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光懲罰“養父母”,應該兩端一齊堵,親生父母照看不周,也要被罰_風聞
寒星-2021-12-13 20:57
【本文來自《被拐孩子選擇“養父母”,網民呼籲“買賣同刑”,可取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越國居民
- 沒有人敢買,就沒有人賣。這是一種本末倒置。
絕大多數多數被拐兒童處於“失散”期,“失散”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隨父母外出走散、孩子獨自外出,這種情況普遍存在。但也普遍可以找回,或自己回家。唯有極少最終“失散”,大多出現在遠道、陌生的環境。
2、身邊的親人死亡,得不到照顧,暫時成為孤兒,這些人中的一小部分,最後“失散”。
3、流浪孤兒,當下社會制度,不太可能存在或長期存在。
4、父母遺棄,
要從根源上解決這類問題,“堵”是不夠的,還要“疏”,這兩個方面一齊展開,都能根治
“堵”即依法定罪打擊
“疏”即簡化擴大民政收養,尤其倡導二孩、多孩的今天,改善民政收養棄兒,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疏”還應包括認養、領養,方便程序,廢除一孩化時的苛刻條文。鼓勵社會認養、家庭認養。社會認養比如村認養孤兒。
邏輯錯了!應該兩端一齊堵!
防止兒童走失,制止出賣、遺棄孩子,目前法律還太寬鬆:1、父母未認真履行監護義務,導致孩子的人身安全陷於危險境地,《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嚴肅而具體的處罰,建議在孩子及時找回後,對失職的父母予以處罰;2、未將親生父母出賣子女列為犯罪,建議設立出賣兒童罪,並規定較重的刑期;3、對遺棄兒童的處罰太輕,建議單列罪名,將刑期提高到3年以上;4、組織兒童乞討罪處罰太輕,應將刑期提高到5年以上;5、對殘害兒童的處罰太輕,建議專門規定,對殘害兒童用以乞討或盜竊、詐騙的,應規定處罰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時,有關領養的規定應該更嚴格、縝密一點,對孤兒的照顧應更具體周到一些。