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株連 給希望_風聞
云去闲-2021-12-10 15:05
前幾天,有一段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女主角一句極度憤怒、痛惜的話,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扎心和共鳴(https://www.ixigua.com/7034348145807262244)。女主角的這句話是:“你知道女兒要考研!你影響的是我的孩子!你咋樣我管不了,你知道女兒在學校有多勤奮嗎?”原來男子醉駕,被交警當場查獲。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駕屬於危險駕駛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那麼,父母因曾經負刑事責任被判刑,將會給子女帶來什麼影響呢?根據國家一些現行的政策,父母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子女將無法從政、從軍,無法參加國企招聘。也就是説,子女的前途和帶有“國”字頭的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上無緣了。
很長時間以來,父母是國家軍政人員、國企員工,如果父母犯罪,不僅父母本人將會被開除,即使服刑完畢再也無法無法從政、從軍,無法參加國企招聘,而且子女因此將會在升學、考研、就業、入黨過程中政審不過關,同樣無法從政、從軍,無法參加國企招聘,致使其子女前途毀滅大半。這種政策已經實行了很多年了。在這許多年裏,似乎從來沒有人質疑過這種政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幾乎所有人都默認並接受了這種政策。但是,這種政策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是不是符合我國的法律精神和規定,是不是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精神呢?如果不符合,國家為什麼還要實行“一人犯罪,殃及子女;一時犯罪,罪及終身”的政策呢?
父母犯罪,殃及子女。這實際上是隻存在於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一種“株連”政策。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封建統治者為了鞏固、維護自己的統治,不僅對對那些破壞封建統治秩序、試圖推翻當時統治者的人剝皮揎草、千刀萬剮,而且為防止其後代子孫試圖復仇造反,便有了斬草除根、趕盡殺絕、以絕後患的這種“株連”政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那些被判“謀逆”大罪的人,不僅禍及自身、自家,甚至還株連九族。大明一朝“靖難之役”,朱棣奪取了侄子的皇位,愚忠至極的方孝孺拒絕為朱棣撰寫登基詔書,竟因此被株連十族。
進入現代文明社會以後,關於法律責任,世界各國都實行“自己責任”的原則。一人犯罪一人當,不再殃及子女親人。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這是人道主義的表現。從事理、情理上來講,父母犯罪與子女有什麼關係呢?可以説,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有很多情況是,當父母犯罪的時候,子女還在嗷嗷待哺。這個不知世事的嬰兒,難道要因此承擔父母犯罪的責任嗎?俗話説:“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來打地洞。”我要説的是,那是龍,那是鳳,那是老鼠。對於人類來講,那就不一定了。一方面,普通人的子女可以成為人中龍鳳,罪犯的子女也可以成為人中龍鳳。另一方面,“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父母身居高位,父母在政治上沒有任何瑕疵,其子女也不一定就是龍鳳,就不會犯罪。
即使要子女承擔父母犯罪的一些“連帶責任”,也要看父母犯的是什麼罪,也要看犯罪的輕重,也要看罪犯認罪悔罪的態度。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460多個罪名。這所有的犯罪行為,實際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刑事犯罪,一類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從犯罪種類上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肯定要比普通刑事犯罪要嚴重得多。另一方面,即使父母觸犯的是普通刑事罪名,其罪行也有輕重,主觀上也有故意過失不同,對社會的危害也有大小之別,認罪悔罪態度也有真誠與否的區別。如果因為父母犯罪,就不區分犯罪種類、不區分罪行輕重、不區分主觀惡性、不區分危害程度、不區分認罪悔罪態度,而是將其子女的前途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也不符合事理情理。在封建社會,株連政策一方面在有些時候起到一些作用,但另一些時候也起到了反作用,可能會促使其子女在無奈的情況下采取極端措施。在如今,如果因父母犯罪,子女的前途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是不是也會造成子女對社會的嚴重不滿呢?這種不分性質程度輕重大小的做法有利於社會穩定發展嗎?
有的網友可能説,罪犯子女只是和帶有“國”字頭的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無緣了,他可以去做其他工作啊!既然父母犯罪與子女沒有任何關係,憑什麼要剝奪其子女一半的前途呢?説不定就在這些犯罪人的子女當中,就有國家棟梁之才。現在實行的這種父母犯罪、殃及子女的政策,一方面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一方面是工作方法粗暴簡單一刀切,另一方面是把無數有才華想要報效國家的人才趕出了國門,真是“為淵驅魚、為叢驅雀”。這對改造犯罪沒有好處,對社會的穩定、國家的發展也沒有任何益處。
再説那些觸犯國家刑法的罪犯。他們觸犯國家法律,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將他們一棍子打死,也不符合現代法律精神,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改造犯罪、悔過自新的精神。一個觸犯了國家法律的人,他態度誠懇地接受了國家審判,態度誠懇地接受了法律的懲罰。當他服刑完畢的時候,他就已經盡到了對國家對社會認罪悔罪的義務。這是他人生的瑕疵,但這是他過去的瑕疵。這段有瑕疵的歷史,並不表明將來他必定會再次犯下相同的錯誤。那麼,國家為什麼在實行“一時犯罪,罪及終生”的政策呢?
剛才説了,犯罪有性質輕重的區別,有危害程度大小的區別,有主觀惡性的區別,有認罪悔罪態度真誠與否的區別、有初犯與累犯的區別。有的人觸犯的是普通罪名;有的人所犯的罪過很輕,主觀僅僅是過失,僅處以管制、拘役緩刑,對社會的危害很小;有的人是因為年輕不懂事,是初次犯罪,而且真誠地認罪悔罪。如果把這些人排除在社會之外,也不利於讓他們悔過自新,也不利於社會穩定。因此,國家社會要給這些年輕人一個希望,讓他們有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生活的機會。有人問,如果他們再次犯罪怎麼辦?有了這樣一次切膚之痛,我想絕大多數年輕人是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了,他們會珍惜社會給他們的機會。對那些不思悔改的人,在我國刑法中也有“累犯”處罰措施。再説,也不能因為有那麼一個累犯,就“株連”了那些真誠悔過的人。
我在這裏只談那些觸犯普通罪名、且社會危害性小、且主觀惡意小、且犯罪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認罪悔罪態度的觸犯刑法的行為,至於那些危害國家安全或嚴重危害社會穩定,故意犯罪且罪大惡極,重犯、累犯、慣犯,拒不認罪悔罪、不思悔改,這一類犯罪不是我要討論的。孫悟空大鬧天宮,其罪不小吧?但菩薩念其一心向善且本領高強、堪當大任,因此也只是將他壓在五行山下五百年,最後還是給了他出路,給了他希望。西漢文帝時緹縈救父,文帝因此廢除了肉型,也是為了給那些真心悔過的犯罪分子一個自新的機會,一個重新融入社會生活的希望。
法律作為社會的規則,最根本的目的是讓那些真誠悔過的人有更多的生活機會,有更多的生活希望,而不是隻是僅以懲罰為目的,將其一棍子打死,更不應該擴大懲罰,擴大到其子女,擴大到年輕人的後半生。對於罪犯的子女,勿“株連”;對於那些初次觸犯國家法律、所犯罪過很輕、主觀惡性很小、認罪悔罪態度真誠的年輕人,給機會、給希望。這既符合現代文明社會的法律精神,也符合“以人為本”的社會治理理念,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有利於國家的發展。古人尚知“不以一眚掩大德”,現代文明社會更不應實行“株連”政策,更不應斷絕年輕人後路,讓那些無意間犯下過錯的年輕人無從悔過自新,無從融入社會,無從報效國家。
階級成分,黑“五類”分子(子女),這幾個詞語是許多人的痛苦回憶。在四十多年前的左傾時代填報表格的時候,必定有一個欄目:階級成分。在那時,許多人因為“階級成分”過高,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右派分子,是“黑五類”,不僅自己本人無法融入社會,無法平等參與社會生活,而且還株連到其後代。因為當時這種不合理不合法的“株連”政策,因為這種一旦為“黑”終身為“黑”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在現實生活中製造了事實上的社會極大不公平、不公正。這與我國社會制度的性質完全不相符。並且,這種政策的長期實施,製造了許多人間悲劇,致使許多知識分子及其子女遭受不公正待遇,致使他們報國無門,嚴重阻礙了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在改革開放以後,這種不符合國家制度性質、不合理、不合法的政策終於被掃到了歷史的角落裏。
那麼,現如今政審過程中,“一時犯罪,罪及終生;一人犯罪,殃及子女”,與當年因為階級成分過高而造成社會問題是不是有相同類似之處呢?
人類進入現代文明社會以後,在制定懲罰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時,實行的是“自己責任、一事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説,一方面,一人犯罪不禍及親人子女,一事犯罪服刑完畢後不罪及其終身。“行株連、斷希望”的政策,從根本上説違背了我國的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從大處説國家損失了人才,從中處説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從小處説毀壞一個人和一個家庭的未來。
可以説,與“行株連、斷希望”的政策相反,“勿株連、給希望”才是符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才符合“建設平安中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的根本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