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歲榕樹被貨車撞傷 村委會獲賠14萬餘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21-11-30 23:11
2021年11月30日 16:00:18來源:澎湃新聞
110人蔘與9評論一位司機駕駛貨車不慎撞上三百餘年樹齡的榕樹,村委會向貨車司機訴賠30萬元,經法院判決,該村委會獲賠14萬餘元。

貨車撞傷村裏三百餘年樹齡的榕樹。法院供圖11月30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温州永嘉縣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判決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保險公司賠償村委會經濟損失125400元,駕駛員所在的公司賠償鑑定費、勘查費1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5月4日,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僱員翁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途經永嘉縣東城街道某村時,車身與一棵榕樹樹枝發生剮蹭,造成樹木樹枝折斷受損。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涉榕樹樹齡三百餘年,承載着村中數代人的深厚感情,事故引發大量村民關注。經村委會商議,要求翁某方賠償30萬元。雙方協商未果,村委會將翁某及就職的物流公司、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永嘉縣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全縣古樹名木名錄的通知》,文件載明該榕樹屬於國家二級古樹,具有三百年樹齡。但據此不能明確榕樹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故法院委託了具備專業資質的某樹木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經現場勘察,評估機構出具了評估意見書,確認該樹木的斷枝已不能恢復,對古樹名木的整體景觀價值造成一定影響,具體損失價值為125400元。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原告村委會對涉案古樹未盡到管理及安全警示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未有不妥,予以採信。翁某系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僱員,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工作任務,故侵權責任由被告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涉案古樹已經存在300餘年,並非臨時設施,且該古樹高12米、冠幅20米,是非常醒目的存在,駕駛員能預見、避開,無需原告安全警示,且原告村民委員會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故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原告承擔相應責任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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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遮擋辦公區攝像頭被開除 公司違法解僱賠17萬
2021年11月30日 16:35:07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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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辦公區裝攝像頭,員工認為隱私被侵犯,與管理層交涉未果後將攝像頭套上垃圾袋,被公司以擾亂工作秩序開除,員工向法院起訴。
澎湃新聞11月30日從寧波高新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其支付員工賠償金17萬餘元,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日前維持原判。
據介紹,原告鄭某2011年入職案涉公司,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去年9月,公司在辦公室安裝一台自動跟蹤式攝像頭,位於鄭某等5位員工身後的公共通道頂部,經理可在手機上調看監控錄像。鄭某認為隱私被侵犯,多次通過郵件與管理層溝通。管理層答覆,公司發生過兩次電腦失竊,有必要裝攝像頭,並不針對某位員工,且攝像頭遍佈公共場所,員工應嘗試適應。鄭某等員工又建議將攝像頭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對準員工,或在工作時間暫時關閉,均未被採納。
攝像頭安裝後第三天,鄭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攝像頭。公司認為鄭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還惡意遮擋,以鄭某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鄭某認為公司是違法解僱,訴至寧波高新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辦公場所裝攝像頭屬內部管理,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公司應以積極態度與員工溝通解決。鄭某和同事擅自遮擋攝像頭的行為不妥,但只實施了一次,次日攝像頭已恢復正常使用,未對經營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嚴重後果,員工手冊中也未指出遮擋攝像頭違反規章制度。因此,公司認為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鄭某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按相關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判決被告支付賠償金17萬餘元。
法官表示,辦公場所一般不認定屬於私密空間,員工因工作產生的活動不屬於私密活動,用人單位出於管理需要,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禁止。但是,用人單位應遵照法律法規,設置監控內容查看、提取的權限、流程等規定,不得過分放大管理權限,不得在衞生間、更衣室等個人私密性強的場所安裝攝像頭。本案中,鄭某用塑料袋遮蔽攝像頭的行為沒有達到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採用批評教育等其他方式,卻直接作出最嚴厲的處罰,故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