準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本案中,賈氏兄弟在短短4個月內先後盜竊作案11次,系多次盜竊,不管犯罪數額多少,都構成盜竊犯罪。
檢察官認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賈某甲、賈某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賈氏兄弟為了是否有向食品經營者非法販賣“廢油”牟利的行為?
為了嚴防地溝油流入食品經營,檢察官就案件細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多次訊問,並與證據材料逐條核查、對比,確認“廢油”的具體流出去向,最終認定賈氏兄弟並無違規出售“廢油”的行為。
考慮到兩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2021年10月初,吳興區檢察院以賈某甲、賈某乙涉嫌盜竊罪向吳興區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判決。
重要的“法規”再説一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來源:吳興檢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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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一業主被小區門口的升降欄杆砸傷,還被要求賠償損失……來源:南寧晚報
2021-11-17 20:35
“我被欄杆下降時砸中頭,保安還讓我賠償600元錢作為欄杆破損維修費,才給放行……”11月16日晚,廣西南寧市民廖先生下班回家遇到煩心事,他在騎電動自行車回家,行駛至停車場出口時被道閘欄杆下降砸中頭部,接着欄杆卡在電動自行車後架。對於停車場道閘拉桿的破損,停車場管理方另有説法。

事發時的停車場出口
市民遭遇
晚上騎車回家被欄杆砸中頭
16日晚上7點半左右,家住南寧市青秀區鳳嶺·新新家園小區的市民廖先生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行駛經過小區外圍商鋪停車場,停車場出口右邊大部分是小車通行並設置有道閘升降拉桿;左邊小部分是供電動自行車和行人通行,沒有設置欄杆。當他經過道閘出口時,意外發生了。
廖先生説,他原本是想從電動自行車通道騎行通過的,但由於該出口是斜坡,突然看到對向有兩輛電動自行車正行駛上來,當時看到右邊的小車道閘拉桿沒有降下,為了避讓對向的電動自行車,於是就轉往右邊通行,可當經過小車通道時,就被降下來的欄杆砸中頭部,接着欄杆繼續降到肩膀,最後卡在自己電動自行車的後架動彈不了。看到道閘欄杆卡在廖先生的電動自行車後,小區門衞保安立即出來攔停廖先生,並通知停車場保安過來。
“停車場的保安聲稱是因為我的原因導致欄杆破損,所以要求我交600元錢才放行”,廖先生當晚掃碼支付了600元錢便回家了。回到家後,廖先生跟家人説了遭遇,後來想想自己是被欄杆砸中的受害者,“難道停車場管理方沒有責任,怎麼是我賠償欄杆損壞的損失?”
停車場管理方
“騎行者造成的所以要賠償損失”
17日上午,記者來到南寧市鳳嶺·新新家園小區外圍商鋪停車場,該停車場入口(注:廖先生從該入口行駛出)的小車道閘欄杆一直放置在地面,有幾根欄杆的柵欄已變形了。停車場管理方負責人李先生表示,該欄杆因當晚砸到電動自行車後架已經無法正常使用,不能升降了。因此,該入口道閘的小車無法通行。此時,只見不少市民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該出口。

停車場管理方李先生説欄杆有破損已無法正常使用
李先生告訴記者,小區外圍商鋪和停車場是承包商老闆從鳳嶺·新新家園小區外包出來經營,自己負責管理。 對於廖先生的情況,李先生認為,是因為廖先生不按規定通行,才造成欄杆下杆時砸中致破損,“廖先生不能以避讓對向電動自行車為由,就行駛到小車道閘欄杆下,且欄杆上寫有‘杆下嚴禁行人通過’之類的提醒。因此,廖先生需要負責任”。
對於當晚收取600元才放行一説,李先生表示,600元只是押金而已,廖先生完全可以自行找人來維修欄杆,並要支付維修產生的費用,然後停車場退還押金;或者停車場也可以聯繫維修人員前來維修欄杆,但費用要從廖先生的押金中扣除,多還少補。

欄杆上寫有“杆下嚴禁行人通行”之類的提醒
律師説法
不按規定行駛要擔責除非有不可抗力
對於維修欄杆產生的費用該誰來承擔,廖先生與停車場管理方各執一詞。
廣西金桂北斗律師事務所莫遠鋒律師表示,廖先生騎電動自行車經過停車場,當然要遵守停車場的行駛通行規則,電動自行車自然要走電動自行車道,避讓對向來的電動自行車不一定非要行駛到小車的道閘通道。如今廖先生在小車道閘被欄杆下降時砸中,是由於不遵守通行規則造成的,要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是在緊急情況下無法避讓或遇到不可抗力才從汽車通道通行的,廖先生就要舉證,然後根據公平原則,與停車場管理方來分擔責任,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上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