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父親獨吞賣房款買房,兒子索還101萬元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1-25 22:14
都説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對孩子往往是無私的。
但是在2020年6月卻發生了一件父親算計兒子的事情。
據澎湃新聞報道,2016年,因老宅拆遷,小杰與其父親張某、繼母吳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約定由小杰佔有50%房屋份額,父親和繼母則分別佔有25%的份額。到了2020年,小杰快18歲了,按照法律規定,張某將不再是小杰的監護人。要説張某還真是懂點法律,知道小杰成年後,他就不能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小杰處理若干事務了。

想要把房產佔為己有的張某便在2020年6月底,在小杰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小杰監護人的身份代小杰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以需要登記信息為由騙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證明等證件,趕在小杰十八歲生日前幾天與房屋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子賣了203萬元,張某用這筆錢買了個新房子,但是產權人只有他和妻子吳某,沒有小杰的份。得知真相的小杰十分氣憤,一怒之下將父親告上法院,要求父親返還賣房款中自己享有的份額,即101.5萬元。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顯然,張某對原房產的處分既沒有維護小杰的利益,也沒徵求小杰的同意,所以法院判決張某應當根據小杰的訴訟請求向其返還賣房款所得的50%共計101.5萬元。
案子到了執行階段,張某先期支付了19萬元,同時表示願意出讓新房產50%的份額給小杰,但是小杰拒絕了這個提議。後來在執行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張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萬元,之後每個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費,同時張某應當在五年內積極籌措錢款,支付剩餘款項。

對此事不少網友指出很可能是小杰的繼母吳某使壞,並嘲諷説“有後媽就有後爹”,意思是有了後媽後親爹也成後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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