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元朝的四民分等,背後是一套社會管理組合拳_風聞
简单快乐-2021-12-10 23:12
作者 齊文刀
所謂的“四民分等”,在國外早已有之,比如古印度的四階種姓制度,分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古希臘的斯巴達劃分戰士(斯巴達人)、商人和手工業者(柏裏伊塞人)、奴隸(希洛人)等等。
從國內來看,這一制度是女真人的發明。12世紀他們建立金朝後,在任用公務員時,規定了四個等次的錄取優先級,依次是女真人、渤海人、契丹人、漢人。
只不過風水輪流轉,後世蒙古人繼承了這套玩法,把原本金字塔尖的女真人,直接打落到第三等次了。
蒙元作為一個“世界帝國”,人口成分更復雜,這“四民分等”也就更精細,散見於政治、經濟、法律、科舉等等各項制度規定之中,構成了一整套社會管理和社會運行的“組合拳”。
01 詳解四等級
第一等級當然是蒙古人,是統治者的“自己骨肉”。
據拉施特的《史集》記載,這一等次又分為兩種人:
泛皇族和普通蒙古人。
所謂“泛皇族”,是跟黃金家族有着共同祖先的尼魯温蒙古人,包括泰赤烏、兀魯、札答蘭等等二十多個部落;
普通蒙古人稱迭列列斤蒙古人,包括弘吉剌、伯牙兀、兀良哈等等十餘部;
其餘如塔塔爾人、蔑兒乞人、斡亦剌人等等,早已被蒙古部落同化,也被視為是普通蒙古人。
據元朝人所著《輟耕錄》的統計,當時蒙古氏族共72種。
第二等級稱色目人,是蒙古統治者的幕僚、幫手和理財顧問,有點像今天的米國,盎格魯撒克遜人身邊站着的猶太人。
不過,這也是人種和民族成分最複雜的一類,元成宗時期曾規定,凡是蒙古、漢兒、高麗、蠻子以外者,都屬於色目人——這就有點像後來的三哥,凡是外國人,也懶得再分了,統統歸屬到第二等級“剎帝利”。
那些被蒙古征服的歐亞各民族,諸如欽察人、阿速人、回回人、乃蠻人、唐兀人、畏兀兒人等等同歸此類,後期也是派系林立相互傾軋,造成了元廷政局的反覆震盪。
第三等級漢人,又被稱為漢兒、扎忽歹,主要是中國北方地區,原金朝境內的被征服者,廣義上來説,也包括蒙元較早進駐的四川、雲貴一帶的居民。
因此説,所謂“漢人”,其實並不限於北方人,也不限於傳統漢族,女真、高麗、契丹、渤海等等族羣也在“漢人”之列,《輟耕錄》中統計的漢人,共分八種。
第四等級南人,又被稱為蠻子、新附人、囊加歹,這便是歐亞大陸上最後一批被蒙古征服的族羣:南宋的子民,其中絕大部分是漢族。
有意思的是,同屬漢族,卻根據地域的不同,分成了兩個等級,被蒙古人“以漢制漢”,分而治之。
02 懸殊的政治待遇
後世的滿清,雖然也是少數民族做皇族,但中樞重臣不乏漢人,這恐怕也是吸取了元朝的教訓。因為元朝的公務員體系,簡直太“自絕於人民”了——
相當於今天國務院的中書省,相當於國防部的樞密院,相當於中紀委的御史台,最高長官都是第一等級的蒙古人把持。
翻遍百年元史,在這些高層職位裏,也才找到兩個漢族出身的“國務院副總理”,也就是中書左、右丞。一個是史天澤,大地主兼大軍閥,幫忽必烈一起打天下的元勳功臣;另一個是蒙古化的漢人賀惟一,很早就背祖改族,被蒙古人特賜蒙古姓氏,名曰“太平”。

中央政府如此,地方政府更甚。
蒙元政權在地方的軍政實權,實質上掌握在“達魯花赤”手裏,其大概相當於中央特派員兼地方軍區司令。
早在元朝建立以前,忽必烈政府就規定,各地的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擔任,而且“永為定製”。
後世元成宗、元武宗、元仁宗又反覆下禁令強調,一定不能叫漢人擔任這一地方要職,倘若真的選不出合適的蒙古人任職,那就從做過蒙古貴族貼身奴才的色目人中選調。甚至,元廷還多次在國內搞整風運動,盤查是否有像賀惟一那樣高度蒙古化,改了蒙古名字的漢人,冒充蒙古人做達魯花赤的,一旦查出必須撤職,且“永不敍用”。

比如《元典章》就記載了一個第四等級的南人,本名黃祖太,早年躋身蒙古小哥的行列,改了個蒙古名字叫“伯顏”,在江西某縣做了達魯花赤,被查出後立即革職。此人在祖先面前,該不該叫作“無顏”呢?
還有各道廉訪司,大概相當於中紀委巡視組,元成宗時有明文規定,長官應以蒙古人為主,實在有缺口,就選出身高貴(做過蒙古跟腳僕役)的色目人,再往下推,才是一般色目人、漢人。直到元朝中後期,擔任各道廉訪使的漢人,也不超過總職數的六分之一。
不過凡事無絕對。
一些條件極為艱苦的地區,比如湖廣行省的一些邊遠山區,氣候潮熱、瘴癘橫行,蒙古人和色目人不願意去就職,漢人也就“勉為其難”,被派去做達魯花赤了。
03 拉偏架的司法體系
司法維護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元朝民族分化政策最“欺人太甚”之處。
早在忽必烈平滅南宋之前,元廷就發佈禁令,“禁止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但反過來説,如果蒙古人要打漢人呢?那麼就是“漢人勿還報,許訴於有司”。也就是説,被打者不能還手,但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走訴訟程序。
而一旦付諸司法,結果如何呢?
綜合《元史·刑法志》和《元典章》的説法,蒙古人因為有爭執,或者酒後亂性,把漢人打死了,要打五十七大板,同時賠償燒埋銀子,然後——就沒有然後了。但假如,漢人打死了蒙古人,被處死那是一定的了,同時還要抄沒全部家產,賠償燒埋銀子。
當然,以上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假如是蒙古官吏犯了法,依律須由蒙古人自己的司法人員審理,高級貴族還要交宗正府處置,那就很可能——板子和銀子都免了。
以上只是舉了故意殺人罪,這樣一個極端的例子,其餘不平等的規定就多了去了。再比如盜竊罪,初犯者要在左臂上刺字,再犯刺右臂,再犯刺脖子……但同時又説:“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例”。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還有比如我們熟知的,漢人、南人不準私藏武器、不得集體狩獵、嚴禁集會、嚴禁結社等等,就不一一贅述了。但有一樣,傳説中,蒙古達魯花赤要享受漢人新媳婦的“初夜權”?負責地説,這個真沒有!
理由如下——
首先説,《元史》對這個事,根本就隻字未提。
第二,從邏輯上説,你想,幾十萬蒙古人,才選出多少達魯花赤來?要統治幾千萬人口的漢人,如果“初夜權”是一個定製的話,則駐地的這位達魯花赤小哥,就必須“雨露均霑”,那花費的體力和精力,簡直不敢想象——這不就是累死的牛嗎?
第三個理由就是,當年的蒙古草原,擄掠婚、收繼婚風俗盛行,所以人家蒙古小哥腦子裏,壓根就沒啥“初夜權”的概念,這估計是南宋遺民套用了漢人的禮法觀,以訛傳訛的結果。
當然了,當年的南人們還有一個指望,那就是像先朝一樣,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上流社會,這總該是一場公平競爭了吧?
04 不平等的科舉考試製度
從隋唐帝國開始,科舉考試就逐漸成了社會上下層流動的階梯,到了宋代流量突然加大,保證了社會精英能窮經皓首一心苦讀,終生為統治階層所用。
蒙古汗國其實早在窩闊台汗時期,就搞過一次“戊戌選試”,選拔了少量漢族儒生充實官員隊伍。但直到半個多世紀後的元仁宗時代(公元1313年),元廷才順應民意恢復了科舉制度,然而仍舊堅持“四民分等”的分化政策,好事並沒有辦好。
無論考試還是錄取,蒙古人、色目人都是單列進行,不與漢族同等考量。科目上,蒙古人、色目人只考兩場,漢人、南人則需要考三場;錄取時,蒙古色目為一榜,漢人南人為另一榜。
當然,如果你是家學淵源,漢化較深的蒙古人,想要考漢人的科目,這也是鼓勵的,但放榜時,會被抬高一等錄取。
那麼錄取名額是否按人口比例劃分呢?
對不起,雖然漢人、南人的考生數,要遠遠超過蒙古和色目人,但是四類人的錄取人數卻是一樣的,鄉試與會試,總共錄取100人,四個等級均分,各為25人,進入最終的殿試。
根據地域的不同,例如河南行省錄取漢人會多一點,江浙行省則錄取南人偏多一點,但全國總數中的比例,這是政策紅線,決不能突破的。
對於注重教育、窮經皓首、立志“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漢族知識分子來説,這樣的歧視制度,着實突破底線了,有點“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意思。
時人曾作詩一首道:
儒生心事良獨苦,
皓首窮經何所補?
胸中經國皆遠謀,
獻納何由達明主?
是啊,朝堂上達不到“明主”,那就只有在草莽之間尋一個“大明”之主,敢教日月換新天了。
但元朝科舉制度最害人的地方,並不在於此。
因為當時蒙古小哥“略輸文采”,沒有那麼深厚的學養和制度設計能力,只能因陋就簡,採用前朝的科研成果,將南宋儒學中,比較通俗易懂的程朱理學,作為科考取士的制度標準。
比如出題和答題時,選用的《四書》、《詩經》,必須採用朱注,《尚書》必須取朱熹學生的註解,《周易》必須取程朱之説,《春秋》必須採用程頤一派的版本……總之,考試內容和閲卷標準,必須以程朱理學的闡述和推導為本,嚴禁採用別家之言、嚴禁自行發揮。
從此之後,中國的知識分子,就必須清洗掉自己的獨立思維,在思想和表達上,力求被程朱“靈魂附體”,才能通過科考而榮身。後來的明清兩代,其實在科舉制度上也是沿襲了元朝的框架,只不過內容限定更加嚴格,形式上,也採取了更精緻的八股文。
從這個角度上講,元朝開創的“程朱版科舉”制度,綿延長達六百年,直到清末才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