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獨自買房,同居男友分手後要一半房產?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01 19:32
想必大家都聽説過男女分手,女生問男生要青春損失費的事,但是你聽説過男生問女生要分手費的嗎?
前段時間在杭州還真就發生了這樣的事。

女生小花多年前來到杭州打拼,把服裝生意做得很不錯。但是二十多歲了還沒有談戀愛,老家父母為此很着急,經常催女兒結婚。小花二十五歲的時候,經人介紹認識了隔壁村的小李,之後兩人確立了戀愛關係,小李便來到杭州和小花同居生活。
2016年,事業有成的小花自己用50萬首付按揭買了套總價200多萬的房子。2017年初,小花和小李在老家辦酒席,完成了婚禮,但沒有領證。後來小花又自己出錢買車位,裝修房子,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

跟小李戀愛4年後,小花覺得小李不上進,就決定分手。一直想結婚的小李不同意,問小花要青春損失費,小花願意給13萬,但小李要21萬。小花不肯,小李就把小花告到了法院。小李21萬倒是不要了,但是要分割小花的房子和車位,讓小花折價補償他103萬餘元,理由是他認為兩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所以小花買的房子、車位應屬於共同財產。
小花則辯稱,在認識小李之前,她就和朋友合夥做生意了。小李來杭州沒有工作,小花就讓小李來店裏負責打包,小花給他發工資,直到小李去做網約車司機。小花還找來自己的合作伙伴就經營情況作證。因此小李所説的共同經營並不存在,小李不是小花的合夥人。
經過庭審,法院認可了小花的答辯意見,駁回了小李的訴訟請求。法官還表示,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配偶身份產生的,強調的是身份關係,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本案原被告是同居關係,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對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不當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權利。

還好小花當時沒跟小李領證,要是領了證,這房子和車位還真就得分給小李一半了。那麼,有什麼辦法可以既結婚又保住自己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被對方分走呢?如果在婚前,雙方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是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如果在婚內,則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對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作區分。
平心而論,感情裏是不應該有太多算計的,然而我們並不能保證自己所遇的一定是良人,所以提前做好財產保護還是很有必要的。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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