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年持槍不違法?拿無證持槍被帶了節奏?判決公平嗎?_風聞
大眼联盟-2021-11-23 08:31
解釋一下:
首先大家要明白美國每個州的持槍法律都不同,如果你不居住的美國,還是要先了解美國的基本政府結構在説。 如果你在美國,一定要了解加州的法律和得克薩斯的完全有可能不一樣。 下面詳細説説為什麼Kyle持槍不違法,以免被帶着任務來的人誤導。
kyle來自伊利諾伊州,這個州的法律是不可以出售給18歲以下步槍,和21歲以下手槍。 十八歲以下持槍違法,但是有一個特例,就是如果18歲以下申請了打獵證,而且他沒有把槍藏在衣服裏,就不違法。 考慮Kyle的個子沒有習大大的偉大身軀,而且錄像也證實他確實是公開持槍,所以他不違法。 提供給他槍的盆友過來18歲,這個就是灰色地帶,而且他的朋友確實被起訴了,好像下週就宣判。 無論如何Kyle在伊利諾伊州都不違法。
事件發生的地點在威斯康星。 Kyle沒有威斯康星的打獵證,看似違法,這也是為什麼被起訴18歲以下非法持槍,但是威斯康星有個法律,如果槍支的槍筒長度超過16英寸,17歲以下持槍不違法,這一點被kyle的律師作為法律依據要求不於起訴。 法官壯起鼠膽,戰戰兢兢的問檢察官,威斯康星有沒有這個法律,檢察官一看,壞了,撒謊説沒有,肯定被人揭穿,老狐狸都知道,律師肯定知道,現搞投票修訂法律一個是來不及了,一個是不能追述以前的行為,就老老實實的交代,是有這個法律。 法官一看雙方都沒有異議,就取消了這個指控。
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附:裏滕豪斯的判決到底公平不公平?

上週末對 18 歲的少年凱爾·裏滕豪斯( Kyle Rittenhouse )的判決,再一次使得美國人看到了自己意識形態嚴重分裂的傷疤。法庭判決裏滕豪斯無罪。消息一出,一羣人歡欣鼓舞,高喊 ”大快人心“;另一羣人則捶胸頓足,感嘆 ”國將不國“。這猶如一顆爆竹引燃了一個化工廠的爆炸,爆竹本身根本沒有那麼大的威力,但這顆爆竹之所以造成如此大的破壞,僅僅因為它所爆炸的位置。
裏滕豪斯案的經過並不複雜。2020 年 8 月 25 日,由於當地的羣眾抗議運動中存在暴力衝突和對周圍商鋪的破壞行動,事實上大多數反抗壓迫的羣眾運動中都會存在這樣的行為,從小喜歡扮演警察的裏滕豪斯從外地趕來,拿着自己朋友的一支 AR-15 突擊步槍,去保護一家他認為應該被保護的汽車銷售點。威斯康辛的基諾沙( Kenosha )以汽車展和恐龍博物館而聞名。
裏滕豪斯和絕大多數少年人一樣,充滿熱情但張揚浮誇,他向周圍的人表示説自己可以保護他們並謊稱自己是接受過醫學急救訓練的,可以幫助他人。我相信他這樣説的時候並沒有惡意,相反只是少年人的一種出於 self-esteem 或者 ego 的自我吹噓。裏滕豪斯是如何和被害者開始衝突的,並沒有十分詳細的信息,但從已有的資料來看,一些抗議羣眾顯然被裏滕豪斯拿着自動步槍站在街邊的行為所激怒。有一些人開始追逐裏滕豪斯,可能是意圖卸下他的槍支或者給這個看上去得意洋洋的小夥子一個教訓。整個追逐期間,裏滕豪斯開始是試圖逃離這些攻擊者,但後來可能是聽到背後有槍聲(這一槍是一名示威羣眾對天開槍的結果),裏滕豪斯轉過身來,開始對其中的一個追逐者裏滕豪斯開槍,將其擊殺。這一開槍行為激怒了更多的示威者,於是一些人衝上來攻擊 裏滕豪斯,並將其擊倒在地。爭奪中,裏滕豪斯再次開槍,再次打死一人,重傷一人。隨後,裏滕豪斯跑開,試圖向警察投降,但混亂中沒有警察理他。第二天 裏滕豪斯在母親陪同下,向警察自首。整個情況大體就是這樣。
圍繞這一槍擊案出現的評論呈明顯兩極分化,譴責裏滕豪斯的人將之描繪成三 K 黨,而支持裏滕豪斯的人則稱讚他為小英雄。那麼這顆小爆竹到底是什麼樣的?我們需要將它從化工廠爆炸物邊拿開,仔細分析一下。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炸藥庫是什麼樣子的。2020 年 5 月 25 日,明尼蘇達州的黑人喬治·弗洛依德( George Floyd )被一名白人警察毫無人性地用膝蓋跪壓住頸部長達 9 分鐘致死。這一慘案引發了美國多地的 ”黑人的命也是命“ BLM 運動。而就在三個月後,8 月 23 日,Kenosha 的另一名黑人雅各布·布萊克( Jacob Blake)又被警察近距離連開七槍,導致其終身癱瘓。這引發了當地大規模的抗議活動。在 Kenosha 地區,黑人人口大約在 8% 左右。那麼這個炸藥庫本身,是邪惡的嗎?顯然不是。我們是華裔,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死去的是兩名華人,我們會不會去抗爭?**如果我們華人的收入中位數是白人的一半,坐牢的人口比例是白人的四倍多,被警察打死的比例是白人的三倍多,我想問問,各位華裔到底是會謙虛謹慎地自我反省我們這個民族為什麼有那麼多問題呢?還是更多地要抱怨這個社會對我們不公平?**將心比心,如果在同樣的情況下我們也會抗爭,也會喊”亞裔的命也是命“的話,那麼我們就不能去譴責處於這種境地下的黑人族羣的抗議行動。
那麼抗議行動能不能完全和平,完全不包含暴力呢?很難。要求這種充滿了不滿情緒的羣眾運動完全沒有暴力,完全不被渾水摸魚的機會主義分子利用,這顯然是一種理想主義的幼稚。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有一種寶貴的能力,將運動本身的正義性和運動中泥沙俱下的犯罪行為區分開來。這種能力,很不幸,擁有的人不多。因為反對這一運動的人,會天然使用這些暴力來指責這個運動本身就是錯誤的。我們人類的大腦很難做到清晰地思維,愛屋及烏式的聯想思維,是我們的本能。當我們看到一個遊行或者運動中有暴力行為的時候,我們會認為這個運動本身,就是暴力的。反過來,當我們一旦肯定了某一個運動是正義的,又會忽視其中的暴力成分是非法的。比如中國國共兩黨都認可的五四運動,這一運動無疑在當時是有積極意義的。但火燒趙家樓,依然是違法的暴力行為。我承認,要分開這些糾結的因果,是很難的。但我們應該努力去這樣做。
現在,我們再來看這支小爆竹——裏滕豪斯。我先問大家一個問題:我不知道 裏滕豪斯的政治立場,但是,裏滕豪斯有沒有權力來表示自己反對 BLM 運動?如果有,他可以不可以表達?
但事實上,據目前的信息來看,裏滕豪斯沒有表達任何種族主義言論,更沒有攻擊 BLM 運動。他所做的,只是去保護他認為應該保護的私人財產。這種行為是否恰當,這我放在後面來談。但這一行為本身,不是犯罪。
之後發生的事情經過,只要從那個種族衝突的炸藥庫背景下拿開,整個追打,奪槍,開槍過程就是一個持槍者被攻擊追打,最後不得不還擊的過程。最終陪審團判其無罪,最根本的原因也是因為他開槍的自衞性質。一般人在這種一羣人來攻擊自己的情況下,肯定會選擇逃跑,跑不掉了,聽到背後傳來槍聲了,大多數人都會選擇還擊。更何況,他當時只是一個 17 歲的少年。
我們經常會讚揚美國的司法獨立。司法獨立不僅僅應該表現在獨立於其他權力機構,也應該表現為獨立於輿論和民情。在庭審中,法官施羅德告誡陪審團説,要公正地將被告看作一個普通正常人,去評估他的信用、行為和智力。你們平時怎麼評判別人,今天就怎麼評判裏滕豪斯。這就是為了避免政治傾向對司法的影響。
我非常贊成這樣的説法:我們應該把我們的政治傾向,體現在立法過程中,努力説服其他人同意我們的政治觀點,立法訂約保護我們的理念。但這個約一旦定下。法院要做的事情,就是按照這個約定,來看這件事是否合法。判決的時候,不是考慮政治傾向的時候。司法系統,最完美的境界,是一個工具性的存在。榔頭本身沒有對錯,不能説砸釘子就是好榔頭,砸腦袋的就是壞榔頭。只要它能把對方砸碎,它就是一個好榔頭。這就是一個工具性的評價。
但是必須承認,由於人類文字無法做到完全嚴謹,和一些其他的因素(比如修改美國憲法是如此的困難),這導致事實上法官有時候是需要做出帶有政治傾向的司法解釋的(尤其在普通法系統中更是如此),這無法完全避免。但在 裏滕豪斯案中,這一傾向並不明顯,整個庭審過程沒有太多政治因素,也不需要額外的司法解釋。
説了以上這麼多,我到底想説裏滕豪斯案的判決是否公正呢?事實上這個問題比我們想象得要複雜,在 ”今日美政“ 網站 jrmz.org 中結合歷史來談我們所認為的公正本身,還有一些其他問題,比如合法是否就是公正?非法的暴力行為是否一定是錯誤的?不同立場下的公正問題如何解決?裏滕豪斯的判決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等等問題。
但是,在整個庭審中,至少有一件事情是應該被批評的。就是法官施羅德沒有就 裏滕豪斯非法持槍一事做出説明。裏滕豪斯只有 17 歲,並不能購買槍支。他所使用的 AR-15 是他朋友為他所買。雖然這一行為並非嚴重罪行,並不構成對案件本身性質的影響,但這是需要被提出的。一個未成年人無證持有攻擊性武器,站到了最容易爆發衝突的混亂場合,這簡直就像是把一個點着的爆竹丟進一個炸藥庫房裏,是危險得不能再危險的事情。裏滕豪斯案後,很多美國人在討論這種 ”民兵自衞“ 的行為是否可取。
極右翼的共和黨議員,來自北卡的 Madison Cawthorn 對公眾説:”來啊,拿起槍來!保護自己!讓自己看上去危險並且道德!武裝起來啊!“,這種極端分子受到廣泛的譴責。事實上拿着危險的武器出現在危險的場合,這本身是應該被禁止的。你有權拿着槍來保護自己的領地和財產,但不能以保護他人財產為由持槍出現在暴力容易發生的場合,因為這可能迅速擴大事態,造成更為危險的情況,正如裏滕豪斯所作的那樣。這一點,可能是美國立法機構將來需要考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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