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的不同來源_風聞
陶永谊-经济学家,独立投资人-2021-11-20 10:05
法學院在講解法律體系時,會告訴你有所謂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也會告訴你這兩者的區別,但卻沒人告訴你這兩個法系的差別是如何形成的。
為什麼大陸法系是成文法,而海洋法系則側重案例法?如果我們將法律和經濟、政治和更廣泛的生存條件隔離開來,不管怎麼研究,也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所謂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於羅馬法和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體系,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請注意大陸法的起源,它是羅馬帝國和法蘭西帝國陸上霸權的產物,在治理模式上,羅馬和法蘭西都是實行的中央集權制,地方實施行省制,為了統一治理,他們必須以成文法的方式統一裁量標準,其意義類似於秦朝的書同文、車同軌一樣,這是“法同規”。
而海洋法系,是指英國從11世紀起,以日耳曼習慣法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請注意,英國海洋法系形成的時間在11世紀,也就是諾曼征服(1066年)發生的年代。當北歐海盜的後裔以武力征服英格蘭之後,他們將盎格魯撒克遜貴族的土地據為已有,並以強盜分贓的方式建立了英國的封建領地制度。每一個封建領主都把自己的封地當做掠奪戰利品,不容他人(包括國王)染指,為了保持司法獨立,他們拒絕由中央政府統一頒佈法律,主張根據自己的情況和習慣各行其是。案例法和習慣法給了各個封建領主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所以,類似的案例在不同的地方,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如果按照成文法進行判決,當出現對法律條文理解的爭議時,通常都是交給上一級法院,而用案例法就不存在這個問題,可以在當地以陪審團的表決方式解決。
所謂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其實是歐洲海盜擴張模式和陸霸擴張模式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只有放到生存模式的分析框架內,才能找到其內在的演化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