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回不去了”: 被拐14年卻選養父母, 點醒了人們一個重大忽略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2021-12-13 22:48
✪ 薛淑豔 李鋼 王會娟 付瑩 劉玲 | 西北大學
(本文原載《人文地理》2021年第3期)
【導讀】近日,一則親生父母尋親14年,骨肉重逢後,孩子選擇和養父母生活的報道,引發爭議。人們有同情、有惋惜、有不解也有指責,但個案故事背後的社會故事,更值得深思。本文調研訪談尋親成功後的被拐兒童及其家鄉人員,發現被拐兒童的個人能動性是推動尋親成功的重要因素。
文章指出,拐賣兒童犯罪極大威脅着公民人身權利與社會和諧穩定,**目前焦點主要集中在解救被拐兒童與提升拐賣兒童犯罪破案率上,針對被拐兒童羣體返鄉後的原生家庭融入問題,還關注較少。**研究發現,收養家庭的良好與否,關乎孩童的尋親意願,當被拐兒童在被收養家庭中遭遇不幸,會更希望回到原生家庭。例如有被拐孩童長大成人後特地選擇離親生父母近的工作地,方便尋親。
作者發現,被拐兒童在經歷一系列變故後,心理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而由於兒童被拐可能刺激原生家庭內部矛盾,使家庭破碎瓦解,甚至導致家庭成員因刺激過度而患病或離世,這一創傷反過來也會使被拐兒童產生心理隔閡,例如被訪人口述“(原生)父母離婚,讓我愧疚和難過。”“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因我…家人看見我,也會想到媽媽是因我去世的”,致使被拐兒童選擇不融入原生家庭。由於與原生家庭融入度較低,“回家不回鄉”成為一些被拐孩童的選擇。作者建議,社會各界以及社會救助機構應加強對被拐兒童情感與心理訴求的關注與輔導,更要避免被拐兒童“被污名化”,幫助被拐兒童更好地與原生家庭、與社會相融入。
本文原載《人文地理》2021年第3期,原題為《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基於尋親成功案例的實證》,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
——基於尋親成功案例的實證
▍ 引言
拐賣兒童犯罪極大威脅着公民人身權利與社會和諧穩定,一直是世界各國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1990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將拐賣兒童犯罪確定為一項世界各國協同合作治理的重大國際問題,倡導近30個國家簽署《巴勒莫議定書》,旨在提升國際兒童保護合作的深度和力度。在我國,拐賣兒童犯罪自古有之,雖經多次打擊,仍十分猖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隨着社會各界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日益重視,相關防拐與反拐的政策也持續得到貫徹實施,但目前聚焦點仍停留在解救被拐兒童與提升拐賣兒童犯罪破案率上,針對被拐兒童羣體返鄉後的原生家庭融入問題關注較少。
鑑於此,本文通過實地調研訪談尋親成功後的被拐兒童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分析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情況,並提出對策建議,為我國兒童安全環境改善、家庭社會和諧穩定及制定犯罪防控策略與人文關懷方案提供參考。
▍ 理論與方法
(一)相關理論
生命歷程理論最早源於生活史研究,是指個體在一生中按照社會規定不斷扮演的角色和事件,且這些角色和事件是按年齡順序進行排列的。生命歷程理論有4個主要原則:一是時間與空間,即一個人的生命軌跡與其所出生的歷史時代與地域空間密切相關;二是相互依存的生命,即個體並非獨立存在,其生活鑲嵌於具體的社會關係中,且註定要受別人的生命歷程中所發生的生活事件的影響;三是生命的時間性,即個人生命事件的發生時間會嚴重影響到個人的生命歷程軌跡,生命事件發生時間的重要性甚至超過事件本身;四是個人能動性,即個體除了受到所生活的社會歷史時期的結構性因素的影響外,個體能動性作用和自我選擇對自己的生命歷程軌跡也有重要的影響。本文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構建被拐兒童的長期空間行為生命路徑,以實現對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與原生家庭融入境況的全面理解。
(二)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個案研究法對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進行梳理,識別影響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的重大生命事件及其對尋親成功後與原生家庭融入的關係。基於“寶貝回家(baobeihuijia.com)”網站中尋親成功案例數據庫,**經過多方聯繫與多次嘗試最終聯繫到5個願意接受訪談的被拐兒童,並分別於2015年7月、2016年6月與2018年1月對被拐兒童(表1)及其家鄉社會網絡成員(表2)開展了實地調查與電話訪談。訪談的5名被拐兒童(男性3名,女性2名)年齡均在30歲左右,被拐時長在25年左右。**資料收集採用以筆錄為主、音頻與視頻為輔的方式,所有的個案均進行了化名處理。而且為了清晰呈現被拐兒童生命歷程的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以常用的生命故事訪談法展開訪談(雖然受訪者已經長大成人,但是下文仍以被拐兒童相稱)。
表1 訪談被拐兒童的基本情況
(表2 訪談鄰居、村民與家屬的基本情況)
需要説明的是,本研究無意探討有關統計學意義上的總體性推論,而是通過“過程—事件”的邏輯順序,突出被拐兒童在經歷“被拐”等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後生命歷程軌跡的變化,從而呈現這些生命事件對於其生命歷程變化的影響,進而探究被拐兒童在尋親成功後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態,以及“被拐”等一系列生命事件與其原生家庭融入的關係,希望能夠引起相關學者、公眾或部門的關注。
▍ 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
個體生命歷程變遷必然是一個軌跡的變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經歷一種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轉變和某一行為或傾向的延續。受訪的5個被拐兒童生命歷程中的重大生命事件較為相似,在時間序列上主要表現為“被拐”“被收養”“尋親”與“尋親成功”4個事件(圖1)。將這4個重大生命事件嵌入歷史時間、社會結構與個人生命史中,根據變動環境產生的影響來探討其生命軌跡的變遷。
(圖1 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軌跡圖)
(一)被拐
時間與空間是生命歷程理論中的重要原理,兒童“被拐”正是在特定的時間與空間下發生的,在這個特定的時間與空間中,受犯罪人“實施拐賣犯罪”事件的影響,直接導致兒童“被拐”,從而使得兒童的整個生命軌跡與同齡人相比發生重大變化,進而促進了後續“被收養”“尋親”“尋親成功”等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的發生。從兒童被拐的時間來看,被拐年份分佈在1987—1994年間,進一步來分析其“被拐”的原因,發現:
1.該時間段正是中國拐賣兒童犯罪的高發期,受計劃生育政策多變性與嚴苛性的影響, 人們傳統觀念下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人多力量大”等生育意願無法得到滿足,從而衍生出龐大的收買兒童市場,進而刺激了拐賣犯罪的發生。
2.在社會層面,該時期收養制度的不盡完善與防拐宣傳的不到位,在催生了非法收養的同時加劇了兒童的被拐風險;同時,由於社會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成熟,致使許多流動人口與失業人員將實施拐賣作為謀生手段。
3.在個體層面,於兒童而言,羣體弱勢性使其成為可交換的“商品”,且由於年齡小辨識能力弱,對於陌生人毫無防範之心,易輕信他人和被誘騙,如張某、曲某和楊某正是由於犯罪分子的食物誘騙而被拐賣。對監護人來説,受家庭情況與文化程度等差異化的影響,使其對兒童的監管存在一定疏漏,間接導致兒童被拐;從犯罪分子來看,受家庭貧困、文化程度低、缺乏謀生謀利技能等的影響,使其認為拐賣兒童是“高成本、低風險”的工作,甚至是一種“濟貧”“做好事”的方式,從而促進了拐賣兒童犯罪的發生。
“我生了兩個丫頭人家就不讓生了,人家都有男娃……我在村裏抬不起頭,説我生不出男娃,我男人就説那買一個吧。(收養家屬) ”
“村裏面沒有人管這個事情,更沒有宣傳過什麼防拐,大家都是自己看自己的孩子,而且村裏面對這些事情也不是很上心,對孩子都是放養。(原生家屬)”
“我當時在火車道路邊與小夥伴捉知了時被人帶走。當時一起去的有一個小夥伴和我表哥,人販子先把我的那個小夥伴抱走了,但他又從車子上溜了下來,然後人販子將我抱上車子,給了我好多零食,我就跟着走了,沒想到就被拐了。(張某)”
“被拐時是星期天,傍晚的時候我一個人回家。路上遇到一男的,他説叔叔給你買玉米棒,我就跟他走了。後來,人販子用麻袋把我裝起來,帶上火車,不記得火車坐了多久。(曲某)”
“當時家裏就我一個人,家裏人都出去了,我自己在外面玩,後來來了一個人,給我買零食吃,我就跟着他走了。後來就到了一個陌生的地方,我想跑,可是不知道去哪裏,也不知道家在哪裏。(楊某)”
個體的存在並非獨立,而是鑲嵌於具體的社會關係中,其生命軌跡的變遷也會影響社會關係中他人生命軌跡的變化。通過對被拐兒童的深入瞭解,發現兒童被拐對原生家庭的影響最大,兒童被拐給原生家庭造成了巨大打擊,家庭結構和家庭成員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妻離子散型。即因孩子被拐賣刺激了家庭內部矛盾,外加部分家庭成員意志堅定常年在外尋找孩子,致使家庭內部破碎瓦解。
**2.家庭成員因受過度刺激而患病型。**如張某的母親,在其被拐後長年思子心切,導致精神異常;曲某的母親,在其被拐後憂思成疾,最終抱憾離世。
“聽説我媽在我被拐賣後精神出現了問題,老是對着別的小孩喊我的名字。(張某)”
“最重要的是,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因我。(曲某)”
“找到母親之後,才知道他和我父親已經離婚了,現在還沒找到父親。(魚某)”
(二)被收養
已有研究表明,兒童被拐後的去向有被收養、強迫婚姻、勞動力剝削、性剝削、乞討盜搶工具和器官移植等,但以“被收養”為最。本文所訪談的被拐兒童去向均為“被收養”,因此本文着重討論“被收養”這種被拐去向。受“養兒防老”“多子多福”與“結婚難”境況下的剛性需求,許多家庭去收買兒童,迫使兒童商品化,進而導致越來越多的兒童被拐,可以説兒童被拐本質上受收養家庭收買意願的影響,而收養家庭的收買意願則與所處的社會背景、歷史因素與個人生育偏好有關,已在前文進行了闡述。
兒童在“被收養”後從原生家庭轉入收養家庭,生活的時間與空間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其面臨的社會環境景觀與擁有的生活機會、權力和回報等也發生變化。從被調查的5個案例來看,被拐兒童的收養家庭存在顯著差異,主要表現為兩類:**一為良好型收養家庭,即有完整的家庭功能與結構,能夠給予被拐兒童與親生子女同等待遇,被拐兒童能夠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的收養家庭。**如張某、曲某和魚某的第二任養家,三者的收養家庭結構較為完整,在收養家庭中能夠獲得家庭成員的愛護與接受教育的機會,其被收養的家庭為良好型家庭。
“我養父母對我算是視如己出了,我在養父母家裏還有兩個姐姐,由於家裏條件困難,他們都早早的出去打工,來供我讀書,讓我順利的讀完大學,是真心的感激。(張某)”
“養父母家裏就我一個孩子,對我很好,這也是我在尋找親生父母時一直猶豫的原因,他們給了我接受教育的權利。在心底裏還是很感謝我的養父母的。(曲某)”
“這是我的第二任養父母,養父是一位教師,他們對我的關愛讓我有了家的感覺。我小時候都很自卑,一直覺得自己是被拋棄的人。是在養父母的幫助下,才一點點敞開心扉的。(魚某)”
反之為惡劣型收養家庭:被拐兒童在被收養家庭中無法獲得基本的生存、受保護、發展與參與的權利,不能享受在原生家庭中所擁有的愛與呵護,並在一定程度上會遭受身體、心理等的傷害。如楊某、肖某和魚某的第一任收養家庭均屬於惡劣型收養家庭,家庭功能相對缺失,被拐兒童不能享有同齡人應該享有的愛護和關心,且經常遭受虐待和毒打,對其心理造成嚴重創傷。
“我一直都不想留在養父家裏,感覺很壓抑。他們對我也不是很好,所以就想早點出去,自己賺錢,尋找親生父母。(楊某)”
“第一個養父酗酒嚴重,總在酒後打媽媽和我,感覺那段時間很灰暗。(魚某)”
“在養父母家裏,總會因為各種事情被養父打,我一個人偷偷躲在被窩裏哭的時候,便開始想象自己的親生父母是什麼樣,會不會對我更好。(肖某)”
(三)尋親
“尋親”是被拐兒童生命歷程中經歷的第三個重大生命事件,被拐兒童的被拐經歷和在收養家庭中的生活狀態,激發了他們的個體能動性和自我選擇性,進而開始主動尋親。**其主動尋親的原因有二:一是血緣親情促使他們主動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二是由於收養家庭的遭遇使他們更向往回到原生家庭,期望能得到更好的生活條件和家人的關心與愛護。**同時,我們也發現,被拐兒童的尋親與外出工作是相結合並行的,其外出工作的原因主要有3種:(**1) 因尋親而工作型:尋親是尋找工作最主要的因素,往往所選工作地離親生父母較近。如張某為了方便尋親畢業後選擇到洛陽工作。(2) 因逃避而工作(尋親)型:逃避現有生活環境,找尋一個無人認識的地方重新開始。如曲某本來對去廣州工作心存忐忑,但出於心理對現實的逃避,還是選擇去外地重新開始,重獲自由。(3) 因謀生而工作(尋親)型:由於在收養家庭遭受虐待,以外出打工作為自我獨立、自我謀生手段,並且尋找親生父母。**如楊某由於在收養家庭常遭虐待,所以想遠離傷心之地,自己賺錢立足社會。
“畢業後選擇到了洛陽工作,也是知道親生父母在陝西,想着能離他們近一點,方便自己尋找他們。(張某)”
“選擇去廣州打工也是很糾結的,又要到一個完全陌生的城市,心裏還是有忐忑。可是,很想去到一個沒人認識自己的地方,這裏不會有人知道自己拐賣身份的地方,也不會有人對我格外關心,不會有人對我有什麼看法,這樣的生活更加很輕鬆,也算是自由了吧。(曲某)”
“我一直都不想留在養父家裏,感覺很壓抑。他們對我也不是很好,所以就想早點出去,自己賺錢,尋找親生父母。(楊某)”
被拐兒童在收養家庭中的生活狀況對其個人能動性的發揮和自我選擇也具有重大影響。主要表現為,良好型收養家庭對於被拐兒童尋找工作具有正向引導和積極促進作用,惡劣型收養家庭對於被拐兒童尋找工作具有負向作用。如張某在23歲讀完大學後去工作,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他具有良好的三觀,對自己未來有詳細且合理的規劃,因此他選擇了既可以照顧養父母也可以尋找親生父母的地點工作。而曲某和楊某都形成了迴避型性格,一直介意自己的被拐賣身份,因此曲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常年不回家,楊某則處於逆反心理最強的時期,對社會的敵意、周圍人的怨懟致使他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尋親成功
被拐兒童在被拐後經歷的第四個轉折點為尋親成功,即找到親生父母。**從受訪者的情況來看,尋親時長最短為2年,最長為24年。**尋親時間在1998—2014年間者,開始尋親的時間越早,尋親成功的時間跨度越長。將被拐兒童的尋親成功置於歷史時間中,來探究其尋親成功的早晚與時代背景的關係,可以發現早期被拐兒童救助以公安部門為主,且在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其他類型犯罪大幅增加,公安部門警力有限,難以在較短時間幫助其尋親。後隨着拐賣兒童犯罪的越發猖獗,在中國民間興起了以“寶貝回家”(2005年創立)為代表的公益尋親組織,越來越多的志願者加入其中幫助尋親;且隨着網絡通訊技術的發展,大量被拐兒童家庭與被拐兒童開始上網登記被拐信息,從而為被拐兒童與被拐兒童家庭創造了均等的時空對接機會,進而縮短了尋親成功的時間。從社會層面來看,人們的打拐防拐意識逐漸增強,且具有較強的社會同理心,因此真心願意幫助尋親的志願也較多,進而提高了尋親成功的幾率。從個人來看,被拐兒童的個人能動性是推動尋親成功的重要因素,尋親之路雖艱難坎坷,但被拐兒童們從未放棄,血濃於水的親情使他們堅持不懈的奔走在尋親之路上,直至最後的尋親成功。
“尋親之路真的很辛苦啊,五年之後我才找到我的親生父母。(張某)”
“我一直想找我的親生父母,只是在零三年的時候我才開始,找到的時候已經是一四年了。(曲某)”
“尋找父母真的是很艱難,還好我沒有放棄,過了19年我才找到(親生父母)。(魚某)”
在尋親成功後,被拐兒童將會面臨是否迴歸原生家庭的選擇。從受訪的被拐兒童可以發現,因被拐後的經歷各不相同,各自的選擇也相對不同(詳見下述)。
被拐兒童在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生命事件後,由於其所處的時空環境與所擁有的環境景觀發生變化,對被拐兒童的心理都將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主要表現為:
1.自我認同感削弱:**表現為懼怕自己的身世暴露以及具有較深的自卑感。**如曲某不願被人談論她被拐的事實,怕別人對自己格外關心,對自己有“別的”看法。同時,通過對其它諸多被拐兒童案例的分析發現,大多數被拐兒童被拐後明顯比正常兒童更容易自卑。
**2.負面情緒擴張:表現為對社會的反抗與敵意較大,易誤入歧途。**如楊某因缺乏自我謀生手段鋌而走險去偷盜。
**3.負性生命事件下的安全感降低:表現為懼怕一些經歷過得不好的、對心理造成創傷的事。**如魚某由於在第一任收養家裏遭受虐待,所以總害怕喝酒的人,害怕吵架、害怕激烈的事。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可以撫慰心理創傷,惡劣型收養家庭會加劇被拐兒童的心理傷害。
“很想去到一個沒人認識自己的地方,這裏不會有人知道自己拐賣身份的地方,也不會有人對我格外關心,不會有人對我有什麼看法,這樣的生活更加很輕鬆,也算是自由了吧。(曲某)”
“我中間因為一次偷盜,還坐過牢,感覺很對不起父母。(楊某)”
“我到現在還是很害怕喝酒的人,害怕他們耍酒瘋,也害怕吵架,害怕打架,總之害怕一切激烈的事物。我小時候都很自卑,一直覺得自己是被拋棄的人。(魚某)”
▍ 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後的原生家庭融入
(一)原生家庭融入類型
本文的原生家庭融入借鑑了社會融入的概念,是指特殊情境下的社會羣體,融入原生家庭關係網當中,能夠獲取正常的經濟、關愛、身份認同、社會關係等資源的動態過程或狀態。被拐兒童在尋親成功後往往面臨着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的兩重選擇,受其在重大生命事件下不同生活狀況的影響,其與原生家庭的融入表現為三類:主動融入型、自主選擇型與猶豫隔離型。
1.主動融入型
主動融入型是指被拐兒童願意迴歸原生家庭,基本成功的融入到原生家庭中。影響該融入類型的因素主要有三個:(1)惡劣型的收養家庭。被拐兒童在惡劣型收養家庭難以獲得生存與生活的權利,更難獲得長足發展與參與的權利,他們更渴望獲得心理支持與情感歸宿,因此當尋親成功後,他們迫切想融入原生家庭以改變現有社會關係,從而實現心理與情感的融入。(2)當前糟糕的生活狀態。處於不穩定生活狀態的被拐兒童受當前生活條件的限制難以實現自我價值,而原生家庭將為其提供新的生活環境與社會關係,幫助其更好的實現自我價值。(3) 家鄉社會網絡成員積極的社會反應。通過對被拐兒童家鄉網絡成員的訪談,發現“欣喜”“欣慰”“開心”等積極的社會反應在對待被拐兒童返鄉的態度上更為和善和包容,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具有正向的積極影響。
“現在,我和父母回家了,感覺有了父母的陪伴生活也有了希望。……跟着父母做一點小生意,還能生活下去。跟着父母在一起,還能享受一下他們的關愛,這是我一直渴望的。我也不是很想讓他們失望,想盡我的能力更多的陪伴他們,也能讓他們過上更好的生活。(楊某)”
“孩子回來的時候家裏面大擺酒席,就是慶祝孩子找到回來了。我們也為這家人高興的,二十多年了,終於找回來了。(村民1)”
“我們作為鄰居,看着他們找孩子找了這麼多年,真是不容易,都是做父母的人,也是佩服他們能堅持這麼多年。現在孩子回來了,也真心為他們高興。(鄰居3)”
2.自主選擇型
自主選擇型是指被拐兒童在與原生家庭的融入上具有個別性,即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實現短暫性的融入,該融入類型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原生家庭、收養家庭與被拐兒童自我家庭之間的關係。主要受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和當前良好生活狀態的影響。(1) 良好型的收養家庭中家庭結構與功能較為完整,被拐兒童與正常兒童享有同等的愛與呵護,因此在心理上他們難以割捨收養家庭而去融入原生家庭,進而促使他們選擇在不同的時間與空間短暫性融入,以達到維持收養家庭與原生家庭平衡的目的。如張某在收養家庭獲得了與原生家庭同等的權利,因此他選擇既不離開收養家庭又去照顧原生家庭。(2) 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使得兒童難以隔離現有的社會關係,雖然在心理上已經主動融入原生家庭,但在社會交往層面無法完全融入,因此以自主選擇融入來平衡原生家庭與自我家庭之間的關係。如肖某由於目前的工作與生活環境已相對成熟穩定,且現居地與原生家庭較遠,因此選擇在現居地生活。
“目前,還沒有回到父母身邊的打算。養父母一家對我非常好,養父已經去世,姐姐們都已經出嫁了,養母只有我一個兒子,我準備給養母養老送終。現在把父母找到了,我也可以把父母接到身邊來住,兩邊都不耽誤。(張某)”
“這家人對我的兒子也還是很不錯的,他們自己家裏有兩個女兒,但是為了供這個兒子上學,都是早早的打工去了,我們現在也算是結成親戚了。現在他家就剩下他母親了,兒子在河南洛陽生活,給這家的母親養老,我們也是挺支持他的決定,在去年的時候還把他母親接過來住了一段時間。(原生家屬)”
“現在找到了自己的親生家庭,卻發現母親已經去世了,很後悔自己沒能早點找到他們,早點去做DNA入庫,沒準還能見到媽媽呢。現在完全回家不太可能,工作、孩子上學等等問題很多,所以想着把爸爸接到身邊來照顧幾年吧,為他養老送終。(肖某)”
3.猶豫隔離型
猶豫隔離型是指被拐兒童在迴歸原生家庭上表現出較低取向,難以融入到原生家庭中。主要原因有三點:(1)**原生家庭所遭受的創傷是影響被拐兒童與其隔離的首要因素。**兒童被拐使原生家庭遭受重大變故,對原生家庭成員和被拐兒童均造成較大創傷,進而產生心理隔閡,阻礙了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如曲某和魚某認為自己被拐賣是導致其母親離世與父母離婚的重要因素,因此他們對於是否迴歸較為猶豫,進而選擇與原生家庭隔離,避免創傷繼續深入。(2)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促使被拐兒童選擇維持現有生活,不迴歸原生家庭,如魚某和曲某的家庭與工作都距原生家庭較遠,且當前的生活狀態較為穩定,因此選擇在現居地繼續生活。(3)家鄉網絡成員中性和消極的社會反應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具有阻礙作用,如“憐憫”“排斥”“不接受”“歧視”“不瞭解”等社會反應,會加劇被拐兒童的自我懷疑與否定,從而弱化其主動融入原生家庭的意願,進而對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融入產生阻力。
“目前還是會和養父母生活在一起,(原生)父母的離婚,總讓我有些愧疚和難過。我的家庭和工作都在安徽,這很難改變了。(魚某)”
“回家了,看到了父母,看到了所有的親人。我很想留在家,想留在父母身邊,和他們一起生活。可是在廣州呆了這麼長時間,人脈朋友都在這邊,回去之後不知道幹什麼了。最重要的是,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因我。我回去,也會更想念媽媽,家人看見我,也會想到媽媽是因我去世的,大家應該也不會特別開心吧。(曲某)”
“現在孩子幾乎不回來,接觸也很少,這家人因為孩子丟了就離婚了,然後現在他媽媽改嫁走了,他爸爸也是不務正業,日子過得也很艱難,孩子回來知道這個情況也沒怎麼在家呆。這孩子也是夠慘的了,好不容易找回來了,卻沒有家了。(鄰居1) ”
“這個孩子在外面的生活還行吧,已經結婚了,還有個可愛的兒子,聽説這次尋親就是兒媳婦在網站登記的,夫妻二人常年在外打工,過年過節回來幾次,從小也不在本村長大,比較生疏,和周圍鄰居也沒有什麼聯繫交流。(鄰居2)”
(二)原生家庭融入的影響機制
通過深入探究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況,**發現本研究的5個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融入度較低,多數選擇“回家不回鄉”,**這主要與其生命歷程的變遷、被拐兒童心理創傷與家庭網絡成員的社會反應有關(圖2)。被拐兒童在經歷了“被拐”後,給原生家庭造成的創傷對被拐兒童主動融入和自主選擇融入具有阻礙作用,對與原生家庭的猶豫隔離具有促進作用。兒童在“被收養”後的收養家庭對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具有差別化影響,良好型的收養家庭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融入和猶豫隔離融入,惡劣型的收養家庭會促進被拐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被拐兒童在經歷了“尋親”與“尋親成功”後,當前的生活狀態對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也具有重要影響,良好的生活狀態會促使兒童自主選擇融入和猶豫隔離融入,糟糕的生活狀態則會促進兒童主動與原生家庭融入。**兒童在經歷了這一系列重大生命歷程變遷後,對其心理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創傷,不論創傷程度如何,都會弱化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家鄉網絡成員的社會反應也是影響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融入的重要因素,積極的社會反應會促進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或自主選擇融入,而消極的、中性的社會反應則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融入或與原生家庭隔離。
圖2 被拐兒童原生家庭融入的影響機制
▍ 結語與討論
(一)結論
正如本文開篇所述,本文無意進行統計學的總體推論,而是以尋親成功後的5位被拐兒童為研究對象,以生命歷程理論為指導深度解析被拐兒童與原生家庭的融入狀況,其意義超出了案例本身。主要結論如下:
1.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主要經歷被拐、被收養、尋親與尋親成功4個重大生命事件;兒童被拐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家庭與個人綜合作用的結果;被收養與收養家庭的收買意願有較強關聯,收養家庭主要為良好型收養家庭與惡劣型收養家庭兩種;尋親是被拐兒童個人能動性與自我選擇的重要體現,且尋親一般與工作同時進行,尋親受血緣關係與收養家庭類型的影響,工作原因與尋親、逃避現有生活環境和謀生有關。尋親成功受被拐兒童個人能動性與其生活的時間與空間的影響。
2.被拐兒童在被拐後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創傷,主要包括自我認同感削弱、負面的情緒擴張和負性生命事件下的安全感降低3種。被拐兒童所受的心理創傷從不同程度上會對被拐兒童融入原生家庭產生阻力。
3.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後的社會融入主要有主動融入型、自主選擇型與猶豫隔離型3種。惡劣型的收養家庭、當前糟糕的生活狀態與家鄉社會網絡成員積極的社會反應會促進兒童主動融入原生家庭。良好型的收養家庭和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會促進兒童自主選擇與原生家庭融入。原生家庭所遭受的創傷、當前良好的生活狀態和家鄉網絡成員中性與消極的社會反應會促使兒童與原生家庭隔離。
(二)討論
本文探索性地從生命歷程視角對被拐兒童的生命歷程變遷與尋親成功後的原生家庭融入展開研究,是對被拐兒童案例數據獲取困難的一次積極嘗試。本文揭示了被拐兒童在被拐賣後的生命軌跡變化,探究了其對原生家庭與收養家庭的影響,以及與其原生家庭融入之間的關係,是對拐賣兒童犯罪的社會學地理學研究的深入拓展。同時發現被拐兒童在被拐後所受的心理創傷與其他兒童如散居孤兒、留守兒童等較為相似,表明兒童在非正常生活環境下其弱勢性更易凸顯。儘管本文取得一定的認識,但仍存在以下侷限:
1.數據源僅為能聯繫成功且願意接受訪談的被拐兒童案例,案例數量較少且未涉及其他數據,致使研究具有一定的侷限性,因此在未來的研究中,應重點同公安部門進行合作,獲取更為全面數據,為被拐羣體尋親成功後的社會融入機制提出更為全面的評估與建議。
2.在訪談中為避免對被拐兒童產生二次傷害,只是聚焦於其被拐相關的經歷與感受,未全面詳盡挖掘被拐兒童完整的生命歷程變遷,在後期研究中,應探索新的訪談方法,在不傷害被拐兒童的同時獲取其更為詳盡完整的生命歷程事件,進而深入分析個體的主觀能動性與社會網絡關係等對其尋親成功後的社會融入的影響。
根據本文研究結果,針對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後的社會融入現狀,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首先應完善收養制度與杜絕拐賣現象。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融入問題由拐賣犯罪所引起,拐賣犯罪則由買方市場所主導,因此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家庭與社會應重視對兒童的監護,為兒童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境。
其次,充分發揮家庭的血緣紐帶作用,為被拐兒童提供包容、和諧的家庭氛圍,使其真正感受到家庭的温暖與愛護,促使其更快的適應與融入原生家庭。
第三,充分展示社會的包容力。被拐兒童尋親成功後的融入不僅是家庭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因此社會各界以及社會救助機構應加強對被拐兒童情感與心理訴求的關注與輔導。
最後,重視對被拐兒童“去污名化”。社會要充分發揮作用,如通過樹立優秀被拐兒童融入社會的典型,加強對被拐兒童積極形象的宣傳與塑造,促進社會對被拐兒童羣體角色的認同,從而促進被拐兒童的原生家庭與社會的融入。
本文原載《人文地理》2021年第3期,原題為《被拐兒童生命歷程變遷與原生家庭融入研究——基於尋親成功案例的實證》。 文章僅代表 作者本人觀點,歡迎分享,媒體轉載請聯繫版權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