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誰給被拐孩子辦了户口?_風聞
侠客岛-侠客岛官方账号-2021-12-08 22:47
2014年,電影《親愛的》上映,這部聚焦失散家庭的影片,曾讓無數觀眾落淚。7年後,電影中的角色原型孫海洋夫婦終於找回了被拐14年的兒子孫卓。

孫海洋一家團圓(圖源:網絡)
警方透露,拐賣孫卓的犯罪嫌疑人已落網。除正在生病的孫卓養父外,孫卓養母也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案件正進一步辦理。
現實終於有了比電影更好的結局,但倫理困境也出現了:被拐賣的孫卓説,一方面是愧疚,“親生父母找了這麼多年,一定很辛苦,很疼愛自己”;另一方面,“不管怎樣,(養)父母養了我十幾年,對我這樣只活了十幾年的人來説,相當於我的全部”。
案件背後有很多問題值得討論。比如,**收買孫卓的“養父母”,到底會被追究怎樣的刑事責任?**對拐賣兒童、收買兒童等行為,法律如何制裁?有沒有其他遺漏的責任?
一
新聞出來後,不少網友在討論“買家該當何罪”的問題。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吳俊告訴島妹,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收買被拐賣兒童”一律定為犯罪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收買”和“拐賣”不是同等罪行,制裁邏輯、處罰力度均有不同。
其中,“拐賣兒童”行為屬《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兒童罪”,是重罪,起刑點5年以上,最高可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刑法》第241條規定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量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同時規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如果對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對被拐賣兒童進行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有人會問,需求催生了拐賣兒童的生意,如果不能加大力度落實“買賣同罪”、嚴懲“買家”,販賣兒童問題怎能根治?
吳俊認為,從法律上講,並不能將拐賣兒童行為簡單理解為“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從現有案例看,拐賣兒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收買行為。而且,拐賣者往往是先拐走孩子再物色買家,他們會對收買人進行“心理建設”,諸如“這是朋友或者親戚的小孩,無力撫養,需要送養”等,以打消收買者顧慮。
當拐賣行為發生時,被拐賣兒童已遭遇不幸。因此,《刑法》規定的“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阻礙解救可從輕處罰”,目的就是敦促收買者善待被拐兒童。
但這並不意味着寬縱買家。在私法上,收買兒童不受法律保護,即便有合同也是無效的,在公法上更屬犯罪行為。因為即便買家對被拐兒童善養善育,孩子的親生父母依然承受着家庭破碎的沉痛代價。正如電影台詞所説:“親生父母也會撫養我、愛我、珍惜我,是你們剝奪了他們對我愛的權利,殘忍分開了我們的感情。”
這種無窮盡的痛苦和煎熬,沒有經歷過的人絕難體會。因此,拐賣兒童者歷來遭人唾棄,老百姓甚至認為人販子應當“千刀萬剮”,因為他們傷害的是人類最樸素、最原始也最深摯的感情。

孫海洋把包子店改名“懸賞二十萬尋兒子店”。圖源:央視
二
刑法對“買家”相對較輕的量刑規定,也是基於複雜的社會現實。
有的兒童是因為親生父母不願撫養,就收錢賣掉了事。有的買家本着“多子多福”心理收養兒童,甚至覺得多年的“苦勞”可以抵消罪過。而被拐的孩子更面臨情與法的兩難:於法,自己是受害者,養父母是施害者;於情,自己受養父母養育,即便被解救,也難斷然抹去共同生活的記憶。在司法實踐中,收買被拐兒童被追責的案例有限。
但情歸情,法歸法,倫理上的糾結並不代表法律上的模稜兩可,收買兒童者依然是拐賣鏈條的重要一環,不可姑息。吳俊認為,可以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人知道收買兒童是違法行為,不管兒童來歷如何,只要沒有辦理法定收養手續,都是違法的。同時,適當提高“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刑期,提高處罰力度,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扼殺買者的僥倖心理。
有人會問:加大懲處力度,會不會讓拐賣行為更隱蔽,給打擊人口拐賣造成阻力?
吳俊告訴島妹,過去中國社會網格化治理體系不完善,拐賣兒童案件的偵破方式較傳統,但如今,DNA技術、新生兒指紋技術、人臉識別比對等技術完全可運用於人口管理。近些年,公安機關和許多相關技術企業合作,已將先進技術廣泛應用於打擊人口販賣案件中,不少陳年積案也是靠新技術偵破的,隱匿被拐兒童更難了。

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佈平台(圖源:人民網)
三
還有個問題:這些被拐的孩子是如何取得出生證、辦下户口、“洗白”身份的?畢竟,若沒有這些手續,孩子們的正常生活難以保證,也容易“穿幫”。
顯然,被拐兒童不具備上户口條件。瞞天過海的背後,必然存在出生證造假、户籍部門瀆職等問題。近日有媒體報道,在河南某地,2011年就曾有婦幼保健醫院一次性丟失4800多份出生證明,至今未能結案;2016年,福建警方也曾發現不法分子偽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户口的線索。還有些人把買來的孩子當做棄嬰,再假報警,以收養棄嬰的方式上户口。
一位警方人士表示,任何一張“真證”的流出,都意味着一些地方户籍部門的管理漏洞以及衞生系統“內鬼”猖獗,使“一些來歷不明、很有可能是被拐賣的孩子得以落户”。
户籍部門如違規在材料缺乏或不真實的情況下依然辦理户籍,已經構成瀆職,而當地的户籍警、村/街道幹部等負責上户口的幹部,如瞭解實情不報、違規辦理,同樣涉及瀆職。
今天,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反問“誰給被拐孩子辦户口”,稱“公權力絕不能成為幫兇”。
至於偽造《出生醫學證明》,同樣可以依法懲處。比如有的地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有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或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等罪名進行追訴。

出生醫學證明(圖源:網絡)
吳俊建議,不妨對可能涉及户口造假的案件順藤摸瓜、倒查追責,加大對這些“幫兇”“內鬼”的懲處力度,斬斷拐賣鏈條。
2020年,國家衞健委、公安部發出通知,要求各地2021年底前在全國一體化平台上全面深度應用《出生醫學證明》電子證照,實現《出生醫學證明》在線核驗、出生醫學信息共享複用。這也意味着從技術上堵住了偽造、編造、買賣出生證的漏洞。
《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且年滿30週歲的成年人,可成為收養人。記住!這才是合法的收養渠道。
打擊拐賣兒童,不僅要抓人販子、找到被拐賣兒童,更要精準打擊買賣鏈條上的各個環節。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讓天下無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