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功利的角度討論一下遇到被狗咬傷後如何維權及其他_風聞
修正弹道-2021-11-21 14:29
安陽的事輿論發酵了一兩天了,網上的輿論一邊倒的譴責狗主人一家,尤其是男主人系當地正科級的公務員,該事件也在網友的評論中不可避免的上升到地方公務員欺壓良善百姓的層面上來。
電視台的幾期節目我都看了,我的基層工作經歷告訴我,事情不會是節目中展現的那麼簡單,這個事下邊再説。作為這個社會普通的一份子,誰家都難免遇到類似的問題,我們當今的社會管理系統在處理羣眾類似矛盾時真的如節目中表現的那麼無所作為嗎?我可以負責任的説一句:不是的,這件事其實是被記者介入後被帶跑偏了。個人不想為王某某一家洗地,也洗不了,從王某某當着攝像機説出自己不相信視頻證據開始,他就無可救藥了。
但是話説回來,哪怕不是為了給王某某洗地,我們也應該考慮事件的全貌,至少應該知道我們自己遇到類似事情時應該怎麼辦吧!
家人被狗咬傷怎麼辦呢?我給觀網的網友一點建議,有不妥的地方懇請其他大神指正。
家人被狗咬傷,無非就是三種情況,1、與狗主人有矛盾,狗主驅使它咬的人。2、狗自己咬的人。3、無主狗咬的人。第三種情況我們不討論。第一種情況很簡單,撥打110報警,驅使狗咬人與拿棍棒打人是一樣的,讓警察解決就行了。第二種情況(就是本次事件的情況)也簡單,依然是撥打報警電話。但這時就有很多注意事項了。1、儘量在現場撥打報警電話,並要求民警出警,警察到來後可能會説這是民事糾紛不歸公安管轄,其實這話説的沒毛病,那你就告訴警察,他們也有調解民事糾紛的職責,自己不是不好説話的人,只要您不是表現的“很不好與人相處”,警察一般都會接手。2、傷者就醫,家屬留下與警察交涉。要盯着警察取證,先將“狗咬人,誰的狗”這些基本的問題在證據上固定下來。3、爭取雙方都去派出所,由民警調解處理。這個調解其實很簡單,無非就是傷口的醫藥費、狂犬疫苗的費用、誤工費,這三大塊,也可以額外要一些類似營養費、合理的交通費啥的。如果傷口不是很嚴重,一般當天雙方都可以達成一致,現實中大多數狗咬人的事除了自行協商其實都是這麼解決的。4、也有難辦的,比如傷口很嚴重,要住院治療,或者狗主人一方不願意出錢,或者己方要求過高,這時候派出所就解決不了了,民警就會告知你,這是一個民事糾紛需要到法院訴訟解決。5、法院訴訟其實也簡單,如果傷不是太嚴重甚至連律師都不用聘請,先找律所諮詢法律上支持己方的訴求是什麼,也可以讓律師代為書寫起訴書,這個與聘請律師不同,也就是幾百塊錢的費用。6、到法院也簡單,畢竟前期警察出警時已經固定相關證據了,要求法院去派出所調取證據就行了。
我在平時的工作中遇到類似的事,百分之九十多基層派出所都可以也願意處理。但也有個別情況警察會“本能的推諉”。當事雙方有一方極其不配合,一定要把事情搞大,這時民警就不願意管了,甚至有的民警會直接在出警時就告知雙方去法院訴訟解決。這個您也別埋怨警察,畢竟這事人家確實可以不管。如果你方是被咬傷的一方,有些話和事還是儘量別辦,沒意義。比如要求警察處置(打死、沒收)肇事狗,指責對方狗不栓繩,或者您的家人上來就自己打狗報仇。我不評論上面的要求與做法的對錯,只是認為沒有意義,只能擴大矛盾,讓雙方“頂起牛來”。為什麼不需要指責對方呢?因為不管栓繩與否,這個責任都是他的,也沒有責任的大小之分。從功利的角度説,哪怕您在對方賠償了合理費用之外依然對那條狗存在仇恨,或者希望自己的家人在社區不會再遇到這隻“前科狗”,您完全可以在糾紛解決後選擇向城管部門舉報。
比較難解決的是啥情況呢?招貓逗狗,比如在農村人家院子裏栓着的狗,你不量力,非要去嚇唬、撫摸被咬傷的,這個法律關係就可能很複雜,派出所就不好界定了。
話接上文,我為啥説這件事讓記者給“帶跑偏”了呢?我們整天喊依法治國,這可不單單是説給別人聽的,更主要是給自己聽的。有了民事糾紛怎麼辦?自行協商,協商不成求助相關組織或者單位主持調解,調解不成法院訴訟。這件事如果我是記者從被求助那一天開始就會建議被咬傷一方到法院起訴,如果法院有問題可以監督、曝光法院。記者沒有調解民事糾紛的權力與能力,他們的介入只會讓簡單的事情複雜化,讓事情變味兒!
從旁觀的角度我説一下對這個熱心記者提的幾點建議,説錯了多海涵,沒有惡意。首先,記者不要過早代入自己的感情。羣眾有困難求助記者或者媒體,先幹啥?先找本單位的法律顧問,聽聽這件事應該怎麼辦?找誰辦?您扛着攝像機直接去面對對方當事人時想過對方的感受嗎?您可能認為自己是公證的第三人,但對方是否會認為“記者是對立面請拖來的呢?”我在工作中接待過新華社的記者也接待過電視台的記者,也接待過小報記者,也參與處理過假記者,他們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新華社的記者會提前預約,找到宣傳口,提供自己的手續,提出想見誰,什麼問題。這種情況都會特別順利,這些記者在面對地方的同志時甚至首先會亮明觀點:我們不是某一方找來的,是因為接到這個素材認為有一定代表性,來聽聽你們的意見。那些小報記者往往不打招呼扛着攝像機就來了,這時下邊的人就很牴觸,不敢説話,害怕擔責,往往出現“節目效果有了,事情卻複雜了”的情況。這個記者為什麼去王某某家中吃閉門羹?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某一天有人敲門説來採訪你,你敢面對攝像機嗎?沒面對過攝像機的人可能感受不到,機器往你面前一支,緊張死啦!
新華社的“五問”中提到,事情一開始,王某某的女兒用碘酒給傷者擦拭傷口,王某某也要驅車帶着傷者就醫。這代表啥?代表這一家並不是那麼可惡吧!後來因為其他原因雙方發生了爭吵,具體啥原因沒説清,但這些都不怕,這才是“矛盾糾紛”的本來面目,有糾紛也不可怕,一方的訴求可能會高一些,另一方可能接受的程度低一些,那就法院訴訟唄!為了自己的公平,承擔一些訴訟成本本就是法制社會應有之意。
最後一期節目中,女記者大哭,認為自己沒有幫到羣眾。我不懷疑記者出於真心與委屈,但工作不是這麼開展的啊!如果真想解決羣眾的矛盾,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從王某某身上下手吧!我甚至惡意的揣測,這件事現在的結果就是被咬傷一家希望看到的,記者一直被這家人牽着鼻子走。從節目中出現這家人的要求是“不要錢,就讓王某某當着電視台道歉”開始,這件事已經變味了,變成了兩家人的“鬥法”。
王某某被組織處理是肯定的了,不管這個節目有多少被剪輯掉的“來言去語”或者猜測與誤導,從他説出不承認狗咬人、不相信錄像開始他已經丟掉了共產黨員與公務員的素質。但是,這位記者朋友是否“給自己加戲了呢”?您的所有采訪是不是應該“在沒有對方當事人同往”的前提下開展呢?這種與某一方當事人同行的採訪,會不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你們是一碼事”的錯覺呢?
我與大家一樣都不瞭解這件事的全部真相,但是“任何媒體參與的調查,都必須表達雙方的聲音(哪怕是狡辯也要聽取),我們不能簡單描述某一方不接電話、不接受採訪就算了,就“讓觀眾得出他不敢面對採訪就是他的錯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