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陳金英:印人黨治下印度教國家如何重塑“世俗主義”?_風聞
南亚研究通讯-南亚研究通讯官方账号-2021-12-06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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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莫迪執政以來,世俗主義在印度國家機器、正式制度和公共話語中全面撤退。**梳理印度獨立後“世俗主義”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印度從來沒有實現世俗國家和宗教的徹底分離。相反,國家在社會改革中重建了與宗教的關係。**國大黨政府的世俗主義政策同時包含了尼赫魯式的政教分離和甘地式的宗教寬容兩種不同的理論來源和實踐路徑。甘地式的宗教寬容在許多議題上與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的立場接近。國大黨在世俗主義路線上的機會主義策略為印度教教派主義打開了方便之門。
**印度人民黨通過對國大黨“世俗主義”路線的污名化和對“世俗主義”的重新定義,構建了一套關於印度教民族主義的世俗國家的政治話語。**當前,國大黨無意恢復尼赫魯式的政教分離傳統,主要的世俗地方政黨放棄了對世俗主義的捍衞,印度政黨政治右轉不可避免。在印度人民黨體制下,一個建立在宗教政治上的世俗印度國家正在形成。
關鍵詞:世俗主義 印度教民族主義 印度人民黨 印度教特性

圖源網絡
**自2014年以來,隨着印度人民黨連續兩次以議會多數黨的地位上台執政,印度政治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許多學者認為,印度人民黨政府在莫迪的領導下建立了一種種族—宗教的和民粹主義相結合的統治風格。**印度教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不僅經由政府的公共政策滲透到國家機器和正式制度中,而且通過印度教民族主義的活躍分子與民間組織、文化團體的聯繫和溝通逐漸控制了公民社會。**這種多數主義意識形態滲透到媒體和公共話語中,影響到輿論、教育和文化機構,這些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被印度教民族主義者佔據。由於印度教民族主義的擴張,國大黨也被迫在選舉中利用宗教因素,這反而更加鞏固了印度人民黨的地位。
**印度教民族主義意識形態的擴張和世俗主義力量的削弱是近年來印度政治發展中不爭的事實。**然而,學者們仍然有必要思考的問題是,自獨立以來就被確立並在憲法中得到保障的“世俗”國家為何不能應對宗教民族主義的衝擊?脱胎於印度教教派主義的印度教人民黨是如何構建一套有關印度世俗國家的教派主義話語體系的?印度的世俗政黨包括國大黨為何不能訴諸世俗主義的號召力,反而也在不同程度上利用印度教民族主義的策略呢?
**本文認為,印度憲政制度中的“世俗主義”一開始就存在尼赫魯式的政教分離和甘地式的宗教寬容兩副不同的面孔,後者在許多宗教問題上與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立場接近。**20世紀70年代後期,國大黨政府在教派主義問題上的機會主義策略侵蝕了尼赫魯式的世俗主義傳統,為印度教民族主義的廣泛傳播提供了機會。印度人民黨通過對國大黨世俗主義路線的污名化和對“世俗主義”的重新定義,構建了一套關於印度教民族主義的世俗國家的政治話語,並迫使國大黨在世俗主義問題上成為追隨者。在當前世俗主義式微的背景下,一個建立在印度教政治基礎上的世俗國家正在形成。
一、印度“世俗主義”原則的確立及其特徵
世俗主義一詞據説起源於中世紀晚期的歐洲。1851年英國人喬治·雅各布·霍利約克(George Jacob Holyoake)首次將其作為一種值得肯定的倫理和公民秩序引入公共話語。**世俗主義意味着政府不應與宗教有關。**這一概念最初是西方尤其是新教改革和啓蒙運動的產物,並作為一種民族國家理想的理論基礎,在美國和土耳其等歐洲大陸以外的土地上得以應用。印度獨立運動的領導者和獨立後的總理尼赫魯也是世俗主義的熱心支持者。對他來説,擁有一個世俗的國家是現代性的一個重要標誌。
**在制憲會議討論印度獨立後憲法的序言時,有關政教分離的爭論是焦點之一。**幾乎所有制憲會議的成員都對歷史有着共同的理解,即美國和歐洲國家的經驗已經證明了世俗主義和民主有效運作之間的聯繫,印度既然遵循民主的理想,世俗主義也被認為是絕對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世俗主義的原則植根於印度的憲法哲學中,但1951年憲法的初始文本中從未正式出現過“世俗主義”一詞。**制憲會議成員、深受社會主義影響的經濟學家沙阿(Khushal Tilaks Shah)教授曾兩次在不同場合提出要在憲法中引入“世俗主義”一詞。**他認為,考慮到宗教衝突的悲慘後果,印度憲法應該以最明確的字眼來強調印度國家的世俗性。**但是他的提議沒有得到制憲會議的支持。制憲會議的辯論清楚地表明,在印度應用這一術語時,世俗主義一詞內涵的模糊性、適用的性質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適用都存在問題。
在1948年12月6日的辯論中,洛卡納特·米斯拉(Lokanath Misra)説,“我接受這種世俗主義,因為我們的國家應該不關心宗教,我認為,在分治後的印度,世俗國家是最符合在印度教占主導地位的國家中的非印度教教徒的最大利益。當然,我不知道這種世俗主義到底意味着什麼,也不知道國家打算在多大程度上涵蓋人民的生活和行為。**在我看來,生活不能完全和宗教分割,但我還是接受了新的世俗主義的呼聲……我們真的相信宗教可以從生活中分離出來嗎?還是我們認為在許多宗教中我們無法決定接受哪一種?**如果宗教超出了國家的勢力範圍,讓我們明確聲明並刪除一切有關宗教權利的提法。”
憲法起草委員會副主席慕克吉(Harendra Coomar Mookherjee)也表示,“當我們説我們正在尋求建立一個世俗國家時,我們足夠誠實嗎?如果你的想法是建立個世俗國家,那麼不可避免的是,我們不能承認基於宗教的少數羣體。”
**尼赫魯和安倍德卡爾堅定地致力於世俗主義的理想。但涉及在憲法中引入“世俗的”這個詞時,兩人都對其用法持謹慎態度。**尼赫魯和安倍德卡爾完全知道世俗主義的真實含義。自啓蒙主義思想以來,政教分離的核心原則就是建立在宗教本質上是私人事務、國家沒有合法權力參與宗教事務這一前提上。如果要遵循世俗主義最真實的形式,新成立的印度國家將被禁止進行任何形式的宗教干預,包括廢除印度教社會種姓制度中的不可接觸制度、改革印度教婚姻家庭和繼承收養等法律體系、承認穆斯林屬人法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而這些恰恰是憲法中賦予國家的權力。
**顯然,儘管規定印度為世俗國家的意圖受到包括尼赫魯在內的國大黨主流的歡迎,但是制憲會議認為這會直接導致與憲法的第25條直接衝突。**憲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家有權制定法律“規範或限制任何可能與宗教活動有關的經濟、財政、政治或其他世俗活動,向印度教社會各階級和各部分提供社會福利和改革,開放具有公共性質的宗教機構”。該條款允許國家全面干預有利於社會改革的宗教相關事務。
這種政治上的妥協使得印度的世俗主義存在兩副不同的面孔。
**一方面,國家明確肯定宗教信仰是個人自由,任何人或宗教團體都不得強迫要求其他人接受或改變信仰。**憲法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28條等都規定了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國家承認無差別的公民身份,所有成員被視作構成國家的獨立公民而非宗教團體的成員,受到平等對待;國家和宗教分離,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在教育、選舉、税收等公共部門和政治過程中享有特權。
**另一方面,國家掌握了確定宗教事務界限的權力,以社會改革的方式重建了國家與宗教的關係。**憲法第25條第2款授權印度政府制定法律,規範任何“與宗教活動有關”的“世俗”活動。1951年憲法第一條修正案通過後,政府獲得的權力範圍更廣,包括“為公共秩序的利益需要”調節宗教紛爭。這些條款保證了印度政府進行大範圍的社會改革,廢除了印度教的許多傳統陋習如寡婦殉葬、一夫多妻、不可接觸制、寺廟妓女,並強制要求印度教寺廟向賤民種姓開放、規範印度教寺廟資產管理。同時,國家通過對印度教社會的婚姻、家庭、繼承、收養等問題進行立法獲得了宗教對社會控制的權力。
**獨立初期,印度教教派主義者在當時的制憲會議中幾乎沒有代表性。**世俗主義在有關國家如何處理與宗教的關係問題上佔了絕對上風,但支撐印度世俗國家的基礎事實上源於兩種不同的觀念。
**世俗的民族主義者從不同的立場出發主張印度建立世俗國家的必要性。**以尼赫魯為代表的國大黨左翼認為印度的世俗國家源於現代化的普遍規律。**他們普遍相信,基於西歐國家的經驗,隨着工業化帶來的經濟發展,種族和宗教認同將被階級認同所取代。政教分離運動是國家民主化進程不可逆轉的一部分,建立一個世俗國家是必要的。**尼赫魯認為,一旦像印度這樣的傳統社會把自身的發展進程建立在科學技術的基礎之上,世俗化就能成為政治的規則。任何形式的教派主義,無論是宗教多數派還是宗教少數派的教派主義,都應該受到堅決的抵制。在這種世俗主義的原則下,宗教應該嚴格限定在私人領域,遠離政治,國家與宗教分離。
**相反,國大黨的右翼傾向於甘地的宗教寬容和平等思想,認為印度的世俗國家源於印度的宗教和哲學。****甘地對宗教精神本質的認知使他拒絕國家對宗教任何形式的支持。**在他看來,所有的宗教都是真的,因而一個建立在一種宗教基礎上的國家比不民主的國家更糟糕,那是對真理的否定。**他寫道,“我們受夠了國家庇護的宗教和國家教堂,一個其宗教信仰完全或部分依賴國家庇護的社會或團體是不值得的,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國家必須以確保所有宗教都能和平共處的方式得以組織。要實現這一點,國家的功能必須是非宗教的,國家必須將其人民視作公民個人而非宗教團體的成員。
**國大黨內那些傾向於捍衞印度教文化傳統的右翼從印度的哲學和宗教傳統中為世俗國家尋找依據。**正如印度教的信仰中有許多神一樣,印度的吠檀多哲學也認為絕對真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表現出來。**這種內在邏輯就是,**既然所有的宗教都是真實的,那麼國家就必須保障所有的宗教都能自由地運作。既然所有的宗教都是真實的,那麼國家賦予某一種宗教特殊的地位或是沒有意義的,或是沒有合法性的。所有的宗教都應當被同等對待。
時任副總統的拉達克裏希南(Sarvepalli Radhakrishnan)的觀點集中反映了這種將印度世俗國家的根源追溯到吠陀時代的多元宗教並存、寬容的歷史傳統中的主張。他寫道,“這看上去似乎很奇怪。我們的政府應該是世俗政府,而我們的文化植根於精神價值。世俗主義在這裏並不意味着沒有宗教或者無神論或者是強調物質享受,而是主張精神價值的普遍性,這種普遍性又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獲得……這就是世俗國家的意義所在,儘管它還沒有普遍被理解。”在這種世俗主義的原則下,世俗主義意味着國家要確保所有宗教都得到同等的尊重,享有同等的機會,確保宗教寬容、和平共處。
因而,獨立後印度的世俗主義政策同時包含了尼赫魯式的政教分離和甘地式的宗教寬容兩種不同的實踐路徑。
**一方面,**如前文所述,國家與宗教分離,國家拒絕在議會中賦予宗教少數派單獨的選舉權和保留席位,嚴格將保留制度限定於社會經濟等級結構中的弱勢羣體;禁止教派主義參與政治。《人民代表法》第123條第3款明確規定,禁止政黨在教派基礎上從事競選活動。
**另一方面,**國家與宗教之間並沒有一個清晰的界限。國家在許多涉及宗教問題的爭議上擁有最終決定權。**事實上,國家和宗教之間保持了一種“原則上的距離”,而不是和所有宗教保持同等距離。**政府在對待不同宗教團體時經常有不同的態度和標準。例如,為了緩和宗教衝突,在對印度教社會進行廣泛社會改革的同時,允許穆斯林保留其宗教屬人法,保留其宗教法律在婚姻、家庭、繼承、收養等民事行為中的作用;“國家政策指導原則”中把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作為最終目標,但又表示其實現有賴於穆斯林社會的主動改革;廢除了印度教的眾多習俗,又承認錫克教徒佩戴短劍的權利;宗教傳教活動受到法律禁止,又允許天主教保留其與外國傳教組織的聯繫。
**總之,獨立後印度的世俗國家集中了歷史上的宗教多元、近代的宗教衝突以及現代化改革目標的多重面孔。**印度的政教關係與歐洲國家不同,把西歐國家的世俗國家範式套用到印度是不恰當的。**國家並沒有如憲法所意圖的那樣和宗教相互分開並且保持距離,相反,國家和宗教幾乎是一開始就糾纏在一起。**同樣,國家也並沒有完全保證所有宗教團體都享有平等的權利,相反,國家允許某些宗教團體保留其特殊性。
制憲會議未能在憲法正式文本中寫入“世俗主義”一詞,説明制憲者們為了建立一個世俗國家,寧可捨棄“世俗主義”這一術語。“世俗主義”作為憲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之一經由最高法院的一系列重要判決得到確認。1973年,最高法院在斯瓦米·凱薩瓦南達·巴拉蒂(Swamy Kesavananda Bharati)訴喀拉拉邦政府案的歷史性判決中,裁決議會有權修改憲法,但不能改變或修改“憲法的基本結構”。最高法院的判決雖然沒有對憲法的基本結構進行明確定義,但列舉了其中的部分,包括民主的共和國政體、聯邦制結構、世俗主義、分權制衡、主權統一等原則。1976年,印度議會通過第42條修正案,修改後的憲法序言中對印度的描述由“主權的民主共和國”轉變為“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國”。作為憲法重要組成部分的世俗主義精神正式被寫入憲法。
二、教派政治與世俗主義的侵蝕
在尼赫魯時代的政治中,“社羣主義”或“教派主義”(communalism)總體上影響力不大。這種根據宗教分歧來分裂國家的意識形態,被認為正是導致印度分裂的原因。
**教派主義不僅將印度次大陸分裂為兩個國家,而且將印度文明一分為二。**在甘地被暗殺後,國大黨政府對教派主義危害的認識有着高度共識。1951年的國大黨年會決議中稱,“國大黨自成立以來的目標和所宣佈的政策就是建立一個世俗的民主國家,尊重每一種宗教信仰,不歧視任何宗教或團體,給予組成這個國家的所有團體和個人平等的權利和自由。”
**尼赫魯本人堅決反對政黨利用宗教在政治上謀利的行為,批評那些鼓勵宗教對立的人物。**他反對各種形式的教派主義,包括印度教、伊斯蘭教、錫克教和其他任何宗教的教派主義。**1963年,他在議會人民院的講話中説,教派主義是印度獨立後最危險的政治勢力。**在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之間,印度的世俗政治模式總體上運行良好。國大黨政府的內閣中不乏穆斯林高級領導人,少數宗教派別在行政系統中的代表性得到了保證。教派衝突發生的次數相對較少。
**但是,在許多涉及國家與宗教關係的問題上,國大黨政府內傾向於尼赫魯式政教分離的世俗主義者和傾向於甘地式宗教寬容的世俗主義者存在明顯的分歧。**後者的立場常常很難和印度教教派主義者的主張完全區別開。事實上,在國大黨內部一直存在印度教教派主義的同情者。早在20世紀20年代,隨着教派衝突不斷髮生,國大黨內逐漸出現一部分具有印度教民族主義思潮的人物。
1924年,印度教大會黨(Hindu Mahasabha)的年會和國大黨的年會同時在南部城市貝爾高姆召開,許多國大黨人也同時參加了印度教大會黨的會議,而印度教大會黨的領導人也宣佈支持國大黨,協助國大黨處理一些非核心政治問題,如文化、社會和宗教問題。**但是,到30年代,印度教大會黨和國大黨就分道揚鑣了。**1933年,印度教大會黨決定在省一級議會選舉中提出自己的候選人,甚至為對抗穆斯林而選擇與英國人合作。國大黨和印度教大會黨關係破裂,但許多不那麼堅定的教派主義者仍然留在國大黨。這是因為國大黨的地位能夠保證他們進入議會,國大黨的黨員身份是政府職位和好處的保證。這一現象在獨立後依然存在。
**在印度教教徒法案(Hindu CodeBills)、立法禁止宰牛、外國傳教士活動等政教關係問題上,國大黨內部充滿分歧。**國大黨內許多熱心的世俗主義者也對教派主義尤其是印度教教派主義的部分議題抱有熱情。**僅次於尼赫魯的二號人物、副總理兼內政部長瓦拉巴伊·帕特爾(Vallabhbhai Patel)雖然主張對國民志願服務團採取強硬政策,卻從不掩飾對印度教在國民生活中地位的認同,發誓不重建索姆納特寺廟(Somnath Temple)決不罷休。**該寺廟被認為是印度教教徒供奉濕婆神的十二座聖殿中的第一座。
1951年5月,新的索姆納特神廟落成,總統普拉薩德(Rajendra Prasad)出席並在典禮上致辭。在巴基斯坦境內發生了針對印度教教徒的暴力事件後,印度國內圍繞穆斯林憲法地位的問題展開了爭論。**尼赫魯堅持認為,印度穆斯林的憲法地位和權利不取決於巴基斯坦如何對待其境內的印度教教徒。**與帕特爾關係密切的國大黨主席普魯沙塔姆·達斯·丹頓(Purushottam Das Tandon)在這個問題上與尼赫魯的意見不合,最終不得不辭去國大黨主席職務。當時的重要人物如塔庫爾·達斯·巴爾加瓦(Thakur Dass Bhargava)、塞斯·高文德·達斯(Seth Govind Das)等人都是印度教事業的熱心支持者,極力推動通過立法禁止宰牛。
**在尼赫魯去世之前,他的領導地位幾乎沒有受到挑戰,國大黨內大多數人接受世俗國家的概念,很小的一部分私下反對,為數不少的一些人只是默許目前的政策並歡迎可能發生的變化。**而在地方上,這種情況就更加普遍。尼赫魯也不能完全禁止在地方上的國大黨人利用宗教從事選舉活動。**當教派之間的衝突發生時,許多國大黨的領導人缺乏對世俗主義的堅定信念,在衝突面前無動於衷。**事實上,在尼赫魯之後,沒有一位領導人像他那樣在世俗主義問題上採取如此堅定的立場。
除了國大黨內部對印度教教派主義持同情態度的勢力外,在尼赫魯時期,國大黨還在兩個方面捲入了教派主義活動。
**一是出於選舉的需要,與地方上代表少數宗教團體的教派主義政黨合作。**國大黨雖然堅決反對印度教大會黨和人民同盟,卻在旁遮普邦和喀拉拉邦先後與阿卡利黨和穆斯林聯盟合作。
1956年,國大黨與旁遮普邦代表錫克教教徒的阿卡利黨達成協議。阿卡利黨同意將其活動限定在服務於錫克教教徒的教育、文化和經濟利益方面,換取國大黨對其政治利益的承諾。在1957年大選時,許多阿卡利黨的成員以國大黨候選人的身份參選。1959年7月,印度共產黨領導的喀拉拉邦被聯邦政府接管,實行總統治理。1961年,國大黨與普拉賈社會黨(Praja Socialist Party)和穆斯林聯盟達成統一陣線,在選舉中獲勝。但選舉後,國大黨擔心被指責在政治上實行機會主義,聲稱與穆斯林聯盟沒有合作關係,只是在幾個沒有機會獲勝的選區裏面放棄提名候選人而已,而且拒絕將穆斯林聯盟的成員納入內閣。
**二是在日常政治中捲入教派活動,宗教信仰和種姓常常成為決定某個選區候選人的關鍵因素。**宗教團體意味着選票,也就意味着政治權力。少數宗教團體尤其是穆斯林的領導人常常被有意識地挑選出來成為候選人,或者被選入政府內閣代表某個羣體。這些都成為後尼赫魯時代國大黨政府在世俗主義立場上不斷退卻的原因。
**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世俗主義受到嚴重的挑戰。**正如歷史學家馬諾(James Manor)指出的那樣,印度“20世紀80年代初最令人震驚的發展是,英迪拉·甘地接受了傳統上屬於印度教沙文主義右翼的某些議程”。**在機會主義的驅使下,英迪拉·甘地領導下的國大黨開始公然迎合一個又一個宗教團體,謀取政治上的利益。**為分散錫克教教徒的選票,削弱其在旁遮普邦的主要競爭對手阿卡利黨,國大黨扶持錫克教分離主義運動的領袖。作為回報,後者宣佈在選舉中支持國大黨的候選人。
英迪拉·甘地第二次上台後,議會通過《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法案修正案》[The Aligarh Muslim University(Amendment)Act,1981],推翻議會於1951年和1965年通過的大學法案,恢復阿里格爾穆斯林大學作為少數族羣教育機構的地位;英迪拉·甘地本人為由印度教教派主義組織世界印度教大會(Vishva Hindu Parishad,VHP)興建的巴拉特瑪塔神廟(BharatMata Mandir)揭幕。
**到拉吉夫·甘地執政時期,國大黨政府幹預沙阿·巴諾(Shah Bano)案件,討好穆斯林保守勢力,不惜破壞三權分立的體制,違背憲法中“國家政策指導原則”所設定的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的目標。**國大黨政府機會主義的政治策略侵蝕了印度的世俗主義傳統,打開了印度教民族主義在印度獲得廣泛傳播的方便之門。
三、“印度教特性”與印度人民黨的世俗主義話語重構
**一種訴諸宗教的意識形態究竟是教派主義還是民族主義有時候並不容易區別開來。**尤其是在民族獨立運動中,與本土的民族相聯繫的宗教信仰常常被用來喚起共同的情感認同、動員對抗外來統治者的政治行動。**當這種宗教被大多數人所信仰時,訴諸宗教的動員往往也被認為是民族主義的。**這也是印度教教派主義者當時所面臨的現實,他們有時候又被稱作印度教民族主義者。
**在國家與宗教的關係上,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的核心觀點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印度教是印度國家身份的來源。**印度的本質特徵在於印度教的傳統和文明。國家的觀念植根於印度教的宗教和文化傳統中,必須在印度教社會的統一中去尋求國家的形成。**政治、法律和制度不能塑造國家,情感和忠誠才可以塑造。**法律能被政治操縱,一部明顯偏向於少數宗教羣體的法律並不能建設一個具有凝聚力的國家。
**印度教既然是印度文化的源泉,就應該將政治立足於印度教,而非法律和制度。**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的精神導師薩瓦爾卡最早提出“印度教國家”(Hindu Rashtra,Hindu nation)的概念。他雖然認為有必要培養一種印度教教徒、穆斯林、基督教教徒等所有印度人都認為自己是印度人的共同情感,但是這種民族意識必須建立在多數人的團結的基礎上。而多數人只能是印度教教徒。
**第二,國家採取積極的宗教同化政策。**目標是建設一個統一的印度,同時實現對政治和國家的印度教化。在宗教問題上,拼盤沙拉不能產生凝聚力,熔爐才行。其他宗教團體可以融入印度,但必須建立在同化的前提下,即接受印度教在印度政治和文化中的中心地位。**在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看來,錫克教、耆那教和佛教都誕生於印度,猶太教和拜火教已經被同化成為印度的一部分。**隨着英國殖民者的離開,基督教失去了外部的支持,只要基督教教徒不追求傳教和改變印度教教徒的信仰,就不存在和印度教民族主義之間的衝突。
**穆斯林要成為印度教國家的一部分就必須接受以下幾點:第一,承認印度教在印度文明中的中心地位;第二,承認羅摩等印度教人物是印度教文明的英雄而非僅僅是印度教中的宗教角色;第三,承認穆斯林在印度的統治(大約公元1000年至1857年)摧毀了印度教文明的支柱,尤其是對印度教寺廟的大規模破壞;第四,不要求得到特殊對待,如保留穆斯林單獨的宗教屬人法和為其教育機構提供特別的政府撥款。**通過同化,穆斯林可以證明他們對印度國家的忠誠,從而成為印度國家的一部分。
**早在獨立運動時期,國大黨的世俗主義政策就受到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的批評。**印度教大會黨明確宣佈反對國大黨以世俗主義的名義所實行的反印度教政策。印度教大會黨在1951年的競選宣言中曾主張修改憲法使其符合印度的傳統和文化,使印度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的印度教國家。國民志願服務團從未以政黨的形式運作,它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理想的社會,其中包含了政治層面的“印度教國家”。它拒絕把政治作為實現其特定目標的手段,而是通過密集的意識形態討論、儀式和軍紀操練,培養志願者為他們在新的印度教國家中的先鋒隊角色做準備。
**國民志願服務團一直支持印度教大會,但後來決定成立自己的政黨——印度人民同盟。**在立法禁止屠宰母牛、撤銷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禁止外國傳教士活動、克什米爾的完全統一、強制軍事訓練、對巴基斯坦採取強硬政策等問題上,人民同盟與印度教大會黨的立場一致。**1980年印度人民黨成立,在繼承人民同盟的基礎上,進一步將黨的綱領提煉為三大核心議題:****在巴布裏清真寺原址重建羅摩廟;廢除穆斯林屬人法,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取消克什米爾特殊地位,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在20世紀80年代,印度人民黨正是依靠高舉“印度教特性”的旗幟改寫了印度政黨政治的版圖。
**作為一個脱胎於印度教教派主義組織的政黨,印度人民黨是如何在世俗主義問題上成功轉型並同時保持自己的印度教特性呢?**仔細梳理自印度人民黨成立以來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到印度人民黨通過有策略地利用印度世俗主義實踐中的特殊安排和國大黨在世俗主義立場上的妥協,改造了憲法所包含的世俗主義原則,構建了一套兼容“印度教特性”的世俗主義話語體系。
**首先,印度人民黨宣稱自己是個世俗政黨,承認印度世俗國家的合法性。**1951年人民同盟成立時,創始人希亞馬·普拉薩德·慕克吉(Syama Prasad Mookerjee)此前曾是尼赫魯內閣成員。他認為印度教大會黨將自己定位為一個僅代表印度教教徒、成員僅限於印度教教徒的非世俗政黨是沒有政治前途的。新成立的人民同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對所有印度人開放,無論其宗教信仰如何,儘管其實際黨員最初幾乎全部是印度教教徒。人民同盟的領導人認為,將黨的組織向所有人開放而不論其宗教信仰如何,這不是像批評者所説的那樣是由政治上的權宜之計決定的。
**國家,就其本質而言是一個世俗的實體,因此不應與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教派結盟,印度人民黨反對把政治與宗教聯繫起來,同時也認為宗教機構應將其活動限制在特定領域。**這與薩瓦爾卡和戈爾瓦卡思想中的印度教國家理念拉開了距離。在慕克吉之後,烏帕德亞雅(Deendayal Upadhyaya)提出印度國家的理想狀態是“達摩之治”(Dharma Rajya)。“達摩”具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但同時又包含了正法、倫理、道德、責任等多重含義。
**印度人民黨繼承了人民同盟對於黨的性質的定位。**1980年印度人民黨成立時,部分成員希望將政黨重新命名為人民同盟。瓦傑帕伊拒絕了這一提議,認為與人民黨的合併為黨的發展提供了經驗,命名為印度人民黨可以擴大黨的羣眾基礎,吸收國民志願服務團以外的成員加入;**其次,新成立的印度人民黨的章程會與人民同盟不同。**印度人民黨承諾效忠於印度的世俗主義和社會主義,黨章稱“黨將忠誠於憲法和社會主義、世俗主義和民主的原則,維護印度的主權、統一和完整”。黨章同時規定黨員身份向全社會開放,黨員宣誓的內容中包含“我贊同非宗教的世俗國家和民族概念”。
**其次,印度人民黨批評尼赫魯的世俗主義路線是西方的產物,否認其世俗國家理想的道德合法性。**印度人民黨的哲學理念為“整體人本主義”(Integrated Humanism)和“印度教特性”(Hindutva)。在對“整體人本主義”的闡釋中,人民同盟主席烏帕德亞雅詳細論述了個人、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指出世俗主義的概念是在歐洲民族國家形成和對抗神權政治的背景下產生的。每個國家都有其獨特的歷史、社會和經濟情況,產生於西方的世俗主義不能用來解決印度所面臨的問題。
**印度民族精神的靈魂是正法(Dharma)。正法不等同於宗教,正法涉及生活的各個方面,是宇宙和社會秩序的總稱。**正法的基本原則是永恆的、普世的。國家和政治權力是為了維護正法而存在的。**印度國家的理想狀態是“正法之治”(Dharma Rajya)。**正法之治承認宗教對個人和平、幸福和進步的重要性。
**國家有責任維持一種使每個人都能遵循自由選擇的宗教信仰並和平共處的秩序。**因而一個從根本上保護正法以維持法律和秩序的國家,就不可能是世俗主義的國家。在印度引入西方的世俗國家概念純粹是模仿西方。**尼赫魯和他的國大黨的世俗主義將正法等同於宗教,將世俗國家等同於否認正法或不關心正法的國家,不僅忽略了印度的傳統和文明,而且試圖否認它,最終目標是“把印度變成和西方一個樣”。**所謂世俗的民族主義意識形態不過是對印度民族精神的批判和顛覆的一種委婉説法。
**再次,在被指責代表印度教教派主義的同時,印度人民黨開始使用“偽世俗主義”(Pseudo-secularism)概念對國大黨和其他政黨的世俗化政策污名化,認為“世俗主義”不過是對穆斯林實行的“綏靖政策”(politics of appeasement),是純粹基於選舉需要的“票倉政治”(vote-bankpolitics)。**尼赫魯時期,國大黨在喀拉拉邦和旁遮普邦為了選舉的需要不惜和穆斯林聯盟及錫克教的阿卡利黨合作,遭到人民同盟的激烈批評。人民同盟指責國大黨的世俗主義完全是機會主義的,意味着在政治中毫無原則可言。
在1958年的競選綱領中,人民同盟稱,“今天所謂的世俗主義,只是對穆斯林綏靖政策的委婉説法。它既不是民族主義也不是世俗主義,只是對教派主義的妥協,這種妥協導致即使為了換取口頭上的忠誠,也要付出高昂的代價。”20世紀80年代,阿德瓦尼(L.K.Advani)借用“偽世俗主義”一詞描述國大黨對待少數宗教羣體的政策。這一概念也由此進入主流政治話語,被印度人民黨貼上了等同於反印度教、反印度教教徒的標籤。
當時國大黨政府拒絕改革穆斯林宗教屬人法、干預最高法院的司法判決、出台《穆斯林婦女(離婚權利保護)法,1986》等一系列政策不僅遭到印度教民族主義者的批評,也遭到自由主義者和穆斯林進步團體的強烈反對。這些為印度人民黨的批評提供了口實。**印度人民黨的領袖反覆強調,這種虛偽的世俗“世俗主義”變遷與印度人民黨的印度教國家主義僅僅將穆斯林看作選舉中的票倉,實質上對穆斯林社會的發展無所作為,其實質是少數派教派主義(minority communalism)。**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歷次選舉中,印度人民黨都不遺餘力地將自己塑造成反抗偽世俗主義的力量。
**最後,對“世俗主義”重新定義,提出“積極的世俗主義”(Positive Secularism)概念,其含義為“所有宗教平等發展”(Sarva Dharma Samabhav)。**正如社會主義原則被改造成甘地式的社會主義一樣,印度人民黨也對世俗主義進行了改造。根據印度人民黨的理解,印度憲法中的世俗主義意味着人們不應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所謂“積極的世俗主義”一方面意味着國家和宗教關係建立在多元宗教寬容和共存的基礎上。**國家並不是和宗教完全分離,而是要遵循印度古代哲學和文化中的宗教寬容傳統,確保不同宗教和平共處。
**另一方面它意味着不承認基於宗教信仰的多數派或少數派,否認穆斯林在印度的特殊性和少數派特殊地位。**國家應該與所有宗教保持同等距離,所有公民無論其宗教信仰如何都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任何在政府機構職務中給予穆斯林代表性的討論都被視作違反國家統一和完整性的分裂行為。
1998年印度人民黨第一次組建聯合政府時,印度人民黨及其盟友公佈了一份“國家治理方案”(The National Agenda for Governance),其中“真正的世俗主義”(Genuine Secularism)部分表示,“我們將結合印度‘平等尊重一切宗教信仰’的傳統並在人人平等的基礎上,真正忠實地支持並實踐世俗主義觀念。”“積極的世俗主義”、“真正的世俗主義”的論調一直出現在印度人民黨的高級領導人的言論中,也出現在印度人民黨歷次競選綱領中,具體表現為取消賦予克什米爾地區特殊地位的憲法條款、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反對實行針對穆斯林的保留政策等。
不僅如此,印度人民黨還試圖將其極具爭議色彩的“印度教特性”與“世俗主義”融合起來。2010年,阿德瓦尼在解釋“印度教特性”時説,在印度,印度教特性和世俗主義就是同一回事。印度教特性就是一種世俗主義的生活方式。印度人民黨自稱與濕婆軍等均為“世俗的印度教特性”(Secular but Hindutva)政黨,區別於非世俗政黨。印度人民黨曾擔任馬哈拉施特拉邦首席部長的領導人德文德拉·法德納維斯(Devendra Fadnavis)還提出了“世俗的印度教特性”(Secular Hindutva)的概念。印度人民黨已經重新定義了憲法中的“世俗主義”,否定了尼赫魯為代表的國大黨政府的世俗主義路線,重建了世俗主義的理論來源和思想內涵,將世俗主義的話語納入印度教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體系中。
四、當前印度世俗政黨的“世俗主義”話語
**當印度教民族主義政黨通過訴諸一種宗教共同體的觀念使自己有了立足之地時,其他政黨很難對這種意識形態視而不見,即使是國大黨這樣的世俗政黨。**20世紀80年代,國大黨在教派主義議題上的機會主義做法為印度教民族主義的擴張打開了方便之門,隨後國大黨又在這種多數主義的壓力下被迫向教派主義屈服。1989年,拉吉夫·甘地在國大黨競選活動時承諾將帶領印度實現“羅摩之治”(Ram Rajya)。1999年1月16日,當印度人民黨正領導着全國民主同盟的聯合政府執政時,印度國大黨的最高決策機構國大黨工作委員會正式通過決議,承認“印度教是印度世俗主義最有效的保障”是“基本事實”。
2004年大選時,國大黨在競選綱領中稱“對所有宗教和語言上的少數羣體採取平權行動。**國大黨為喀拉拉邦和卡納塔克邦的穆斯林在政府工作和教育方面提供了保留比例,因為他們是社會和教育落後的階層。**國大黨承諾將這項針對社會和教育落後的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少數羣體的政策推廣到國家層面。國大黨領導的團結進步聯盟任命薩查委員會(Sachar Committee)評估穆斯林的社會經濟狀況,成立了少數族羣事務部。薩查委員會的報告建議成立一個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為改善穆斯林在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的落後地位和麪臨的歧視提供法律機制,但遭到印度人民黨的反對。
**國大黨領導的團結進步聯盟政府執政十年間,雖然在教育、反宗教衝突和暴力活動等方面遏制了教派主義的勢頭,但總體上被認為“浪費了恢復尼赫魯的世俗主義傳統的歷史機遇”。**尤其是國大黨主張將保留政策擴大到穆斯林,將穆斯林整體視作在社會和教育領域處於落後地位的少數派的思路,**意味着國大黨放棄了尼赫魯的世俗主義路線,將印度政教關係的政治框架推向“宗教多元主義”,“世俗化”(secularism)的政治承諾被“教派化”(communalism)所取代。**國家可以合法地扶持甚至幫助某一宗教團體的集體行為,國家的成員不是作為獨立的公民而是宗教團體的成員而存在的。
自2014年大選以來,高漲的印度教民族主義讓國大黨及其世俗主義路線退居次席。尤其是2017年北方邦議會選舉後,國大黨開始模仿印度人民黨在印度教教派主義上的做法。在古吉拉特邦、中央邦和拉賈斯坦邦的選舉活動期間,國大黨主席拉胡爾·甘地頻繁參觀印度教寺廟,在公眾面前展示自己對印度教的推崇與信仰,宣揚其婆羅門家庭背景,閉口不提尼赫魯的世俗主義路線。
**國大黨的地方組織走得更遠,開始在選舉中提出印度人民黨過去提倡的一些競選主題。**例如,中央邦的國大黨承諾要建立奶牛庇護所,妥善飼養無人照料的奶牛;發展牛尿和牛糞的商業化生產;修建據説羅摩大神在此開始其流亡經歷時所走的道路等。
**另一些國大黨地方領導人與黨的中央在世俗主義立場上的對立更加明顯。**2018年,印度最高法院裁決喀拉拉邦的沙巴瑞瑪拉印度教神廟(Sabarimala Temple)禁止向10-50歲女性開放的做法違憲,並授權喀拉拉邦政府動用警察力量執行該判決。國大黨中央對此判決表示歡迎,但喀拉拉邦的國大黨領導人以捍衞印度教傳統的名義反對法院的裁決。拉胡爾·甘地最初以尊重女性平等權的名義公開反駁喀拉拉邦國大黨的立場,但在教派主義勢力的活動下,幾個月後拉胡爾改變了立場,表示尊重傳統和尊重婦女權利的論點都成立。
**2019年馬哈拉施特拉邦選舉後,國大黨甚至和印度人民黨過去的盟友、具有濃厚教派主義色彩的濕婆軍組成了聯合政府。**正如一些學者所説的那樣,國大黨在世俗主義立場上的表現是現實政治的結果,主要是為了贏得選舉的需要。國大黨的世俗主義一直就是在“軟”印度教特性(Soft Hindutva)的背景下運作的。大選和邦議會選舉中的節節敗退,使得國大黨領導人越來越採用迎合印度教多數派的政治策略。
在當前印度世俗主義正面臨着重大挑戰的情況下,作為世俗主義捍衞者的國大黨,在國家與宗教關係、印度國家身份與印度教關係、穆斯林的權利地位等重大政治問題上沒有堅定的立場。國大黨雖然仍然高舉世俗主義的旗幟,但其世俗主義的內涵變得搖擺、空洞和無力。
**印度的左翼共產主義政黨曾經是世俗主義的堅定捍衞者。**進入21世紀以來,共產主義政黨在政壇上日益式微,成為聯邦政治中的邊緣政黨。在經濟改革20多年後,共產主義政黨不能提出一套新的在全球化時代同時實現自由主義的經濟增長和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的理論路線。同時在聯邦政府的對外關係方面,共產主義政黨批評印度的對美政策侵蝕了國家的自主性,但無法改變印美關係日益密切的事實。
**活躍在地方上的形形色色的種姓政黨、種族民族主義政黨在世俗的話語和不那麼世俗的實踐之間搖擺不定。**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許多政黨先後在邦一級與印度人民黨聯合執政,後來又加入了印度人民黨組建的全國民主同盟。當發生大規模的針對穆斯林的暴力衝突後,一些政黨結束了與印度人民黨的同盟關係。但是在政治上有利可圖的時候,這些政黨又開始與印度人民黨合作。
**在教派主義色彩更濃的北印度地區,種姓政黨在20世紀80年代低種姓追求身份和權利的社會運動中發展壯大起來。**他們以反對種姓不平等和剝削的名義打造了由落後種姓中的不同階層和穆斯林構成的聯盟,並以捍衞世俗主義的名義在選舉中提名穆斯林候選人。隨着時間的推移,種姓政黨關於平等和正義的敍述已經衰微,成為家族政治的堡壘。
**誕生於2010年的反腐敗社會運動中的平民黨是一個典型的由中產階級成立、領導和支持的政黨。****它的成立被許多人看作印度民主政治發展的轉折點。**然而,平民黨極少提及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價值觀念,在世俗主義意識形態領域沒有表現出任何立場。換句話説,平民黨的意識形態就是沒有意識形態。
結語:“印度人民黨體制”下的世俗國家是否可能?
**2014年以來,印度的世俗國家受到教派主義的全面攻擊。**事實上,莫迪幾乎從未試圖掩飾他對世俗主義的蔑視。在2008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莫迪稱:“我不知道世俗主義的含義…曾經有一段時間,人們在談論世俗主義,他們在談論宗教和諧。然後,政教分離意味着對少數教派口頭的同情…然後,政教分離意味着對少數教派的綏靖…然後,政教分離只關注穆斯林的投票…然後,政教分離變色:‘仇恨印度教’就意味着政教分離。”
**2013年,莫迪在一次面向海外印度人的採訪時稱,對他而言,世俗主義就是印度第一。**2014年大選時,莫迪再次重申他對於世俗主義的這一定義,批評國大黨的世俗主義就是宗教第一。在莫迪的第一任期,印度教教派主義者反世俗主義的言論和行為受到縱容和鼓勵。2019年5月23日,莫迪在印度人民黨總部的勝選演講中稱,“過去有個時髦的標籤,戴上這個標籤所有的罪過都會被洗掉。這個虛偽的標籤被稱作世俗主義……所有帶着世俗主義面具的政黨都露出了真面目。”
2020年8月5日,莫迪以總理身份參加羅摩廟的奠基儀式,他在講話中將國民志願服務團摧毀巴布裏清真寺的行為和印度謀求脱離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運動聯繫起來,並努力在羅摩與印度之間畫上等號。
**與此同時,印度教民族主義者不再滿足於意識形態的爭論,尋求在憲法框架內改寫“世俗主義”。**印度人民黨的盟友濕婆軍呼籲修改憲法,取消憲法序言中“社會主義”和“世俗主義”的字眼。印度人民黨雖然沒有積極響應,但莫迪政府內閣成員拉維·尚卡爾·普拉薩德(Ravi Shankar Prasad)則公開附和,為濕婆軍提供道義支持,稱印度政府需要發動一次全國性的討論,是否應該在憲法中保留“社會主義”和“世俗主義”。同盟家族內也不斷有各種勢力向最高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最高法院判決憲法序言中印度國家“社會主義”和“世俗主義”的性質違憲。
《公民身份修正法案2019》****(The Citizenship Amendment Act,2019)的出台、賦予克什米爾地區特殊地位的憲法第370條的廢除、最高法院關於阿約迪亞寺廟之爭判決的出台、莫迪出席阿約迪亞神廟奠基儀式,意味着世俗主義的憲政安排不斷被突破。
**印度人民黨是否會最終修改憲法,將印度變成一個由憲法所保障的“印度教國家”還取決於很多因素:**印度人民黨是否能夠突破種姓分裂維持印度教社會的統一;國大黨是否能夠實現組織革新;地方主義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分散權力等。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個建立在宗教政治基礎上的世俗國家正在形成。
本文來源於《南亞研究》2021年第1期
原標題為《“世俗主義”變遷與印度人民黨的印度教國家》
作者陳金英,為上海外國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本期編輯:穆禕璠 代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