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教育手段的硬性規定,只會讓教師遠離這個教育手段_風聞
春去秋来-2021-12-10 09:57
【本文來自《雷望紅:新《教師法》如何為教師隊伍“增權賦能”?》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一閃流星
- 我同意賦予教師懲戒權,不過要規定形式,數量,時長和使用情況。
我可以接受老師對我的孩子進行懲戒,方式包括批評,寫檢查,當眾宣讀檢查,請家長,罰站、打手心和打屁股。(我小時候都試過
)
其中涉及體罰的,罰站,打手心,打屁股要規定時長和數量。罰站應該不超過2節課,而且不能讓學生站在大太陽底下或者站在雨中(我以前都是站樓道里,冬天冷就站教室後排)。打手心不能打寫作業那隻手,打屁股不能脱褲子,而且數量上不能超過5下,可以當着全班打,但一天最多打一次。
如果有學生家長無法接受的話,那就請你的孩子轉學,心理脆弱的孩子那就別進入社會了,在家裏養到死吧!要是家長鬧事的話,就報警,警方應該以尋釁滋事對家長處以治安拘留處罰。
反正這麼多年社會經驗告訴我,你不在學校裏吃苦,那就得在社會生加倍受罪。我寧願我的孩子在學校裏吃點兒苦,也不願意他在社會上受罪。
你的這種死板規定,仍然是不相信教師的教育能力,我如果是教師,我不會使用被別人規定好的懲戒手段。評判手段如果由別人來實施,那麼教師不可能行使這種帶上鐐銬的教育權力。對待兒童,教師心中要有愛,懲戒手段要合適,不能打傷孩子,以教育為目的即可,畢竟孩子不是像大人那樣有意識去避免犯錯和有基本的自我規範要求的。
不明白兒童的心理,也就不能教育好兒童。如果兒童知道自己犯錯只會被打三棍或者罰站一節課,那麼當他知道了懲罰的底線,而他的承受底線更低的時候,他完全就會肆無忌憚,教師也會無可奈何,社會也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這時候受害的學生和他們的家長就會知道什麼叫作繭自縛。
過去的教師看上去有無限的教育權力(家長甚至會對老師説,小孩子調皮了給我使勁打,打死了也不找你),但是我們從沒看到教師真的去使用,所以任何對於教育手段的硬性規定,只會讓教師遠離這個教育手段,因為誰也不想自己的行為被別人拿來評判,而自己卻沒有任何發言權解釋權。所以提高教師的入職門檻,相信教師的教育能力,這就是對教師的最大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