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14 歲少女被家人強迫出嫁,許配陌生小夥收 25 萬彩禮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08 11:27
早婚,是我國古代的陋習,不利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頒佈的婚姻法第四條就明文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
這條被《民法典》繼承了下來,但是年齡有所提高。《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禁止早婚制度,已經實施71年了,可是在我國一些地區,還是存在早婚現象。
最近,寧夏中寧縣司法局發佈了一則消息,有父母將自己14歲的女兒許配給陌生小夥,收受了25萬元的彩禮,購買黃金首飾,並按回族風俗舉辦婚禮。

少女在婚禮期間找機會報警,稱自己被家人強迫出嫁到婆家,請求警方解救。
恩和派出所聞詢當即聯合恩和司法所,前往新郎李某某家,將少女解救。之後,經六輪調解和勸導,化解了婚約財產糾紛。
在評論區有網友説,這哪裏是婚約財產糾紛,已經是買賣人口了吧,不應該直接把人抓起來嗎?



那麼,少女的父母和所謂的新郎李某某有沒有可能構成犯罪呢?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少女的父母和她婆家對她實行過暴力行為,從而強迫她結婚的話,是構成本罪的。
不過,這項罪名屬於親告罪,也就是如果少女不起訴父母和李某某的話,法院是不管的。
另外,由於少女還未達到法定婚齡,李某某跟少女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如果李某某強行與少女發生了性關係,就會構成刑法236條規定的強姦罪。
但從目前的報道看,因為解救及時,李某某應該還沒有跟少女發生性關係。

至於網友們提的買賣人口,從事實上看,父母強迫14歲女兒出嫁,然後得25萬彩禮,跟把女兒賣了得25萬好像沒什麼區別,但這個事終歸是以結婚的名義進行的,考慮到當地風俗習慣的特殊,給少女父母和李某某定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罪是不妥的,我們只能説他們是思想落後,需要加強法制教育。
這件事也説明雖然我們已經進入了新時代,但在我國邊遠落後地區還是有很多羣眾的思想觀念沒有跟上時代的發展,普法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公眾號:律界佳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