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張反壟斷罰單騰訊和阿里系領走25張 為何罰金僅50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20 23:14
來源:澎湃新聞
27人蔘與4評論
又一批反壟斷罰單開出。
11月20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對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經查,上述案件均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從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涉案企業來看,阿里巴巴、百度、騰訊、京東、滴滴、美團等互聯網公司均涉其中。其中屬騰訊系與阿里系最多,分別涉及13起和12起案件,以此計算,騰訊系與阿里系的罰款都超過了500萬元。
這些案件也涉及多個百億級交易,比如,阿里巴巴集團曾在2018年披露,聯合螞蟻金服以95億美元對餓了麼完成全資收購。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本次公佈的案件均為過去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交易,案件數量多、涉及企業廣泛、交易時間跨度較長。依法處理未依法申報案件,既能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維護反壟斷法權威,不斷優化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又能有效督促企業提升合規意識和能力,推動企業和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互聯網巨頭操盤下的十年併購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併、資產購買、股份購買、合同約定(聯營、合營)、人事安排、技術控制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情形。其中,合併是最重要和最常見的一種經營者集中形式。
梳理這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時間跨度從2012年的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網典科技有限公司收購南京信風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案,到2021年的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這10年的43起案件,不乏當時外界十分關注的併購。比如,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高德軟件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案;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轉轉股權案;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收購餓了麼股權案;北京小桔智能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與比亞迪汽車工業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收購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股權案等。
以2018年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收購餓了麼股權為例,從戰略意義上來講,收購餓了麼是阿里新零售戰略在向本地生活服務的縱深拓展上獲得的重大突破,也是阿里從新零售走向新消費的重要一步,因此備受外界關注。
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1〕80號顯示,2018年4月2日,淘寶與餓了麼及相關股東簽署交易協議,收購餓了麼44.03%的股權。交易前,淘寶間接持有餓了麼27.97%股權。交易完成後,淘寶將間接持有餓了麼72%股權,實現對餓了麼的單獨控制。2018年5月8日,餓了麼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2021年3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收購餓了麼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百度造車”也是今年以來行業較為關注的事件,在這一耗費資金的賽道,百度選擇與吉利成為合作伙伴。
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1〕116號來看,2021年1月10日,百度在線與吉利簽署《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及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關於設立新能源汽車領域合資公司之合資經營合同》,設立合營企業,百度在線與吉利分別持股55%和45%。根據上述協議,合營企業由雙方共同控制。2021年3月2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2021年5月1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浙江吉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若從這43起案件所涉及的企業類型來看,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指出,主要是騰訊、阿里巴巴、百度、京東、美團、五八、滴滴等互聯網企業。
“所有這些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都沒有披露對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所有這些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都是以同一句話批准:本機關就……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此前公開的101個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也是用這句話批准的,沒有公開具體反壟斷審查與競爭環境評估的具體細節。” 劉旭説。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中,第十八條“申報標準”明確指出,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
據悉,所謂“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是指海外企業通過特定協議,而非參股來實際控制簽約的國內企業。騰訊、阿里巴巴、百度、攜程、美團、滴滴等企業均存在VIE架構。
為何只罰50萬元
為何這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均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需要指出的是,50萬元已是頂格罰款。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則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與"“二選一"“等壟斷經營類案件,性質上也有很大不同。
翻看這43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見,監管部門對這43起案件的違法事實及理由都提及:案件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同時,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2020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也曾公佈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
當時,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閲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閲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針對上述三個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當時在回應“為何對調查企業罰款50萬元,主要考慮了那些因素”等問題時表示,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主要考慮了兩方面的情況。一方面,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處理方式包括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以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對企業發展和經濟運行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從我國違法實施集中執法情況和域外執法經驗看,一般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適用。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投資併購是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幾家企業在行業內影響力較大,投資併購交易較多,擁有專業的法律團隊,應當熟悉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但未能主動申報,影響較為惡劣,因此決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頂格處罰,希望達到查處一批案件、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