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翻牆觸電,學校承擔60%責任_風聞
石佳佳律师-律师-公众号:律界佳族-做有人文情怀的好律师2021-12-09 20:20
最近湖南省祁東縣法院的一個判決火了。中學生翻圍牆觸電,學校被判擔責6成。具體情況如何呢?
原來,2020年10月的一天,初一學生小劉和同學想翻過圍牆到校外玩耍,攀爬過程中,小劉不慎觸碰到圍牆上變壓器的引流線,觸電受傷。
送醫後,小劉經過60天的治療,花了21萬餘元醫療費,雖然保住了性命,但也落下了十級傷殘。

小劉父母認為,祁東供電公司沒按規定架設電線,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裝置,是導致小劉受傷的根本原因。而學校作為寄宿制中學,對安全隱患沒及時處理,疏於管理,也存在重大過錯。於是向法院起訴了供電公司和學校。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因高壓觸電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法律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供電公司負有日常檢修、巡視電力設備的職責,應當發現安全隱患並予以排除或提醒用電單位排除,被告供電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學校作為用電單位,沒有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予以排除,且沒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劉違反校規攀爬圍牆,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60%的責任,小劉、供電公司各自承擔20%責任。學校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被衡陽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有網友可能會疑惑,明明是熊孩子翻圍牆自己作的,怎麼學校背這麼大的鍋?
這其實就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學校的嚴格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還在上學的學生來説,除了家庭,學校就是他們待的時間最長的地方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排除學校裏面及周邊的安全隱患,是學校應盡的責任。
當然,就算出了事情有社會給孩子兜底,但是孩子因自己頑皮受到的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卻是任何賠償都彌補不了的。
教育孩子不只是學校的責任,作為孩子人生第一位老師的父母更該從小就重視對孩子的安全教育,以期從源頭上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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