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狗傷人事件涉事人被停職,不強制措施就不知致歉、賠償?_風聞
墨黑纸白-90后评论人,只专注于深度评论。2021-11-20 12:19
河南狗傷人事件涉事人被停職,不強制措施就不知致歉、賠償?
撰文丨墨黑紙白
一、同為國家公民,尊重他人的權益就是尊重自己的權益
紙白君曾經寫過一篇關於文明養犬的文,養犬者與不養犬者是兩個羣體,不養犬者的權益是要時刻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養犬者則需要深刻瞭解到文明養犬不只是一種道德上的倡導,更是法律上的約束,如果無視不養犬者的合法權益甚至是蔑視,必將承擔嚴重後果。
根據紅星新聞報道,日前,“狗傷人”事件引發網友關注。記者獲悉,為核實羣眾舉報的有關線索,安陽市專門成立了工作組。
11月19日,安陽市市場監管局黨組研究決定,從2021年11月19日起,對安陽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食品藥品稽查專員王某予以停職,配合組織核查。
根據河南商報的報道,近日,河南安陽“狗咬傷老人”事件持續引發關注。11月19日,當地知情人士回覆上游新聞記者稱:
輿論認為安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檢支隊工作人員王新剛,在養的寵物狗咬傷人之後不認賬,(對傷者)不管不顧,有失公允。
目前,安陽官方已掌握事件相關情況,將於11月19日下午向河南省委相關部門進行專題彙報。
二、輿論對養狗者過於苛責了嗎?公職人員更應尊重他人
當地知情人士的説法又引起了網友們的再度不滿,我們先來了解下事情的經過,公開報道顯示:
今年9月,河南安陽一位八旬老人在小區遛彎時被兩條大型犬咬傷,其家屬找到河南當地媒體維權。該媒體連發9期節目,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採訪中,狗主人王新剛説“咬到沒有,由法律來定,我從來不相信視頻”,並拒絕開門商談;
去王新剛所在單位反映問題時,與疑似王新剛喊來的帶警棍神秘人物發生肢體衝突。此外,該媒體記者和老人家屬去紀委部門反映,也沒有下文。
輿論究竟是否對養犬者有失公允?從這幾段報道中,我們一眼都可以明辨的,我們河南本地的媒體對本地新聞事宜的不規避,積極介入是紙白君曾談過的。
但是面對媒體的多次介入,當事者不僅不用積極的態度來回應,反而是用無理取鬧的方式,面對視頻證據依然置身事外,何來輿論對其有失公允?
該當事人不僅不對自己的錯誤有悔改意識,也不對受害者進行接觸,卻對媒體單位敢公然發生肢體衝突,足夠傲慢,但當地相關方面卻介入緩慢。
這都展現出對於普通人的維權事宜上難度依然很大,紙白君作為媒體人,是知道大多省份、地市的媒體不是很願意採訪這類的社會事件,怕惹麻煩。
我們河南這檔媒體欄目應該説是全國為數不多的,願意繼續介入社會本地事件的欄目,但是媒體監督的力量,依然無法讓某些地市及相關人士重視。
三、網絡輿情是在處理問題與推進社會文明進程
在昨天經過網絡的發酵之後,今天當地相關方面對該事件進行了回覆,雖然停職讓不少網友們歡呼,但事情的進展離真正的進步還有一段距離。
我們需要思考,為什麼被咬者沒有訴諸法律,而是尋求媒體的幫助?從這個角度來説,我們對養犬尚未立專項法律法規,合法維權難度較大。
在紙白君上次寫關於文明養犬的文中也有提到,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狗咬人的事件,除非是造成人員傷亡會以過失犯罪的罪名進行刑事追責。
紙白君注意到發生在2020年的一起狗咬死人事件,新快報對河南鶴壁山城區石林鎮一名3歲兒童被狗咬傷致死的新聞進行了評論。
該報提出,根據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相關條款,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鶴壁3歲孩子被狗咬死案件,相關責任人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侵權責任。 毫無疑問,鶴壁當地公安及時介入,依法刑拘犬主人,具有標本意義。
新快報評論稱:不容迴避的是,我國刑法對狗咬人致死如何定罪,並沒有明確條款。
在此背景下,鶴壁公安及時引入刑罰,以涉嫌過失致人傷亡罪對犬隻主人依法刑拘,無疑具有司法示範價值。
應該説媒體對鶴壁警方就狗咬死人積極介入、依法刑拘的報道與評論是及時的,但是大多數此類新聞,即便是被刑拘了,依然未能引起社會大面積關注。
四、狗咬死人已經入刑,那麼狗咬傷人能否上升刑事責任?
我們再來看中國網在今年10月份的一則報道,山東聊城莘縣一名6歲男童被兩隻狗撕咬,肇事犬隻主人被警方依法採取措施,此事已過去兩個月。
10月24日,男童父親王先生告訴記者,小孩已出院一段時日,但仍在進行除疤等治療,精神狀況也不好。
由於協商未果,他已於10月21日向當地公安提出刑事控告,希望追究養狗人的刑事責任。
這是一起被狗撕咬未傷亡的事件,當地警方依法採取措施的處理也是值得點讚的,最後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如何?目前尚未看到後續報道。
也就是説我們雖然有養犬相關條例,但並未上升到專項立法的階段,紙白君是支持加快相關立法的,這不僅僅是我們社會文明的體現;
同時也是讓每一位養犬者都能從司法上明白,尊重不養犬的人,不僅僅是一種道德上和社會規則的要求,更是法律層面的最低底線,是要負更大責任的。
就本事件來看,大型犬隻、事發後不予受害者接觸、無視媒體單位的介入,最終在自己單位的停職處理下,才被迫登門道歉與進一步處理,這很不好。
那麼我們的立法將會促進養犬者祛除傲慢,尊重周邊人的權益,並且不需要在如此大費周折之下,才會換來養犬者的道歉與賠償,畢竟要考慮刑事責任。
最後也希望當地相關方面進一步積極處理此事,並及時向公眾公佈,將這件有損當地的事件做成加分題,推進養犬立法,整改當地公職人員的傲慢風氣。
2021—11—20落筆於墨辯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